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四库全书
皇朝文献通考卷二十
戸口考二
八旗戸口
国初,八旗人丁,每三年编审一次,令各佐领稽查已成丁者,増入丁册。其老弱幼丁不应入册,有隠匿者,壮丁入官,伊主及该佐领领催各罚,责有差。凡置买人丁及新成幼丁,令编入本佐领。初定壮丁三百名为一佐领,后改定为二百。凡八旗新添壮丁,每旗编佐领三十,有逃亡缺少者,于诸王、贝勒、贝子等府壮丁内拨补,仍将该佐领治罪。
又定家下壮丁首先登城者,准其开戸,并将胞兄弟、嫡伯叔带出,仍偿原主身价。
顺治元年,凡旗下汉人有父母兄弟妻子情愿入旗者,地方官给文赴部,不许带田地投献。
三年,定汉人投充旗下,永行禁止。
九年,内府及诸王府官员,有劳绩素著者,特选数员,令其开出府佐领各归所属佐领,其父子兄弟见有职任者,不准带出。
十七年定,凡官员子弟有职任者,不拘定限岁数准其分户。先是旗员子弟年十八以上载部册后,方许分居,如未及岁擅分居者议罚。至是,有此令。康熙二年定,凡投充人父兄、伯叔住种满洲房地子弟侄,看守故土坟茔,或子弟侄住种满洲房地,父兄伯叔看守故土坟茔者,行地方官察其输粮。在先红册有名者即断为民,如投充后输粮者,仍断与旗人。
四年,令满洲、蒙古佐领内,馀丁多至百名以上,愿分两佐领者聴。
十三年,八旗每佐领编壮丁一百三四十名,馀丁彚集另编佐领,或所馀丁仅百名以上者,该旗王、贝勒、贝子、公等并都统、副都统佐领,酌验无误,披甲当差出结送部,亦准编作佐领。
二十三年,
谕八旗满洲䝉古,每旗均设佐领百员。雍正二年,禁开档之人越佐领认户八旗开档,为义子之人,系年老无嗣,不能当差,又无产业,故令其披甲养赡伊身。若不思原主之恩越佐领,自称正戸者,交部从重治罪。
四年,
谕上三旗定设汉军四十佐领下五旗,定设汉军三十佐领。是年届编审之期,令八旗都统及直省驻防、都统、将军等,交与各佐领、骁骑校领催,将新旧壮丁逐户开明,并编审各官姓名,保结送部。其未成丁及非正身良家子弟,并应除人丁验实,开除至乌喇打牲人丁,户部派笔帖式,前往编审。
五年,申造编审丁册之令。凡编审丁册,每户书另户某人某官,无官者,则曰闲散某上书。父兄官职名氏,傍书子弟及兄弟之子,及户下若干人,或在籍,或他往,皆备书之。其各省驻防旗员兵丁,及外任文武各官子弟家属,令各该将军、督抚造册咨送。该旗。嗣后三年一次编审,俱如之。
七年,定八旗正身壮丁,年十五以上,该管官查,无假冒,方准入册。
十三年,定八旗壮丁或寓亲友,或流落乡屯,向未入丁册者,限六月首报补入,若潜匿私往他所者,以逃人论。
乾隆三年,定旗人开戸例,凡八旗奴仆,原系满洲蒙古直省,本无籍贯带地、投充人等,虽有本籍年逺难考均准,其开戸不得放出为民。四年,又议:国初俘获之人,年分已逺,及印契所买奴仆之中,有盛京带来带地投充之人,系旗人转相售卖,均应开戸,不准为民。又八旗戸下家人有本主,念其世代出力,准令开戸者亦准其开戸。又议:「乾隆元年以前八旗家奴经本主放出已入民籍者,准其为民,若系乾隆元年以前放出至元年以后始入民籍者,令归旗作为原主戸,下开戸壮丁,至于赎身之戸,均归原主佐领。下作为开户。
六年,复定八旗造丁册之例。凡编审各佐领下已成丁及未成丁已食饷之人,皆造入丁册,分别正身,开戸戸,下于各名下开写三代履厯。其戸下人祖父或系契买或系
盛京带来或系带地投充,或系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买,分别注明,正戸之子弟,均作正身分造,馀俱照旧例。
又定开戸养子别行记档之例。八旗开戸养子,因出兵阵亡及军功列一等,二等改为另戸者,别记档案。又
国初投充俘获入旗之人,后经开戸及民人之子,旗人抱养为嗣,或因亲入旗,或良民之子,随母改嫁,入于他人戸下,或旗奴开戸及旗奴过继,与另户为嗣,已入另戸档内后经首明者,亦别记档案。令该旗造册三本,一存旗。一、咨戸部。一,咨呈宗人府存案,不得与宗室聨婚。如别记档案之人,冒入另戸档内者,交部治罪。
七年,
谕八旗汉军:其初本系汉人,有从龙入关者,有定鼎后投诚者,有縁罪入旗与夫三藩戸下归入者,内务府王公包衣拨出者,以及召募之炮手,过继之异姓,并随母、因亲等类,先后归旗,情节不一,其中惟从龙人员子孙,皆系旧有功勲,无容另议更张,其馀各项人等,或有庐墓产业在本籍者,或有族党姻属在他省者,朕意欲稍为变通,以广其谋生之路,如有愿改归原籍者,准其与该处民人一例编入保甲,有愿外省居住者,准其前往居住。此内如有世职,仍许其承袭不愿出旗者聴之,所有愿改归民籍及愿移居外省者,限一年内具呈本管官查奏。如此屏当,原为汉军人等生齿日多,筹久逺安全计,出此特恩,后不为例,此朕格外施仁原情体恤之意,非逐伊等使之出旗,亦非为国家粮饷有所不给,可令八旗汉军都统等详悉晓谕」。
八年,
谕:「前降谕㫖,八旗汉军人等,有愿改归民籍及移居外省者,准其具呈本管官查奏。原指未经出仕及㣲末之员而言。至于服官既久,世受国恩之人,其本身及子弟自不应呈请改籍,朕亦不忍令其出旗。嗣后文职自同知等官以上,武职自守备等官以上,不必改归民籍。
十二年,
谕曰:朕观汉军人等,或祖父曾经外,任置有房产,或有亲族在外依赖资生,及以手艺潜往各省居住者,颇自不少,按之功令,究属违例,与其违例潜居,孰若聴从其便,亦可各自谋生。嗣后八旗汉军人等愿在外省居住者,在京报明该旗在外呈明督抚,不拘逺近,任其随便散处,该督抚咨明该旗,每年彚奏一次,以便稽察,务令安静营生,毋得强横滋事。如此,则于功令不相妨碍,伊等亦得安居乐业,生计有资矣。二十一年。
谕八旗别载册籍之人,原系开户家奴冒入正戸后经,自行首明,及旗人抱养民人为子者,至开户家奴,则均系旗下世仆,因效力年久其主,愿令其出户,凡遇差使,必先尽正户正身选用之后,方准将伊等选补,欲自行谋生,则又以身隶旗籍,不得自由。今八旗户口日繁,与其拘于成例,致生计日窘,不若聴从其便,俾得各自为谋,著加恩。将见今在京八旗在外驻防内别载册籍及养子、开戸人等,皆准其出旗为民,其情愿入籍何处,各聴其便?所有本身田产,并许其带往此次办理之后,隔数年,候朕酌量降㫖,此内不食钱粮之人,即令出旗外,其现食钱粮之人,若一时遽令出旗,于伊等生计不无拮据,其如何定以年限裁汰出旗之处,交与该部会同八旗都统等详悉定拟具奏」。嗣戸部八旗都统会议:「凡在京文武官员,其作何调补汉缺之处,交吏、兵二部定议,其外任緑营员弁及文职等官,应即令出旗为民,至现在捐纳候缺人员,并闲散进士、举人生员、翻译进士、举人、生员等,亦即准其为民。其如何考试録用之处,应交吏、礼、兵等部办理。 又闲散人等,令各该旗询明愿入籍何处,由该旗径咨该地方官入籍,仍造册咨送戸部存查。至现食钱粮之人,除情愿退粮为民者一体办理外,其馀现在当差人等,俟缺出时裁汰。 又外省驻防官兵闲散内,令该将军大臣等询明愿入何省民籍造册,咨送该旗,仍咨报戸部转行地方官。 又开戸人等内有设法赎身,经部办理,作为公中开档者,若准一例为民,诚恐漫无区别,或给与内务府庄头,名下作为壮丁,或应准其为民,八旗详悉查明,㑹同戸部,分别请㫖。 又另记档案人等缺出裁汰后,该佐领处并无应挑之人,请将佐领下额外当差食饷之人顶补至佐领、骁骑校官员,仍令在旗当差,如系另戸,仍以旗缺对品坐补。如系另记档案,俟届应升之期,亦交该部办理」。奏入得。
㫖允行。
又
谕宗室王公:包衣戸口,向有因其效力年久,咨请拨附旗下佐领者,现今八旗另记档案及养子开戸,俱经察明办理,如仍旧准其拨附,则旗人众多,伊等不能遽得钱粮生计,未免艰窘,彼此均无裨益。嗣后宗室王公包衣戸口拨附旗下佐领之处,著停止再宗室王公等包衣戸口滋生日繁该,王公养赡亦恐拮据,著该宗室王公等,会同各该旗都统等,将各包衣戸口,察明办理一次,隔数年候酌量降㫖,庶此项人等均得一体谋生,该王公、都统等即行遵㫖办理。
二十五年,定清厘旗档之例:一,另戸旗人抱养民人之子及家人之子为嗣者,从重治罪。 一、民人之子,自幼随母改嫁,与另戸旗人者,该旗详记档案,俟成丁后,令其为民。 一、另记档案养子、开戸人等,业经出旗为民,如有复冒入旗籍者,从重治罪。 一旗下家人之子,随母改嫁,与另户者,民人之子随母改嫁与旗下家人者,及家人抱养民人之子者,均以户下造报。 一、八旗投充户口,凡旗档内有名者,造丁册,一分送部。一,分发该地方官备案,如有事故,顶充于比丁册内,声明报部转行,该地方注册备查。至伊等之弟兄叔侄不在旗档者,责令地方官逐一清查编入里甲,以免混淆。又定跟役军功出户之例。凡官兵跟役临敌时,有能超越前进杀贼败贼者,本人及父母妻子俱准出佐领为另户,仍给还本主身价。其跟役有阵,亡䝉。
恩准其子弟为民者,本主系官不给身价,系兵照例给价。
二十六年,定汉军为民之例。凡八旗汉军现任外省自同知、守备以上,京员自主事以上,旗员自五品以上,俱不准改归民籍。其父在旗而子愿为民子,在旗而父愿为民者,亦不准改籍。其馀愿改归民籍者,在京报明该旗咨部转行各省在外,呈明督抚,咨报部旗,编入民籍,并准一体考试。凡出旗为民年已成丁者,该州县给与印票,以便稽查。自京入省入籍者,该旗给照前往至入籍地方,换给印票。其愿入顺天府州县者,该旗交送顺天府。二十八年,定八旗逃人之例。凡八旗满洲䝉古逃走在一月以内,自行投回及拿获者,连家属派往伊犁,赏给步甲钱粮当差。若仍不悛改,复行逃走,即于旗档内将名籍消除。如逾一月以外投回将旗档圏,销照例发遣。其汉军在一月以内投回者,免罪。拿获者,分别次数照例治罪。如逃走至三次,及在一月以外,不论投回拿获,照民人犯流罪例安揷,为民同妻削除旗档。
二十九年,定军功另戸之例,凡八旗另记档案,养子开戸内有现食钱粮,未经出旗之人,或因在军营著有劳绩,或因技艺出众䝉。
恩作为另户者,其父母子弟及亲弟兄,俱准作另戸,三十一年定迷失幼丁之例,凡八旗迷失,幼丁在十五岁以下者,该管官取具本家及族长册结,咨部知照各旗及步军统领衙门、都察院、顺天府一体,查缉获日,咨旗认领,不更治罪,如在十五岁以上,照逃人例办理。其十五岁以前失迷,十五岁以后始行投回者,如系素好游荡,不肖性成,亦照逃人例办理。如实系愚蒙幼稚,本无恶习者,奏明请㫖。
三十三年,刑部议覆伊犁将军阿桂奏:伊犁兵丁或自京犯逃发往,或由他处移往驻防,及既经逃逸复有初次二次之不同,且有拿获投回之互异。请通计次数情节,分别示惩,以昭炯戒得。
㫖允行。
三十七年,将军增海等具奏盛京各佐领下所有马甲多寡不等,请裁马甲,添设步甲,其馀剩钱粮,并随缺地畆入,于正项报销,经军机大臣㑹同,该部覆准具奏。
谕:盛京额设马甲并随缺地畆,皆为养赡,该处满洲而设。今年久,生齿日繁,若将伊等应得分例裁汰入官,于伊等生计殊属无益。如现在京中八旗户口繁盛,生计不无拮据,经朕特沛恩施,另赏鳏寡孤独钱粮,以资生理。其派往西安、凉州、庄浪、宁夏兵丁,俱照所派之额,在京挑补,又添兵缺甚多,每年帑金不下数万,并无吝惜。盛京满洲皆朕臣仆,人丁日盛,自宜酌量添给,岂有转将伊等现在应得分例裁汰之理。今各佐领下马甲额设不均,固宜均行办理。但此项裁汰钱粮地畆,亦宜斟酌养赡多人或添设步甲,或作为养育兵,俾众人均沾实恵著,将此项裁汰之马甲三百六十名,钱粮交增海等或添设步甲,或添设养育兵,惟期普被恩施,办理具奏。其随缺三千一百六十晌,如何使众人均有裨益之处,并著増海等定议具奏。将此通谕中外,示朕优恤。满洲至意,嗣经将军增海等奏裁汰马甲应添步甲三百八十八名,仍照原奏添设外馀剩银二千六百一十六两。请添设每月食五钱钱粮,养育兵四百三十六缺,分给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各佐领下。仍按鳏寡孤独人等之多寡,酌量添设,以资养赡。又请将裁汰随缺地畆租银六百三十四两零,每年赏给步甲三百九十六名,每名银一两六钱,置买皮袄穿用,共步甲一千一百八十八名,三年内可以均沾实恵。嗣后隔二年,各兵可得皮袄一件。又请将现议养育兵内匀出一百四十分钱粮赏给。
盛京官学生以资学习,于造士实有裨益」。经部议,得㫖允行。
三十九年,戸部议:
盛京将军宗室𢎞晌等奏,请将各属陆续,查出遗漏人丁遵,照乾隆二十七年。
恩㫖作为另户查现在查出遗漏正身户口,与另记档案遵限。自行呈首之人,不同日久迁延,难免,藉端滋弊请。
㫖赏限一年,仍交。
盛京戸部会同该将军详慎确查,务得实在根据」。疏入,从之。
臣
等谨按编审丁册,每户书另户某人某官无官者,则曰闲散。某或在籍,或他往,皆备书之。至八旗正身壮丁,年十五以上,该管官查无假冒,方准入册。又八旗壮丁,或寓亲友,或流落乡屯,向未入丁册者,准其首报补入。惟开户养子,则有另记档案之例,如冒入另户档内罪之,凡以慎稽察,而杜潜匿法至善也。今查出遗漏,正身与另记档案之人不同,展限确查,庶不迁延而滋弊矣。
四十三年,定编审打牲壮丁之例,向例八旗壮丁三年编审一次,乌拉打牲人丁,户部派出旗员笔帖式,前往编审,若有假冒隠匿等情,将该都统及领催等俱行治罪。至是吉林将军福康安奏请编审打牲壮丁停派京员,今该将军就近编审造册,加具保结送部,如有隠冒,查实题。㕘疏入,得㫖允行。
四十四年,军机大臣等议覆,盛京将军福康安奏。
盛京旗人并旗下家奴携带眷口在吉林地方种地共四十户一百八十二名,口内除正身旗人,仍拿解本处照例办理。其
盛京兵部、工部、内务府之壮丁,并王公、宗室之家奴及旗下家奴,请入于吉林官庄耕种,纳粮当差,并饬该管官严加约束,毋许滋事。如再有犯逃者,获日不论次数刺字,发驻防兵丁为奴等。因奉㫖,盛京、吉林均系国家根本之地,境壤毗连,盛京旗人潜往吉林种地,谋生本无关碍,并非旗逃可比。从前𢎞晌奏请解回治罪之处,所办原属过当,伊等皆满洲世仆,盛京、吉林有何区别?其正身旗人六户,即著入于吉林当差,毋庸解回盛京办理。馀依议。
军机大臣议覆黒龙江将军富玉等奏:黒龙江各城地方厯年,由部发遣人犯随来子女内,有聨亲生子,又旗人内挑取兵丁得力者放出,另行居住,至今各城滋生共四百三十九户,详讯伊等有情愿回籍者四十二户,勒催起程,有不晓原籍,及另住旗人家奴等。此二项人若归一处不能管理,难保其不滋事端,请于此二项三百九十七户五百三十六名内减半,拣选壮丁,在于齐齐哈尔、黒龙、江城、墨尔根各官庄,每年照例交粮各官庄,设立领催一二名,馀人入于各城旧官庄册内,以便挑补壮丁缺」。从之。
四十六年,
谕:向来各省驻防满洲已安居百有馀年,京城并无伊等近族,而京城满洲生齿日繁,若准其进京,无以为生,反为无益。是以概不准其来京。自开辟新疆,分派官兵前往驻札,以来在京满洲陆续驻防各省者甚多,此内亦有派往驻防时因子弟在京当差仍留在京者,为伊等在驻防处年老退休,并无依倚之人,即不免失所朕心,深为不忍。嗣后各省新派驻防人员,内如有年老休退,实无依倚之人。京中尚有子嗣意欲就养者,著该将军等查明,令其回京就养,但一概由官办理回京则不愿在彼之人不无借端,皆欲回京,反非朕爱惜旗人之意。其老年退休,欲回京就养者,著令自备资斧来京,不必由官办理。著为令奴婢。
天聪六年
谕家仆:讦告伊主二事以上重罪,有实据而轻罪虚者,不以诬告,论准出戸,如开列款,内一款有实据者,亦不以诬告论,若各款俱实,原告准出戸各款俱虚,及虚实相半者,原告俱不准出户,讦告二事以上轻罪,有实据而重罪涉虚,或止告一事而以轻为重者,除实款应坐外。其诬告之款,反坐原告,不准出户,互见刑考。
崇徳元年,令家仆告主审实者,原告拨与他人为奴。
顺治三年。
颁《行大清律》,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若收留在逃子女而卖为奴婢及自收留为。
奴婢者,若冒认良人为奴婢,及冒认他人奴婢者,皆有罪。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及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俱有罪,仍离异改正。凡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告,祖父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
八年,
谕:「凡原在盛京编审另分户人,有告称系伊奴仆者,勿聴系户籍。内人有告称非伊家奴仆者,亦勿聴」。
九年,令:阵获人口,准其赎回,凡有赎人者,令嫡亲家属领归。其已经转卖者,身价两家,各取其半。先是,顺治五年,议俘获人口有将,其父子夫妇分卖者,仍令给还完聚,卖主鞭责。至是有此令。至康熙三十年,又定出征所获之人,有亲戚情愿来旗完聚者,不得作为奴婢,愿回本籍者聴。
康熙二年,定八旗买卖人口,两家赴市纳税,记册,令领催保结,若系汉人,令五城司坊官验有,该管官印票准卖,永著为例。
八年,
谕差遣官员并督、抚、提、镇大小各官,不许买良民为奴及转相馈送,永行禁饬,违者照略卖良民例治罪。
又定旗下买民为仆者,令本管官用印,违者所买之人,释放为民。两主各鞭责有差。至十八年,又定用印,衙门呈送户部转行,该地方官晓谕里甲,有不报部者,分别降罚。
又定有将定例所买之人捏作定例前年月用印者,用印官及两主俱加等治罪。
十一年申,买人用印例,凡在顺治十年以前,买人未用印信中证明白及本人自称卖身是实者,俱断与买主。自顺治十年以后,买人虽有中保未用印者,断出为民。
十七年,定满、汉违例买卖人罪,满洲䝉古人口不许卖与汉军民,人亦不许私赠,违者将人口并价入官,仍治买卖之罪。其喀尔喀、厄鲁特人亦照此例,满洲䝉古家人,其主准令赎身在本佐领及本旗下者聴,若违禁放出为汉军民人者,照买卖例治罪。至雍正三年,又定满洲䝉古家下开档另户人等有懒惰,不能度日串通原主卖身卖后。又称满洲肆行囮诈买主者,将伊原主一并治罪,仍给后买之主为奴。
二十一年,定旗下印劵所买之人及旧仆内有年老疾病其主准赎者,呈明本旗令赎为民,若将年壮旧人借名赎出者,照买卖例治罪。
二十六年,
谕:「驻防满洲、汉军将军以下官员兵丁在本省买人,如有不行,查原籍勒令地方官用印者,著督抚指名题㕘」。三十九年,禁盐灶户卖身,旗下犯者,枷三月,杖一百,回籍著役,仍追还原主身价。
五十三年,准四十三年以前白契所买之人,俱断与买主,四十三年以后,若给原价,仍准赎出为民。雍正元年,定白契买人例,自康熙四十三年起,至六十一年,止白契所买之人俱不准赎身。雍正元年以后,若给原价,俱准赎为民,其妻亦准赎出。若卖身后,买主配有妻室者,不准赎。
三年,申家仆告主之禁,凡家仆告主除谋反谋叛、隠匿奸细,许其首告外,其首告他事者,所告之事不准行,仍杖一百。
又定旗下奴仆借名买赎罪例。旗下奴仆,或借别旗名色买赎,或自行赎身本旗及州县册籍俱无姓名者,察出即令归旗。其有随家主出,差在外私有积蓄欺压本主赎身者,虽在民籍,亦令归旗。若果系数辈出力之人,伊主聴。其赎身本旗户部及州县有档册可据者,仍归民籍,旧主子孙不得借端控告。
四年,
谕厯来满洲风俗,尊卑上下,秩然整肃,最严主仆之分,家主所以约束奴仆者,虽或严切,亦无不相安为固然。及见汉人凌荡之俗,彼此相形而不肖,奴仆遂生觖望,虽约束之道无加于畴昔,而向之相安者,遂觉为难堪矣,乃至一二满洲大臣,潜染汉人之俗,亦寛纵其下,渐就陵替,此于风俗人心大有关系,不可不加整饬。夫主仆之分一定,则终身不能更易在本身及妻子,仰其衣食,赖其养生,固宜有不忍负背之心,而且世世子孙,永逺服役,亦当有不敢纵肆之念。今汉人之奴仆,乃有傲慢顽梗,不遵约束,加以诃责,则轻去其主,种种敝俗,朕所洞悉,嗣后汉人奴仆,如有顽傲,不遵约束,或背主逃匿,或私行讪谤,被伊主觉察者,应作何惩?治与满洲,待奴仆之法,作何画一之处著定拟具奏嗣议定汉人家生奴仆印契所买奴仆,并雍正五年以前白契所买,及投靠养育年久,或婢女招配已生子者,世世子孙,永逺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册报,明地方官存案。嗣后汉人买仆及婢女招配并投靠之人,俱立契呈明地方官钤葢印信,其奴仆诽谤家长,并雇工人骂家长等款,俱有律例,应照满洲主仆,论有背主迯匿者,照满洲家人迯走,例雇工人。限内迯匿者,照满洲白契所买,家人逃走例。其隶身门下为长随者,有犯,亦照典当雇工人论。
乾隆三年,定自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买作为印契者,不准赎为民。
四年,令奉天买卖人口该管官验明文契钤,葢印信注册。
二十一年,定驻防官员买本省民为奴例,凡直省驻防各官,不许买本省之民为奴,违者降二级调用。若纵令家人买者处分亦如之,该管官失察,降一级留任。其驻防兵丁,量许买人不得过二人,违者计口论罪
。令卖身人亲至地方官处,取具亲供用印存案。若未经取,有亲供文契,虽有情愿字様实为勒买者,买主枷一月,鞭一百。若本官嘱兵丁买者,照本官买人例议处。
二十四年,定八旗户下家人赎身例,凡八旗户下家人,不论逺年旧仆及近岁契买奴仆,如实系本主,念其数辈出力,情愿放出为民,或本主不能养赡,愿令赎身为民者,呈明本旗咨部转行,地方官收入民籍,不准求谋仕宦至伊等子孙,各照该籍民人办理,倘有借他人名色认买,私自出旗,或将子孙改姓潜入民籍者,照例治罪,断归本主。有钻营势力欺压幼孤,赎身为民者,倍追身价给主将人口赏给。各省驻防将军、副、都统为奴,如系本身得银放出,潜入民籍者,止科其不行呈报之罪,仍准为民。
二十五年,令吉林宁古塔伯都讷拉林、阿勒楚喀等处旗下家奴之女,不许给与民人,违者治罪。二十八年,定入官人口之例,凡入官人口,年在十岁以上至六十岁者,每口作价银十两。六十岁以上作银五两,九岁以下每一岁作银一两,未周,岁免其作价。
三十七年九月,定发遣家奴妻室一体同发谕:「向来旗下家奴有酗酒行凶者,一经本主报明,该旗即行送部发遣。其妻室有年老残癈及不愿随带者,俱不同发定例,未为周宻。如近日秦璜即有将发遣家奴之妻留占为妾之事,不可不另定章程,以防流弊。葢家奴犯法,其妻亦属有罪之人,自当一体发遣。但此等犯罪,旗奴自不值官为资送,或其中果有实在不能随带者,或令亲属依栖,或聴本妇另嫁,自不便仍留服役,以杜嫌疑。嗣后该旗遇有发遣家奴之案,俱照此办理。
四十三年,刑部议步军统领衙门咨赵大扎伤雇主文,元身死,拟斩立决奉。
谕此案:三法司议赵大依雇工人殴家长至死律,拟以斩决,固属照例问拟,朕详阅案情,该犯之母徐氏,虽经立契典,与文元家得过身价,而典限满后,契已给还,嗣因母子仍在文元家得工钱服役,又经辞出在外居住,究与现在雇工者有间,且起衅之由,系文元因赵大积有馀资,屡次寻闹,既搬取其皮箱,又复扭住殴打致赵大情急扎伤,尚非该犯逞凶干犯赵大著,从寛改为应斩监候,秋后处决,馀依议至八旗家奴及雇工人等,经本主放出,及辞出之后,或积有馀资,感念旧恩,助其家长,亦属情理所有而为家长者,受之,似觉有愧,若因主仆旧时名分,冀其资助,多方需索,尤属无耻若此。案赵大母子,虽仍在文元家服役业,已辞出另居,即典置房屋,亦系其能节省经营所致,与旧时雇主何涉?乃文元屡次寻衅,并因其母子外出踢门,搬取箱笼,行同无赖,更不足齿矣,但恐旗人内如此者,难保其必无,著将此㫖晓谕八旗人等,各自顾惜,颜面,无蹈覆辙。
四十八年,
谕:「向来满、汉官员人等家奴在本主家服役,三代实在出力者,原有准其放出之例。此项人等既经伊主放出作为旗民正身,亦未便絶其上进之阶,但须明立章程,于録用之中,仍令有所限制。嗣后此等旗民家奴合例后经该主家放出者,满洲则令该家主于本旗报明咨部存案,汉人则令该家主于本籍地方官报明,咨部存案。经部覆准后,准其与平民一体,应考出仕,但京官不得至京,堂外官不得至三品,以示限制」。著为令。
皇朝文献通考卷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