钦定四库全书
皇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九十五《刑考》一
臣
等:谨按古者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自有虞氏肇始象刑,鞭扑流宅之典兴焉,厥后寛猛各殊,轻重异制,隋、唐以来,作笞、杖、徒、流、死之法,而五刑以定,此马端临所谓「圣人复起,未能或易」者也。虽然,法有定而情无定,刑罚世轻世重,在用之者,权乎其时耳。舜典皋陶曰:「宥过无大,刑故无小」。周礼大司冦掌建邦之三典,而异用以刑邦国。其在吕刑曰:「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自古圣人立法以救世,未有不因时凖情以用法而能轻重,胥得其平者,我朝自
太祖
宗肇造区,夏维时俗。淳刑简所著,为令鞭扑斩决而已。世祖章皇帝除暴诛,残混一中外,举旧章而修明之,特命儒臣纂辑。
《大清律》颁行天下,于是斩、绞、徒、流、笞、杖之条具,而朝审秋审热审之制,详酌相沿之制,成维新之典,猗欤盛哉!
圣祖仁皇帝大德涵濡,弥复加意,刑章増定,律例益详且尽,而明罚敕法之意,谆切反覆著之。
圣训者蔼然如见天地之心。盖至是久道化成,胜残去杀,百有馀年矣。民气和乐,而法久易弛,骫骳者或且。
蘖芽其间。
世宗宪皇帝饬纪整纲,雷行风动,将使斯世,斯民日迁,善逺罪而不自知,而于?
圣祖仁育,义正之懐,浑然无有二焉,我皇上体。
列圣好生之心以为心,承列圣弼教之治以为治。
御极之元年即。
谕重修律例,折中损益,书成奏进,更定五年踵辑之令,凡以申。
国宪正官,方诘奸宄,禁邪慝,防㣲杜渐,戒匪彛于已往,而遏偭越于将来者,罔不随时更定,权轻重而归于至当,洵不易之规臬,风化之大防也。至于振兴明,作矜慎,周详剔内外之积弊,儆法司之偏私,惩废弛迎合之陋习播之。
训诰垂之令甲,施之天下而民不寃,传之万世而人可守,虽古帝王明允协中之盛,何以加兹?若夫金作赎刑,稽古定制,国有赦典,逾格推。
恩此又
列圣相承,仁之至,义之尽。所谓明慎用刑而不留狱,宜大书特书以彰。
钦恤之盛轨者矣。谨依马氏作《刑考》五卷,首《刑制馀,仍分类编辑云。
刑制
天命五年,
命𥪡二木于门外,凡下情不得上达者,书诉牒,悬诸木。六年,定死罪以下论功减免之例奉。
谕:「凡遇应死应笞应罚之罪,必追论其功,如系勤劳有功之人,则当死者赎,当罚者免,当笞者戒饬而释之。人之功罪,宜令相准」。
臣
等谨按:此即八议中所谓议勤者,开国之初,以此为武臣劝自后。
两朝递加折中,屡奉不得援免之㫖至。
世宗宪皇帝修辑律例,复为恃优恤而违理蹈愆者,申明此律之不可幸邀,俾人知儆惕而重犯法,大哉!
王言所谓政由俗革,同归于忠厚之意而已。十一年,申明屯牧田猎及商市,违例各禁。凡贝勒大臣并在外驻防之人,及诸贝勒下牧马管屯人等,有事往屯,毋得擅取庄民牲畜供给。至田猎采捕,不许逐杀狍鹿致疲马力,并禁止边外行猎,违者均治以罪。其通商为市漏税,及私往外国交易者,并罪之。
定告讦不实反坐之例,严旗人恣意行游及需索勒买之禁。凡诸贝勒大臣属下人等,不许恣意行游,或私至汉官家索取马匹鹰犬,勒买器用等物,违者罪之。
设十六大臣,每旗二人,听断狱讼,严私鬻军器于䝉古诸国之禁。天聪元年严稽察贼盗之令,奉谕:「近闻盗贼蠭起,乘马劫杀,如管堡、拨什库,有不修葺堡墙不稽察盗贼者,与盗贼同罪,如牧马之人,不查收马匹,纵贼窃乘及守门人役不行盘诘者,亦与贼同罪。定严宰牛马驴骡之禁奉。
谕马骡以便驰,驱牛驴以资负,载羊豕牲畜以供食用,各有所宜,非可任情宰杀也。嗣后自宫中暨诸贝勒以至小民,祭祀筵宴及殡葬所用牛马骡驴,永行禁止,违者罪之。
三年,严使臣需索之禁,奉谕出差之人,定例自备糇粮,毋许科取民间食物。近闻有违法妄行者,不可不严为惩治。尔诸臣皆受朕恩,身居民上,衣食亦已丰裕,乃攫取贫民辛勤孳养之牲牢,以供口腹,贫民,何所恃以为生乎?逃亡背叛,职此之由。嗣后有需索食物者,除凡人照常处分外,若系管粮官笔帖式及巡台人等处死。
又以遣土黙特部落逃人诸臣,中有不给马匹及未㑹集公署者。
命画地为牢禁,饮食三日,定杀降及劫掠降民者罪。奉谕:「凡归降者,虽鸡豚勿得侵扰。俘获之人勿离散。其父子夫妇,勿淫人妇女,勿掠人衣服,勿拆庐舍祠宇,勿毁器皿,勿伐果木。如违令,杀降淫妇女者斩,毁庐舍祠宇,伐果木掠衣服者,鞭一百」。
四年,定藏匿奸细者罪。奉谕:「今后有藏匿奸细者,全家论死,妻子为奴。其亲兄弟而异居者免罪」。
定隠匿壮丁之罪奉。
谕今时值编审壮丁如有隠匿者,将壮丁入官,本主及牛录额真拨什库等俱坐以罪」。至九年,复。
谕:「年六十以上、十八以上,每家所有壮丁,俱照例编审。如隠匿者,经人讦发首告之人,准其离主。所隠之人入官,仍交刑部治罪。其十家之长,罚马二匹,永著为例」。五年,设刑部承政、㕘政、启心郎等官。凡鬬殴、窃盗、田粮畜产,及矢上失书姓名等事,各该牛录额真,即行审理。有大于此者,送部审理。
定家仆讦告诸贝,勒离主条例。先是,太祖时,凡讦告诸贝勒者,准其离主。后又更议诸贝勒如犯私、通敌国,及谋杀宗室兄弟,罪身尚不存,则原。
告之人又何主可离,其以他事诘告者,俱不许离主。至是,复议定离主条例,一除八分外,有私行采猎者,其所得之物入官讦告者,准其离主,一除八分外出征所获私行隠匿者,以应分之物分给众人。讦告者,准其离主。一、擅杀人命者,原告,准其离主被害人近支兄弟,并准离主,仍罚银千两。一,诸贝勒有奸属下妇女者,原告准其离主、本夫近支兄弟,并准离主,仍罚银六百两。一,诸贝勒有将属下从征效,力战士隠匿不报,乃以并未效力之私人冒功滥荐者,许效力之人讦告,准其离主,仍罚银四百两。一本旗人欲讦告该管之主,而贝勒以威钳制,不许申诉。有告发者,准其离主,仍罚银三百两。
定诈称喇嘛及私造庙宇者罪。时奸民欲避差徭,多相率为僧。除明代旧建寺外,私造日多。
特谕该部贝勒、大臣详察,如系真喇嘛,许居城外清浄寺焚修。其擅称喇嘛及私造庙宇者,依律治罪」。
严巫觋星士之禁奉。
谕:凡巫觋星士妄言祸福、蛊惑妇女、诱取财物者,杀无赦。该管牛录额真章京及本主俱坐以罪有用巫觋星士者,亦坐以应得之罪。
六年,定首领索取旅次、旗人、财物之罪。奉谕:「近闻满洲䝉古行路之人,于途次旅宿卫所首领辄往索钱,今后有索取者,罪之。如不容宿而致死者,偿其人。严赌博钱物之禁」。
定讦告虚实之例奉。
谕:凡有讦告诸贝勒者,断离主与否,前已详谕定例。其馀彼此讦告者,如告两事以上,重者审实,轻者审虚,免坐诬告罪,仍准原告离主。如告数款轻重相符,审实一款,亦免坐诬告罪,如所告多实,及虗实,相等原告,准离主所告,多虚原告,不准离主所告两事以上而轻者实重者,虚与告一事而情轻诉重者审实,坐被告以应得之罪。其原告仍坐诬告罪,不准离主。若子告父妻告夫及同胞兄弟相告,果系反叛逃亡,许告,其馀不许,若有告者,被告者照常办拟。原告罪亦同,不准离主。
定军中擅夺人物者罪。时军中有擅夺蒙古人狐狼皮等物者奉。
㫖为首者死,为从者鞭一百贯耳鼻,定临阵退缩者,罪奉。
谕凡临阵退缩者,贝勒等夺其部众,军士处死,妻子没为奴。
定行猎为盗者罪。
上谕诸贝勒大臣曰:「凡出兵行猎时,有为盗者,论罪大小,或杀或鞭,久著为令。乃此次行猎,仍有盗鞍辔䩞屉等物者,其严行查缉」。寻缉获数人。
上以就彼地方处分,恐众人不知令解,至渖阳,枭首以徇。仍下令:「嗣后有不约束家人至为盗者,罪及其主」。
七年,遣官颁。
钦定法律于科尔沁国土谢图济农。十月,复宣示外藩蒙古诸国。
八年,定各䝉古贝勒擅夺有夫之妇,给配他人及奸拐,有夫之妇投别贝勒者,罪。
上谕外藩各䝉古贝勒曰:「尔蒙古诸部落,向因制法未备陋习不除。今后诸贝勒夺有夫之妇配他人者,罚马五十匹、驼五只,其纳妇之人,罚七九之数,给与原夫奸有夫之妇拐投别贝勒者,男妇俱论死,取其妻子牲畜尽给原夫。如贝勒不执送者,罚马五十匹、驼五只互见赎罪门
。定丧𦵏、焚衣及殉𦵏,违例者罪。自贝勒以下,牛录额真以上,凡有死𦵏者,许焚冬衣。春夏秋衣各三袭,庶人各一袭。如旧衣不足,毋得新制充数。若逾定数及无旧衣而新制焚化者,被人告发首告之人,准离本主,将焚化衣服赔出,以二分入官,一分给首告之人。该管牛录额真等俱坐以罪。妇人有殉𦵏其夫者,仍行旌表。若其妻不殉而强逼侍妾殉者,其妻论死,媵妾违例自殉者弃其尸,仍令其家人赔妇人一口入官。有首告者,将首告之人,准离本主夫族兄弟俱坐以罪。
崇德元年
谕凡传布讹言者处死。时讹言将以童子合铁铸钟,故禁之。
二年,申严劫掠降民之禁,奉谕劫掠降民者,该管章京及小拨什库等一并治罪,劫掠之人,置之重典,为首者斩以殉。
三年,定擅夺俘获妇女者罪,上谕武英郡王阿济格曰:「尔出略时顺,托惠夺额克亲所获妇人,罪既审实,何故止鞭五十而释之?前牛录章京、哈哈纳之子以奸淫俘获,妇人处死,何彼罪偏重?此罪偏轻,情同罚异,非尔瞻徇私庇乎?」法司定顺托惠鞭一百贯耳鼻。从之。
严出境货买烟草之禁。
六年,定私纵家人贸易致为盗者罪。奉谕:「凡经商贸易,必有主令之人,宜于本旗地方或修市㕓,或就家贸易。近有纵家人混居别旗地方,与别旗人合夥贸易者。又有令其往来负贩者,俱按月勒索本息,以致无计措办。遂纠合同夥为盗,今后贸易等人,有为盗者,著令连坐,既为贸易之主,即有约束之责,乃纵令自便有所获,则利归于已。茍为盗,则罪归于彼。今立连坐之法,自八家以下,满洲䝉古、汉军官员人等,各令家人闲散人等俱归屯居住,牛、录章京及家长各严加稽察。如不合归屯居住者,本牛录及家人拨什库等俱坐罪七年,严善友邪教之禁奉。
谕近有善友邪教,非僧非道合,群结党私、造印札,惑世诬民,凡列名于籍者三百馀人,法司俱拟死罪,朕加寛宥,止诛为首十六人。今后除僧、道外,凡从善友邪教者,不论老少男妇杀无赦。该管牛录章京拨什库及本主不行察究者,一例治罪。
八年,定冲突。
仪仗者,处死。
顺治元年,严奸民假托,搜捕贼孽,互相仇告之禁,从大学士范文程请也。
谕:「旗人有强取民间一切细物者,鞭八十贯耳。定问刑衙门凖依明律治罪。先是
国初,律令重罪有斩刑,轻罪用鞭折。至是,凖用明律。又
谕诸土官民人等,有将归顺人民径充役使,及给资贸易、占踞、行市、亏损税额者,置之重典。
又
命法司㑹同廷臣详译明律,㕘酌时宜集议,允当裁定成书,从刑科给事中孙襄请也。疏略曰:「刑之有律,犹物之有规矩凖绳也。今法司所遵,乃故明律令就中科条烦简,情法轻重,当稽往宪,合时宜。斟酌损益,刋定成书,颁示中外,俾知画一遵守,刑不上大夫,乃古者贵贵之义。请自今文官犯罪,先下吏部核议,如所坐重大,必请。
㫖革职,然后送刑部问拟,武官𨽻兵部亦如之。在外府州县各官被㕘革职,应逮问者,行该抚按,就近提讯。
具狱报谳,法司但于爰书覆核,不必径行勾摄,则士气申而国体立矣。比来风俗儇薄,奸民健讼,撄利嫁祸,为害滋多。请申饬内外各衙门,凡经审结之案,非竒寃积枉,不得复起葛藤,重滋株累。至于旁观出首,多属倾诬,百姓告讦官长,尤为刁悖,且民间妇女,辄拘讯公庭,亦伤㢘耻之化,俱乞严禁,所全实多。至治之世,囹圄空虗,晚季刑繁狱重,甚非古人明慎用刑之意请?
敕法司各衙门务以清狱省刑为第一,义非事闗重大,不得繋狱。仍
敕各抚按亲诣郡邑,查核即狱犯之多寡,定有司之仁暴,庶可渐几刑措之治」。疏入,悉如议。通行并有是。
命
严越诉之禁:凡鬬殴及户婚、田土细事,止就道府州县官听断,归结重大事情,方赴抚按告理。在京仍投通状,听通政司察实,转送刑部。五城御史有应受理送问者,方准送问,非机宻重情入京越诉者,加等反坐。
又
命严缉奸细及煽惑百姓者,治以重罪,见闻不首者一体治罪。
定死罪依律分别绞、斩,应笞者折板。刑部侍郎提桥疏言:「五刑之设,死刑居二,曰绞,曰斩。明律分别差等我。
朝法制罪应死者俱用斩刑。请自今以后,丽于重典者,仍分别绞斩,按律引拟。至于应笞之人,罪不至死。若以板易鞕,或伤民命,宜酌减笞数,以三鞭准一板」。从之。
定每年元旦令节七日,上元令节三日,端阳、中秋、重阳令节各一日恭遇。
万寿圣节七日各。
坛
庙祭飨、斋戒以及忌辰,素服等日,并封印日期、四月初八、每月初一初二日,皆不理刑名。
敕问刑诸官,凡有以赦前事告讦者,坐以违㫖处分。从御史李发元请也。
二年,
谕:「凡包衣达新,收投充汉人,于本分产业外,妄行搜取,较原给园地册内,有浮冒者处死」。
谕管庄、拨什库等,凡圈占田地内所有民间坟墓,毋许毁壊耕种。所植树木,毋得砍伐,违者罪之」。
又
敕修律官,㕘酌满、汉条例,分别轻重差等,定杖,流绞、斩之律」。从刑科给事中李士焜请也。
严人民犯罪投旗之禁。奉谕:「凡各省人民,有既经犯罪,欲图幸免,投充旗下者,嗣后得实,仍坐罪」。
严旗人逼胁民人,投充为奴之罪。严旗人市买民物短价及强逼多买之禁,严庄头人等扰害村民之禁。
上谕戸部曰:「我国家底定中原,满、汉官民俱为一家,所以分给田庐,原欲资其生养,彼此交利,贸易宜公。近闻各处庄头擅害乡民,勒价强买,公行抢夺,逾房垣,毁仓廪,攘其衣服赀财,少不遂意。即恃强鞭挞甚至有捏称土贼,妄行诬告,种种不法。尔部遍行严查,如有不遵法纪者,俱行治罪。传谕各处抚、按、道、府、州、县各官,不论满洲及投充满洲人,有违禁犯法者,即执送来京。
又
敕法司详察,覆奏朝审热审停刑旧例。时御史姜金允奏:「明慎用刑,重民命也。斩之,下有绞、徒、流、笞、杖,不忍」。
尽死,人于法也。斩有立决,复有秋决,于缓死中寓矜全也。故歴朝有大理,覆奏,有朝审热审,又有临时停刑,葢死者不可复生,恒当慎之。今修律之㫖久下,未即颁行,非所以鬯。
皇,仁也。请
敕部速行定律,以垂永久,得㫖著作,速彚辑进览,以便裁定颁行」。并有是命。
敕刑部修律,但宜㕘酌同异,删除繁冗,不必过为纷更。从刑科给事中孙襄请也。
除割脚筋之法。从刑科给事中李士焜请也。严奸民,托名满洲之禁。御史罗国士奏言:「满洲、仆从约束甚严。近有奸宄之徒,托名满洲,或悍仆借之以欺故主,或狡吏借之以凌本官,或贱役借之以侮缙绅,或亡赖借之以倾富室,种种为害,不可枚举。请严饬中外,以儆刁风得」。
㫖著戸部通行严禁,违者听,该地方官按律究治,事涉满洲者,仍㑹同满洲官审问。
定刑部不得滥收词讼,奉谕:「嗣后民间词讼,在外归抚、按、监司,在内归顺天府宛、大二县五城,如有寃,抑赴通政司投告察审,送部问拟,刑部不许滥收词讼」。
三年,严汉人杂处旗下之禁。奉谕:「京内盗贼窃发,皆因汉人杂处旗下。五城御史、巡捕营官,难于巡察之故。嗣后投充满洲者,听随本主居住。未经投充者,不得留住旗下。如违,并其家主治罪。工部疏于稽察,亦著议处。汉人居住地方,著巡捕营,查缉满洲居住地方,著满洲守夜官兵查缉。
严汉人滥投旗下之禁,御史苏京奏:「投充名色不一,率皆游手无赖之人,身一入旗,夺人之田,攘人之稼。其被攘夺者,愤不甘心,亦投充旗下,争讼无已,刁风滋甚祈。
敕部严禁」。从之。
定除贯穿、耳鼻之刑。旧例凡死罪减等者,鞭一百贯穿耳鼻,至是停止。
又
大清律成
命颁示中外。
臣
等谨按开国之初,律令未有一定,廷臣屡以为言。顺治元年,即奉详译《明律,集议裁定之。
㫖二年,以给事中孙襄言,又奉㕘酌同异毋事过为纷更之。
㫖至是书成,《统计》十卷。
钦定刋布嗣经。
圣祖
世宗两朝,屡加増订,及我皇上御极之初复。
命重修律例,斟酌损益,期于协中计。律目一卷,图一卷,服制一卷,名例二卷,吏律二卷,曰职制,曰公式戸律八卷,曰戸役,曰田宅,曰婚姻,曰仓库上下,曰课程,曰钱债,曰市㕓。礼律二卷,曰祭祀,曰仪制兵律五卷,曰宫卫,曰军政,曰闗律,曰厩牧,曰邮驿。刑律十五卷,曰贼盗上、中下,曰人命,曰鬬殴上下,曰骂詈,曰诉讼,曰受赃,曰诈讹,曰犯奸,曰杂犯,曰捕亡,曰断狱。上下工律二卷,曰营造,曰河防总例七卷,比引条例一卷,凡四十七卷,分四百二十六门,缕析条分,用昭画一,洵足宪百王而垂万世矣。定五刑之制:一曰笞刑,自一十至五十,每十笞为一等,凡五等,用小竹板折责,毎十笞责四板。旗人犯笞者,以鞭代之。二曰杖刑。自六十至一百,每十杖为一等,凡五等,用大竹板折责折数与笞刑等。三曰徒刑发。本省驿递,自一年至三年,每半年为一等,凡五等,各依年限。应役役满回,籍五●,各予以杖,自六十至一百有差到配折责。四曰流刑安置逺方,终身不返,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为三等,三流并杖一百,到配折责,五曰死刑,曰斩曰绞,皆有立决监候之别。五刑之外,有较流徒加重者,曰充军发,边逺安置至康熙年间,始分五等:曰附近,曰边卫,曰边逺,曰极边,曰烟瘴
,曰边外为民发,边外安置。曰杂犯流罪,准徒。四年。曰贼犯斩绞。准徒。五年,死刑之。最重者,为凌迟、枭示。
又定狱具之图:一曰板,以竹箆为之,大头径二寸,小头径一寸五分,长五尺五寸,重不得过二筋。一曰:枷,以乾木为之,长三尺,径二尺九寸,重二十五筋。一曰杻,以乾木为之,长一尺六寸,厚一寸。一曰铁索,以铁为之,长七尺,重五筋。一曰镣,以铁为之,连环重一筋,徒罪以上用之。命盗重案,供辞不实。男子用夹棍,以挺木三根中挺木长三尺四寸,旁木各长三尺,上圆径一寸八分,下方阔二寸,自下而上至六寸,于三木四面相合处,各凿圆窝,径一寸六分,深七分。妇人用桚指,以圆木五根为之,各长七寸,径圆各四分五厘。
定刺字之法,凡重囚应刺字者,旗人、刺臂、奴仆、刺面。民犯徒罪以上刺面,杖罪以下刺臂。再犯者亦刺面。逃犯刺左,馀犯刺右。初犯刺左者再犯,累犯刺右。初犯刺右者,再犯,累犯刺左字,方一寸五分,画阔一分有半。
定死囚,禁内监军流以下,禁外监妇人犯罪应禁者,别置一室,曰女监。
定耆民连坐之法。佥都御史李日芃奏耆民与乡约不同,不过宣谕。
王化无地方之责,若行连坐,似于情法未协。得㫖耆民,凡在九家内者一体连坐,在外者不得株连。又革銮仪卫,缉访人役,永著为令。
四年,
命嗣后夥盗诛其尤者二人独行,攘窃者斩,无赦。五年,严私藏兵器之禁。刑部议准嗣后除任事文武官员及战士外,不许收藏铳礟、甲胄、枪刀、弓矢等器,违者本人处斩,家产妻孥入官,邻佑十家长杖流。至六年,复以民无兵器,不能御侮,反为贼利奉。
谕除火礟与甲胄,仍照例严禁外,其三眼枪、鸟枪、弓箭、刀枪、马匹等项,悉听民间存留。
又
敕:各官于该管地方严察盗贼、失于举报者,俱治以罪窝盗之家处斩。邻佑十家长,概不姑宥」。
七年,定章京以下披甲人等,买喀厄鲁特驼马,禁例毎一次准买一匹,多买者罪之,马入官包揽他人顶己名买者二人,俱坐以罪马入官,不系披甲者,概不许买,犯者鞭一百,驼马入官居庸闗以内一,应官吏军民人等,俱不许沿途迎买,违者以贼律拟罪。至十二年,以刑科艾穆布言,又申私买马匹之禁,除各旗兵丁人役外,如有马贩私买䝉古马匹者,满洲责成固山额真,梅勒章京牛录章京骁骑校、小拨什库汉人,责成五城司坊等官,各严行禁缉,如禁缉不严,被人捕获,将所获马匹赏给三分之一,馀入官,其该管各官,一并治罪。
定隠匿钱粮者,杀无赦,仍籍没家,产人口入官。互见●流门。
八年,申定职官有犯,未奉㫖革职,毋得径行提审。奉谕:大小臣工皆朝廷职官,职官有体,则朝廷体统益尊。朕观在外文武官必经抚按㕘劾,奉㫖革职,然后提问。今在京满、汉诸臣犯罪,常有未奉㫖革职,问刑衙门,辄提取审问,殊非待职官之体。自今以后,凡在京满、汉诸臣,有犯该衙门,先将犯事,縁由,具奏请㫖,应革职提审者,必奉㫖革职,然后送刑部提问,毋得径行提审,著为令定投充旗人生事害民之罪,本犯正法妻子家产入官本主,及该佐领知情连坐,本主不知情,本犯罪不至死者,不在此例。互见《徒流门》。
又増设刑部理事官十四员。九年。
命旗下庄头及投充人等窝盗者,一体依律治罪,从兵科给事中王廷栋请也。
定职官交通奸盗律,先是,巨盗李应试、潘文学二人,盘踞都下,多歴年所,道路侧目,莫敢谁何,至是,皆因别事发觉,立正典刑,而兵科给事中李运长,与李应试之,侄李天鳯,聫宗,以兄弟称事发之后,仍藏匿天鳯子,俱经内院、刑部大臣鞫问得实,奉㫖将李运长正法仍。
谕嗣后内外文武官员,有与奸盗往来者,连坐十年,停大臣犯罪锁禁发门之例。从给事中姚文然请也。
定宗室有犯,除大罪请。
㫖定夺外,馀皆斟酌轻重,永除鞭锁之条。从给事中刘馀谟请也。
十一年,定旗下武职官员犯罪之例。刑部奏:「满洲、蒙古、汉军武职官员犯罪,旧例交刑部审理。今议将犯罪重大者,先交兵部议,革后交刑部审拟,縁事应赎身者免。其赎身名色,照汉官例改为罚俸」。从之。
又置督捕衙门,专理缉逃捕冦事务,设督捕司狱司,置司狱二员。
十二年,
命有司讲说律令。兵科给事中魏裔介奏言:「各衙门只有律书一部,小民不得与闻,故犯法者众请。
敕各督抚,将刑律之有闗于民者,令有司春秋暇日为之讲说,并令学官常与士子讲习」。从之。
定地方官擅取监犯病呈致死者,依谋杀人律拟斩。狱官、禁卒听从指使下手者,依从而加功律,拟绞」。从苏松巡按孔光樾请也。
定满洲世职官员犯罪降革之例,兵部议覆。戸部尚书陈之遴疏言:满洲官员犯罪,多有籍没家产革世职者,实为太过。满洲世职,多有登城杀贼,死难,捐躯而得。今后军前犯事者,应照律例议及世袭等官。其馀犯罪,应照流衔,酌议降革。无流衔者,亦照应降职衔住俸。若犯重大,另行题请。得㫖:满洲所得世职,果系登城克敌,捐躯尽忠者,俱依议行。如系恩诏,考满所得职衔,仍照旧例行。
定衙役犯赃律。
上谕刑部曰:「朕览㕘劾贪官本章,赃私盈千累万,及问结拟罪,往往脱卸于衙役官。既以赃轻免死,而该役又止坐无禄轻条,案墨未乾,伊等即钻营别衙门充役,纵横盘踞,播恶无穷,不加严处,何以除民害而肃纪纲?嗣后内外问刑衙门,审究蠧役,计赃定议,不许援引无禄轻条,凡情罪重大者,分别绞斩,其馀俱流徙该部即载律例内仍饬通行。
谕:「每年六月内审定立决重犯,俟七月具题正法,永著为例」。从左都御史龚鼎孳请也。
又
颁行满文。
大清律。
十三年,严衙门蠧役之禁,奉谕内外各衙门,如有刁顽积蠧、挟诈告讦、诬蔑官长,或恐吓挟制借端行诈者审问,情真定行,加等治罪。
又
谕有擅入禁地、声寃抹项,捏款诬告者,概不准行照律,从重治罪。
定随征军士私自逃回初次者,鞭一百,递发军前。二次者,正法。
申定律例四事,刑部条奏四事:一,旗下人犯充军徒流罪,止行鞭责,以致奸宄,无所惩创。今后犯军罪者,枷号三个月犯,流徙者枷号四个。月犯徒罪者,枷号一月,仍照数鞭,责职官本身及妻子,俱照例准赎。一,窃盗例应刺字,因久未举行,故盗不知警。今后应照例刺字,三犯者绞,监候秋后处决。一,旗下人白昼抢夺者应枷号,鞭责,初犯刺一臂,再犯又刺一臂三,犯者即行正法。一,满洲家人私结夥党,指称隠匿逃人,索诈民间财物。三人以上为首者,以光棍律正法为从系,民人,责四十板。边卫充军旗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如止二人,依为从律得。
㫖永,著为例。
严商民下海交易之禁,奉谕:海逆未𠞰,必有奸民暗通线索,资以粮物,今后有犯者,不论官民,俱处斩。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赏告发之人,其地方文武官,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不行举首,皆处死」。
臣
等谨按海禁,至康熙二十三年始开,其贸易处斩之例,俱停止。惟出洋贩卖硝磺者,仍照例治罪。定恶棍设法索诈之罪,凡设法索诈财物者,不分得财与未得财,为首者立绞,为从者民人责四十板。边卫充军旗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
定贪官污吏,问拟斩绞、按期处决之例。时山东巡按刘允谦奏斩犯蠧书周一聘,犯官张晖,多赃未完,请监候追完处决得。
㫖:贪官污吏,问拟秋决,即按期处决,何得以追赃未完?又请监候以后,凡系贪污应秋决者,不许再请停决,著为例。
定捕务四款侍郎呉达礼条奏,凡解到正犯,如有跟随入署成群探望者,旗人鞭一百,民人责四十板,枷号一月。凡起解逃人窝主,地方官不严加杻锁,致脱逃者,解役,责四十板,徙发地方,官罚俸一年。凡满洲家人首逃者,本部行题如诬,鞭一百,枷号一月。民人赴督抚按首告不准,方许赴部,如诬责四十板,枷号一月。凡逃人自回者,若不赴部,圈锁逃档,查出逃人之主鞕七十,俱如议行。
严地方官隠讳盗贼之罪。奉
谕:「近见各处盗贼生发地,方官惧罪隠匿,以致益无顾忌。嗣后著立刻申报,速图缉捕。若仍前隠讳,定行法外治罪」。
十四年,更定隠匿满洲逃人之律。先是,顺治元年,隠匿满洲家人者,定拟重刑,寻减为鞭笞,后以议罪从轻,罹法者,多至三年,定逃人鞭一百,归还本主,隠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邻佑九甲长乡约,各鞭一百,流徙边逺,本犯居某州县,即坐州县以怠忽稽察之罪。其知府以上各官,不将逃人察解,照逃人数多寡治罪,其逃人自归寻主者,窝逃之人及两邻流徙七家之人,各鞭五十,该管官及乡约俱免罪。至六年,定隠匿逃人者,免死流徙,两邻各责三十板,十家长责二十板,地方官俟计察时,并议逃人自归,寻主或隠匿者,自行送出,一概免罪,有亲戚愿赎回者,听至九年更定逃人一次拿获者,本人鞭一百,归原,主隠匿之人并家产给与逃人之主,二次拿获者,本人正法隠匿之人,并家产解戸部,其分家父子兄弟等无干涉者,不许株连,至十年复定,窝逃者正法。家产入官窝主,自首者免罪,逃人至两次者,仍鞭一百,归主至三次者,正法至是奉。
谕「秋审重犯,半属窝逃,人命至重,谁非朕之赤子。著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詹事、科道等官会议,寻议窝逃犯人免死,责四十板,面刺窝逃字,并家产人口入官。从之。互见《徒流门》
定监犯不准援免之例,刑部审拟盗犯塞秦塞得等应斩决。援祖父伯叔、兄弟阵亡例,请从末减。得㫖盗案所犯重大,岂可以祖父、伯叔、兄弟阵亡减死以后强盗不得援免?
申定私铸钱、文律和硕、简亲王等㑹议:凡私铸钱文者,为首及匠人处斩,为从及知情买使者绞监候。其卖钱经纪铺戸兴贩搀和私钱者,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互见徒流门
总甲十家长知情不首者,俱照为首例处斩,不知情者坐失察责。四,十板徒一年。该管地方官知情者,亦照为首例处斩,不知情者,降级有差」。从之。
又宗人府议定郡王以上有大罪赴衙门审问,小罪,就其府第问之。
五年,定行财说事及畨役私拷之罪,九卿詹事府道㑹议,刑部条奏:凡行财说事,计赃与受同罪,如系勒抑索诈者,与财人不坐。番役获盗,未经送官,私行拷打者,枷责革役。如得财及诬陷无辜者,从重科罪」。从之。
严奸民假冒逃人诈害良民之禁。奉谕:「近闻奸徒假冒逃人,诈害百姓,或借名告假还乡,结连奸恶,将殷实之家指为窝主,或原非逃人,冒称旗下,在外吓诈,转骗不已。或有告到督捕买主冒认指诡名作真者,或有声言赴告在地方官处禀拿吓诈良民者,或告假探亲,肆行指诈,及领木贸易,纵夥攀害种种诈伪,深为可恶。今后凡有逃人本主,即报明本固山额真、梅勒章京牛录等官,将逃人之主及逃人姓名,具印结投部。如逃后日久方报,及获逃人称系伊家人者,不准给主著入官。直省地方有旗下告假,私出妄为,及冒称旗下群奸横行者,著该督抚严行访拿,解部查明,并家主从重治罪。
议定理藩院大辟条例。
上谕理藩院曰:「朕览尔衙门奏章,于死罪重犯,但称处决,毫无分别大辟,条例多端,若概为一例,则轻重何别?」著议政王、贝勒大臣㑹议定例,寻议,凡发贝子塜者,截杀降人为首者,劫夺死罪人,犯为首者公行,抢夺财物者,与逃人通谋,给马遣行者,挟仇行害,放火烧死人畜者。临阵败走者,故杀人者以上,八款俱处斩。夫私杀其妻者,盗人口及驼马牛羊者,误伤人命,无中证可据,有应坐故杀偿命者,以上三款,俱处绞。又鬬殴伤重五十日,内死者,行殴之人,处斩,议上。
命永著为例。
定旗下投充人等,有犯强盗者,该抚按亲审具题请。
㫖正法,其馀罪犯,仍令解部审理。十六年,申定诬告之罪,刑部议覆。御史傅扆疏言:「诬告之徒,若不立法严惩,恐刁风难息。嗣后有诬告人笞、杖、徒、流等罪,应照律加等科断,不准折赎。诬告人死罪已决者反坐论死,监候未决者,本犯杖一百,发边卫充军。如以不赦罪诬人者,虽遇赦不宥。其诬告叛逆被诬之人已决者,本犯拟斩立决未决者,拟斩监候,不得株连妻子家产,如告人不即赴审。辄行脱逃者,将被告及证佐释放,本犯获日,不与审理,仍以诬告拟罪」。从之。
严奸蠧窝访卖访之禁。御史余缙奏言:「积蠧棍徒,窝访卖访,交结衙役欺朦,问官种种恶习难以悉举伊等身不在胥役之列,而能驱使胥役,㨗于指臂,事不登简牍之迹,而能飞腾简牍,幻于鬼神祈敕,巡方诸臣严行查治」。下部议行,犯者以光棍律,拟罪定京城贼盗伤人该管官处分之例。兵部以京城被盗伤人,拟该管扎兰达罚俸拨什库鞭责。上以所议太轻。
命将扎兰达革职,拨什库送刑部拟罪,著为例申定查解逃人事例。先是,顺治九年议定凡州县官地方逃人一名至十二名,罚俸有差,十三名降一级调用,查解逃人十二名至二十四名,纪録有差三十六名,俟升转之日,加升一级。知府、知州则视其所属州县隠匿查解之多寡,定其降罚,纪録升级有差。督抚亦视其所属地方报解隠匿之多寡,并议功罪。武官营伍中,有逃人冒名充兵者,队长、百总、把总外,委责四十板至二十五板有差。其卫千总守备都司游撃降罚纪録加升照州县例该管副将㕘,将照知府例,提督、总兵官及掌印都司照抚按各道例。寻又议:凡隠匿逃人,无论满、汉,或系佣工,或赁房屋,与住有保人者,罪坐保人。佣工赁房之家,及地方官邻佑十家长俱免罪,如无保人容留,过十日者,坐隠匿之罪,逃人投宿店,家越十日者,店主治罪,地方官查送者,纪録夫妻父子同逃,俱行归来者,隠主免查,如半归半留隠主邻佑十家长,照例治罪。其逃人自回无隠主者,兵部径行归结。至十四年,更定州县官查解逃人至十五名,加一级,三十名不论俸满,即升知府三十名,加一级六十名,不论俸满,即升道员四十五名,加一级。九十五名,不论俸满,即升巡抚。巡按七十五名,纪録一次,一百五十名,至三百名,加级有差。总督一百五十名至六百名纪録加级有差,仍准功过相抵州县解赴十五名后,地方窝逃一名者,功过不准相抵,仍革职。其知县以上,总督以下,罚俸加级,俱照先定例。营伍等官功过,照文官例。其已获逃人并窝主,俱解督捕衙门审理。民人首告逃人者,如系挟仇诬害,责四十板,枷号一月。民人自首,身系逃人借端行诈者,责四十板,妻子家产,人口入官。其各处解来逃人,审结后编刺,给与伊主官员子弟逃走者,亦照例鞭刺。至是,又定刺字逃人私出境外,其经过州县未能拿获,各官虽有查解之功,应加级升转者,不准提叙,仍罚俸半年。各省道员,责令严行保甲,如所属地方有失察逃人、道员,降级留任,降后查解至四十五名,复还原级。逃人出边或在。
盛京与未到京之先逃走者,免「刺」字,仍鞭一百,给原主。如无主逃人应入官者,免鞭刺。其畏罪潜逃,或往屯过限十日之内拿获者,止鞭一百,过十日者,鞭刺」。
十七年,定讼师讼,棍、串通衙役诡名,诬告诈财者,照光棍三人以上例,为首者立绞,从者责戍。从江宁巡抚卫贞元请也。
铸稽察刑部送审告讦等事闗,防给在差刑科官。又校定律例,以
盛京定例及屡奉
谕㫖并刑部定例,分晰应入律,各款缮写满、汉文册进呈。
严问刑官滥用夹讯之禁,凡未有真赃、确证及戸、婚、田土小事概,不许轻用夹棍。从左都御史魏裔介请也。
皇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九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