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有七年春,齐人执郑詹。齐桓始霸,郑既伐宋,又不朝齐。詹为郑执政大臣,诣齐见执,不称行人,罪之也。行人例在襄十一年。诸执大夫,皆称人以执之,大夫贱故。○詹,之廉反。始伯,音霸,又如字,本又作霸。
○正义曰:僖七年传曰「郑有叔詹、堵叔、师叔」,先言詹,是詹最贵也。且传称郑不朝也,以君不朝而詹被执,明詹是执政大臣,为不道君使朝,故执之也。若詹不至齐,则无由被执。知是诣齐见执,盖聘齐也。昭八年,楚人执陈行人干徵师,杀之。传曰:「罪不在行人也。」无罪乃称行人,知不称行人,罪之也。襄十一年,楚人执郑行人良霄。传曰:「书曰‘行人’,言使人也。」言使人者,言非使人之罪也。书曰者,是仲尼新意,故指以为例也。执诸侯,有称人称侯之异;执大夫者,悉皆称人以执之,为大夫贱故也。刘炫以此注云「诣齐见执」,《释例》曰「詹本非出使」,谓二者自相矛盾。今知非者,齐以郑不朝而责於郑,郑令詹请齐谢罪,齐人执之,故《释例》云元非出聘之使。《集解》云「诣齐被执」,二文虽异,事实同耳。刘炫不寻此意,乃为规过,非也。
夏,齐人歼于遂。歼,尽也。齐人戍遂,玩而无备,遂人讨而尽杀之,故时史因以自尽为文。○歼,子廉反。玩,五乱反。而尽,津忍反。
○正义曰:「歼,尽也」,《释诂》文,舍人曰:「歼,众之尽也。」时史恶其轻敌,而以自尽为文,罪齐戍也。《释例》曰:「齐人歼于遂,郑弃其师,亦时史即事以安文,或从赴辞,故传亦不显明义例也。」
秋,郑詹自齐逃来。无传。詹不能伏节守死以解国患,而遁逃苟免,书逃以贱之。○遁,徒逊反。
○正义曰:伏节守死以解国患,当如昭元年叔孙豹之居位待罪也。逃,若匹夫逃窜,故云「书逃以贱之」。郑詹自齐逃来,过鲁而后归郑,故书之。
冬,多麋。无传。麋多则害五稼,故以灾书。○麋,亡悲反。
○正义曰:麋是泽兽,鲁所常有,是年暴多,多则害五稼,故言多,以灾书也。
十七年春,齐人执郑詹,郑不朝也。
夏,遂因氏,颌氏、工娄氏、须遂氏飨齐戍,醉而杀之,齐人歼焉。飨,酒食也。四族,遂之彊宗。齐灭遂,戍之,在十三年。○颌,乌纳反。又苦答反。娄,力侯反。飨,本作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