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沓藏书

昭公十四年

【经】

十有四年,春,意如至自晋。书至者,喜得免。

三月,曹伯滕卒。无传。四同盟。

[疏] 注「四同盟」。

○正义曰:曹伯负刍以襄十八年冬十月卒,则武公立,十九年盟于祝柯,二十年于澶渊,二十五年于重丘,二十七年于宋,皆鲁、曹俱在,是四同盟也。

夏,四月。无传。

秋,葬曹武公。无传。

八月,莒子去疾卒。未同盟。○去,起吕反。

冬,莒杀其公子意恢。以祸乱告,不必系於为卿,故虽公子亦书。意恢与乱君为党,故书名,恶之。○恢,苦回反。恶,乌路反。

[疏] 注「以祸」至「恶之」。

○正义曰:莒是小国,其卿多不备礼,唯庄、僖之世有莒庆见经。尔来唯牟夷以窃地,故书,此外更无见者。今意恢非卿亦书,故解其意云云。《释例》曰:「福莫大於享国有家,祸莫甚於骨肉相残。故公子取国及为乱见杀者,亦皆书之,不必系於为卿。故公子纠、意恢以公子见书於经。」是解非卿而书之意也。诸公子、大夫被杀而书名,皆是恶之文。意恢与乱君为党,故书名恶之。

【传】

十四年,春,意如至自晋,尊晋罪已也。以舍族为尊晋罪己。○舍音舍。

[疏] 「传注以舍」至「罪已」。

○正义曰:一命大夫,经书为人。以卿之贵,得备名氏,若有罪过,宜贬黜者,他国之卿则称某人,鲁卿不得自称鲁人,有罪则贬去其族,族去则非卿。此舍意如之族,是为罪已也。季孙本实伐莒,晋人讨而执之,放令归鲁,荷晋恩德,罪已亦以尊晋,故云尊晋罪已也。文二年「晋人、宋人、陈人、郑人伐秦」,传称「晋先且居、宋公子成、陈袁选、郑公子归生伐秦」,「卿不书,为穆公故,尊秦也,谓之崇德」。注云:「秦穆悔过,终用孟明,故贬四国大夫,以尊秦也。」此贬意如以尊晋,其事与彼同也。此「意如至自晋」,传言「尊晋罪已」。二十四年「婼至自晋传直云:「尊晋」,不言「罪己」,俱是去族。传文不同者,《释例》曰:「意如至自晋,传言尊晋罪已;婼至自晋,传复重发,但言尊晋者,意如以罪见执,宜在罪已,婼本使人,不应见执,故尊晋而已。内大夫行还,皆不书至,异於公也。今此二人执而见释,更以书至见义也。」若然,季孙见执,为鲁有罪矣。而往年「公不与盟」,注云:「非国恶,故不讳」者,鲁实伐莒取郠。若以伐莒责鲁,鲁则无辞。而兼受邾人之诉,妄称「朝夕伐我」,为此不与公盟,故言非国之恶。其执季孙,不是无罪也。子服惠伯云「寡君未知其罪,而执其老」者,拒晋之怨辞耳。

尊晋罪已,礼也。礼,脩已而不责人。

南蒯之将叛也,盟费人。司徒老祁、虑癸二人,南蒯家臣。○祁,巨夷反。《字林》音上尺反。

[疏] 注「二人南蒯家臣」。

○正义曰:《世族谱》司徒老祁为一人,虑癸为一人。服虔云:「司徒姓也,老祁字也。虑癸亦姓字也。二子,季氏家臣也。」杜以下句「请於南蒯曰,臣原受盟」,知是南蒯家臣。

伪废疾,使请於南蒯曰:「臣原受盟而疾兴,若以君灵不死,请待间而盟。」间,差也。○差音初卖反。许之。二子因民之欲叛也,请朝众而盟。欲因合众以作乱。遂劫南蒯曰:「群臣不忘其君,君谓季氏。○劫,居业反。

[疏] 注「君谓季氏」。

○正义曰:费是季氏之邑,南蒯已是季氏家臣。此南蒯之下,群臣还欲归邑季氏,知君谓季氏。

畏子以及今,三年听命矣。子若弗图,费人不忍其君,将不能畏子矣。不能复畏子。○畏子以及今,绝句。复,扶又反。子何所不逞欲?请送子。」送使出奔。请期五日。南蒯请期,冀有变。遂奔齐。侍饮酒於景公。公曰:「叛夫!」戏之。对曰:「臣欲张公室也。」张,强也。子韩晳曰:齐大夫。○晳,音星历反。「家臣而欲张公室,罪莫大焉。」言越职。司徒老祁、虑癸来归费。归鲁。齐侯使鲍文子致之。南蒯虽叛,费人不从,未专属齐。二子逐蒯而复其旧,故经不书归费。齐使文子致邑,欲以假好,非事实也。○好,呼报反。

[疏] 注「南蒯」至「实也」。

○正义曰:经书叔弓「围费」,则「归费」亦应书经。经不书归,故解其意也。南蒯虽以费叛降齐,费人不从,未专属齐。叔弓围费,齐人不救,是其未专属齐也。二子逐蒯,而费复其旧,便是本未去鲁,故经不书归费。是二子自以费归,非齐人来归也。齐人因其自归,而使文子致邑,施恩於鲁,欲以假好,非事实也。

夏,楚子使然丹简上国之兵於宗丘,且抚其民。上国在国都之西。西方居上流,故谓之上国。宗丘,楚地。分贫振穷,分,与也。振,救也。○分,如字,徐甫问反。长孤幼,养老疾,收介特,介特,单身民也。收聚不使流散。○长,丁丈反。收介音界,又古贺反,注同。单音丹。救灾患,宥孤寡。宽其赋税。○宥音又。税,始锐反。赦罪戾,诘奸慝,诘,责问也。○戾,力计反。诘,起吉反。慝,他得反。举淹滞。淹滞,有才德而未叙者。礼新叙旧,新,羁旅也。禄勋合亲,勋,功也。亲,九族。任良物官。物,事也。

[疏] 「夏楚子」至「物官」。

○正义曰:《周礼》「司兵掌五兵」,郑众云:「五兵者,戈、殳、戟、酋矛、夷矛。」郑玄云:「步卒之五兵,则无夷矛,而有弓矢。」然则兵者,战器之名。战必令人执兵,因即名人为兵也。此「简上国之兵」,谓料简人丁之彊弱於宗丘之地,集而简之,且即慰抚其民也。大体贫、穷相类,细言穷困於贫。贫者家少货财,穷谓全无生业。分财货以与贫者,授生业以救穷者,孤弱幼少无父母,有赐与以长成之。老疾乏於药膳,有馈饩以养育之。孤介特独者收敛之,不使流散。有水火灾、寇盗之患者,救助之。孤子寡妻,宽其赋税。虽有罪戾,原情可恕者,赦放之。奸邪慝恶,为民害者,诘治之。贤才淹滞,未蒙任用者,举用之。外人新来者,礼待之。旧人未用者,进叙之。施禄於功勋,使有功必得禄也。和合其亲戚,使宗族皆相亲也。任贤良以职事,使野无遗贤。准事能以任官,皆令才职相当,不使违方易务。此皆抚民之事也。

[疏] 注「上国」至「楚地」。

○正义曰:下云简东国之兵亦如之,知此是简西国之兵也。西国,东国,皆是楚人在国之东西者。以水皆东流,西方居上流,故谓之上国。西为上,则东为下。下言东,则此是西,互相见也。

[疏] 注「分与也振救也」。

○正义曰:分减富者之财以与贫者,则分为施与之名,故分为与也。穷者全无生业,或授之田宅,赐之器物,以救济之。

[疏] 注「介特」至「流散」。

○正义曰:传称「一介行李」,「逢泽有介麋焉」,则介亦特之义也。介特谓单身特立,无兄弟妻子者,无所附著,或将转移收聚之,令有附依,不使流散。

[疏] 注「宽其赋税」。

○正义曰:服虔以宥为宽赦其罪。杜以下云「赦罪戾」,则此宥非宽罪,故以为「宽其赋税」也。《王制》云:「少而无父谓之孤,老而无子谓之独,老而无妻谓之矜,老而无夫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然则孤寡常有饩赐,本无赋税,而云宽赋税者,正以不责赋税,即是宽之也。孤寡之贫者有饩赐,能自给者免赋税,文虽不言鳏独,宥与孤寡必同。

[疏] 注「物,事也」。

○正义曰:任良,谓选贤而任之也。物官,谓量事而官之也。贾逵云:「物官,量能授官也。」郑众云:「物官,相其才之所宜而官之」,是也。

使屈罢简东国之兵於召陵,兵在国都之东者。○罢音皮。召,上照反。亦如之。如然丹。好於边疆,结好四邻。○好,呼报反,注同。疆,居良反。息民五年,而后用师,礼也。

秋,八月,莒著丘公卒,郊公不慼。郊公,著丘公子。○著,直居反,徐直据反。

[疏] 「息民五年」

○正义曰:谓从此简兵之后,息民不征,既满五年而后用师征伐,是为礼也,即十九年「城州来以挑吴」是也。案十七年与吴「战于长岸」,未满五年而云「息民五年」者,平王之意息民五年。长岸之战,吴来伐,楚被伐,不可不战,虽战,非王本心也。

国人弗顺,欲立著丘公之弟庚舆。庚舆,莒共公。○与音馀,本亦作与,下同。共音恭。蒲馀侯恶公子意恢,而善於庚舆;蒲馀侯,莒大夫兹夫也。意恢,莒群公子。○恶,乌路反,下同。郊公恶公子铎,而善於意恢。铎亦群公子。○铎,待洛反。公子铎因蒲馀侯而与之谋曰:「尔杀意恢,我出君而纳庚舆。」许之。为下冬杀意恢传。

楚令尹子旗有德於王,不知度,有佐立之德。与养氏比,而求无厌。养氏,子旗之党,养由基之后。○比,毗志反。厌,於盐反,本又作餍,下注同。王患之。九月,甲午,楚子杀斗成然,而灭养氏之族。使斗辛居郧,以无忘旧勋。辛,子旗之子郧公辛。○郧音云。

冬,十二月,蒲馀侯兹夫杀莒公子意恢,郊公奔齐。公子铎逆庚与於齐。齐隰党、公子鉏送之,有赂田。莒赂齐以田。○鉏,仕居反。

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邢侯,楚申公巫臣之子也。雍子,亦故楚人。○鄐,许六反,又超六反。

[疏] 注「邢侯」至「楚人」

○正义曰:巫人、雍子,皆故楚人也。襄二十六年传称「巫臣奔晋,晋人与之邢」,「雍奔晋,晋人与之鄐」,则鄐是雍子之田也。邢侯,巫臣之子,而得与之争鄐者,孔晁注《晋语》云:「邢与鄐比争疆界。」

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士景伯,晋理官。叔鱼摄理。摄,代景伯。

[疏] 「叔鱼摄理」。

○正义曰:《晋语》云:「士景伯如楚,叔鱼为赞理。」孔晁云:「景伯,晋理官,叔鱼佐之。景伯聘楚,叔鱼专断。」

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於叔鱼,叔鱼蔽罪邢侯。蔽,断也。○命断,丁乱反,注同。蔽,必世反,注同,徐甫世反,士补弟反。

[疏] 注「蔽断也」。

○正义曰:《周礼·大司寇》云:「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蔽之」郑玄云:「蔽之,断其狱讼也。」《尚书·康诰》云:「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孔安国云:「服膺思念五六日,至於十日,至于三月,乃大断之。」皆以蔽为断,是相传为说。

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於朝。宣子问其罪於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施,行罪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已恶而掠美为昏,掠,取也。昏,乱也。○鬻,羊六反,卖也。掠音亮。贪以败官为墨,墨,不絜之称。○败,必迈反,又如字。称,尺证反。杀人不忌为贼。忌,畏也。《夏书》曰:『昏、墨、贼,杀。』《逸书》。三者皆死刑。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於巿。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言叔向之直,有古人遗风。○陶音遥。乃施,如字。服云:施罪於邢侯也。孔晁注《国语》云:废也,尸氏反。

[疏] 「乃施」至「於市」。

○正义曰:《晋语》说此事云,「叔向既对宣子,邢侯闻之而逃,遂施邢侯氏」。孔晁云:「废其族也。」则《国语》读为「弛」,训之为废。《家语》说此事亦为「弛」,王肃注云:「弛,宜为施,施行也。」服虔云:「施罪於邢侯。」施犹劾也。邢侯亡,故劾之。杜无注,当从施也。成十七年,晋杀三郤,皆尸於朝此尸於巿者,以其贱故也。

治国制刑,不隐於亲,谓国之大问,已所答当也。至於他事,则宜有隐。○当,丁浪反。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末,薄也。减,轻也。以正言之。○数,色主反,又色具反,下同。为,于伪反。末,武葛反。

[疏] 「三数」至「末减」。

○正义曰:三度数叔鱼之恶,不为薄轻。言皆重厚,极言之也。三者,即下云「数其贿也」、「称其诈也」、「言其贪也」是也。服虔读减为咸,下属为句。不为末者,不为末{杀米}隐蔽之也。咸曰义也,言人皆曰叔向是义,妄也。

曰义也夫,可谓直矣。於义未安,直则有之。○夫,旧音扶,一读芳于反,下同。平丘之会,数其贿也,谓言卖货无厌。以宽卫国,晋不为暴。归鲁季孙,称其诈也,谓言鲋也能。以宽鲁国,晋不为虐。邢侯之狱,言其贪也,以正刑书,晋不为颇。三言而除三恶,加三利,三恶,暴、虐、颇也。三恶除,则三利加。○颇,普何反。

[疏] 注「三恶暴虐颇」。

○正义曰:《尚书》武王数纣之罪,《泰誓》云「敢行暴虐」,《牧誓》云「俾暴虐于百姓」,《武成》云「暴殄天物,害虐烝民」,然则暴是乱下之称,虐是杀害之名,大同而小异。

杀亲益荣,荣名益已。犹义也夫!」三罪唯答宣子问,不可以不正,其馀则以直伤义,故重疑之。○重,直用反。

[疏] 注「三罪」至「疑之」。

○正义曰:杜读此文,言犹义也夫,言不是义也,故言以直伤义,谓叔向非是义也。刘炫云「直则是义」,而规杜氏。今知不然者,义者於事合宜,所为得理。直者,唯无阿曲,未能圆通,故《书》云「直而温」。若直而无温,则非德非义。是义之与直,二者不同。故上传云「义也夫」,此传云「犹义也夫」,於「义」之下并云「夫」。「夫」是疑怪之辞,故杜以为非义,裁可谓之直矣。故仲尼云:「叔向,古之遗直」,不云「遗义」,是直与义别。刘以直义为一而规杜氏,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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