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沓藏书

昭公六年

【经】

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再同盟。

[疏] 注「再同盟」。

○正义曰:益姑以襄二十四年,即位二十五年盟于重丘,鲁、杞俱在,二十九年又杞子来盟,是再同盟。

葬秦景公。

夏,季孙宿如晋。葬杞文公。无传。

宋华合比出奔卫。合比事君不以道,自取奔亡,书名罪之。○华,户化反。比,如字,又毗志反。

[疏] 「合比」至「罪之」。

○正义曰:寺人柳有宠,大子佐恶之,合比请杀之,求媚於大子,而欲杀君之宠臣,是事君不以道也。以此而自取奔亡,故书名以罪之。

秋,九月,大雩。

楚薳罢帅师伐吴。○罢音皮。

冬,叔弓如楚。

齐侯伐北燕。

【传】

六年,春,王正月,杞文公卒,吊如同盟,礼也。鲁怨杞因晋取其田,而今不废丧纪,故礼之。大夫如秦,葬景公,礼也。合先王士吊大夫送葬之礼。

[疏] 注「合先」至「之礼」。

○正义曰:「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三十年传文也。《释例》曰:「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及其失也,礼过於重。文、襄之伯,因而抑之。诸侯之丧,大夫吊,卿共丧事。夫人之丧,士吊,大夫送葬,犹过古制。故公子遂如晋,葬襄公,传不言礼。葬秦景公,传曰『大夫如秦葬景公』,特称礼也。一以示古制;二以示书他国之葬,必须鲁会;三以示奉使非卿,则不书於经。此皆丘明之微文也。」

三月,郑人铸刑书。铸刑书於鼎,以为国之常法。○铸,之树反。

[疏] 注「铸刑书於鼎」。

○正义曰:传直言「铸刑书」,知铸之於鼎者,二十九年传云:「晋赵鞅、荀寅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彼是铸之於鼎,知此亦是鼎也。

叔向使诒子产书诒,遗也。○诒,以之反。遗,唯季反。曰:「始吾有虞於子,虞,度也。言准度子产以为已法。○度,待洛反,下同。今则巳矣。己,止也。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也。法豫设,则民知争端。○辟,婢亦反,下皆同。争,争斗之争,注及下注同。

[疏] 注「临事」至「争端」。

○正义曰:《尚书·伊训》云:「先王肇修人纪,制官刑,儆于有位。」又穆王命吕侯训夏赎刑,作《吕刑》之篇,其经云:「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周礼》:「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剕罪五百,杀罪五百。」据此二文,虽王者相变,条数不同,皆是豫制刑矣。而云「临事制刑,不豫设法」者,圣王虽制刑法,举其大纲,但共犯一法,情有浅深,或轻而难原,或重而可恕,临其时事,议其重轻,虽依准旧条,而断有出入,不豫设定法,告示下民,令不测其浅深,常畏威而惧罪也。法之所以不可豫定者,於小罪之间,或情有大恶,尽皆致之极刑,则本非应重之罪;悉令从其轻比,又不足以创小人也。於大罪之间,或情有可恕,尽加大辟,则枉害良善;轻致其罚,则脱漏重辜。以此之故,不得不临时议之,准状加罪。今郑铸之於鼎,以章示下民,亦既示民,即为定法。民有所犯,依法而断。设令情有可恕,不敢曲法以矜之。罪实难原,不得违制以入之。法既豫定,民皆先知,於是倚公法以展私情,附轻刑而犯大恶,是无所忌而起争端也。汉、魏以来,班律於民,惧其如此,制为比例。入罪者举轻以明重,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因小事而别有大罪者,则云所为重,以重论。皆不可一定故也。

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闲,防也。纠之以政,纠,举也。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奉,养也。制为禄位,以劝其从,劝从教。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淫,放也。

[疏] 「闲之」至「其淫」。

○正义曰:义者,宜也,合於事宜。闲谓防卫也。「闲之以义」,曰卫之使合於事宜者也。政者,正也,齐正在下。纠谓举治也,纠之以政,举治之使从於齐正也。礼当勉力履行,故「行之以礼」也。信当守而勿失,故「守之以信」也。仁心所以养物,故「奉之以仁」也。位以序德,禄以酬勤,有德能勤,则居官食禄,制为禄位,以劝其从顺教令也。其有犯罪则制之刑罚,故「严断刑罚」,以威其骄淫放佚也。严断,言其不放舍也。对文则加罪为刑,收赎为罚;散则刑、罚通也。闲之以下,皆言在上位者行此事治民也。

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耸,惧也。○耸,息勇反。行,下孟反。教之以务,时所急。使之以和,说以使民。○说音悦。临之以敬,涖之以彊,施之於事为涖。○涖音利,又音类。断之以刚。义断恩。

[疏] 「惧其」至「以刚」。

○正义曰:此上言行事,此又言用心。言虽行上事,惧其未从教也,故复劳心以抚之。於文「中、心」为「忠」,「如、心」为「恕」,谓如其已心也。事亲、事君,远及诸物,宜恕以待之,不得虚诈。忠是万事之本,故陈忠恕之事,以训诲之。行善得善,行恶得恶,举善恶之行以恐惧之。时之所急,民或不知,故教示之以当时之务。居上位者,失於以威迫人,故「使之以和」,当和说以使之。临、涖一也,临谓位居其上,俯临其下;涖谓有所施为,临抚其事。临谓平常之时,涖谓当事之时,居上位者,失於骄慢。「临之以敬」,言常共敬以临之。其监於行事者,失於懈倦,「涖之以彊」,言当彊力以临之。柔而少决,为政之病,故断之以刚彊,此云「断之以刚」,即上严断之义。严谓威可畏,刚谓情无私。此皆论心,故重言之。 ○注「耸惧也」。 ○正义曰:《释诂》文也。彼作「竦」,音义同。 ○注「施之於事为涖」。 ○正义曰:涖亦临也。而与临别文,故解之。《周礼·肆师》称「涖卜」,《曲礼》云「涖官」,《春秋》书「涖盟」,皆谓当其事而临之,故云「施之於事为涖」,则临谓平常,涖谓当事,以此为异,故别文也。若散而言之,涖亦临也。故《论语》云「不庄以涖之,则民不敬」是也。 ○注「义断恩」。 ○正义曰:《丧服四制》云:「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尚书·胤征》云:「威克厥爱允济,爱克厥威允罔功。」是断狱者,皆当义断恩。

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上,公王也。官,卿大夫也。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於上。权移於法,故民不畏上。○长,丁丈反。

[疏] 「犹求」至「使也」。

○正义曰:「以刚」以上,虽率意教人,犹为未善,更求圣哲王公之上制、明察大夫之官法、忠诚信著之长则、慈爱温惠之师教。用此四法以教民,民於是乎可任使也。 ○注「权移」至「畏上」。 ○正义曰: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今制法以定之,勒鼎以示之,民知在上不敢越法以罪己,又不能曲法以施恩,则权柄移於法,故民皆不畏上。

并有争心,以徵於书,而徼幸以成之,因危文以生争,缘徼幸以成其巧伪。○徼,本又作「邀」,古尧反。巧如字,又苦孝反。

[疏] 注「因危」至「巧伪」。

○正义曰: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为法立文,不能网罗诸罪。民之所犯,不必正与法同,自然有危疑之理。因此危文以生与上争罪之心,缘徼幸以成其巧伪,将有实罪而获免者也。

弗可为矣。为,治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夏、商之乱,著禹、汤之法。言不能议事以制。○夏,户雅反。

[疏] 注「夏商」至「以制」。

○正义曰:夏、商之有乱政,在位多非贤哲,察狱或失其实,断罪不得其中,至有以私乱公,以货枉法。其事不可复治,乃远取创业圣王当时所断之狱,因其故事,制为定法。亦如郑鼎所铸,遵旧施行,言不能临时议事,以制刑罪也。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周之衰亦为刑书,谓之《九刑》。

[疏] 注「周之」至「九刑」。

○正义曰:准夏、商所作,当为文、武、周公之制。不以圣王名刑而谓之「九刑」者,盖周公别为此名,故称之耳。

三辟之兴,皆叔世也。言刑书不起於始盛之世。

[疏] 注「言刑」至「之世」。

○正义曰:三辟,谓《禹刑》、《汤刑》、《九刑》也。辟,罪也。三者断罪之书,故为刑书,皆是叔世所为。言刑书不起於始盛之世议事制罪,叔世不复能然,采取上世决事之比,作书以为后法。其事是始盛之世,作书於衰乱之时。服虔云:「政衰为叔世,叔世逾於季世,季世不能作辟也。」

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在襄三十年。○相,息亮反。洫,况域反。立谤政,作丘赋,在四年。○谤,布浪反。制参辟,铸刑书,制参辟,谓用三代之末法。○参,七南反,一音三。

[疏] 注「制参」至「末法」。

○正义曰:制参辟、铸刑书,是一事也,为其文,是制参辟;勒於鼎,是铸刑书也。三代之辟,皆取前世故事,制以为法。子产亦取上世故事,故谓之「制参辟」。言其所制,用三代之末法;非谓子产所作还写三代之书也,子产盖亦采取上世所闻见断狱善者以为书也。

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诗·颂》。言文王以德为仪式,故能日有安靖四方之功。刑,法也。

[疏] 「诗曰」至「四方」。

○正义曰:《周颂·我将》之篇,祀文王之乐歌也。杜言「文王以德为仪式。刑,法也」。则仪、式、刑三者,皆为法也。言以德为仪式法者,是文王之德也。由其以德为法,故能日日有安靖四方之功也。服虔云:「仪、善;式、用;刑,法;靖,谋也。言善用法文王之德,日日谋安四方。」此解於文便於杜也。

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诗·大雅》。言文王作仪法,为天下所信。

[疏] 「又曰」至「作孚」。

○正义曰:《大雅·文王》之篇也。服虔云:「仪,善也。刑,法也。善用法者,文王也。言文王善用其法,故能为万国所信也。」亦便於杜。

如是,何辟之有?言《诗》唯以德与信,不以刑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徵於书。以刑书为徵。

[疏] 「民知」至「於书」。

○正义曰:端谓本也。今铸鼎示民,则民知争罪之本,在於刑书矣。制礼以为民则,作书以防民罪。违礼之愆,非刑书所禁,故民将弃礼而取徵验於书也。刑书无违礼之罪,民必弃礼而不用矣。

锥刀之末,将尽争之。锥刀末,喻小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数改法。

[疏] 「终子」至「败乎」。

○正义曰:子产铸刑书,而叔向责之。赵鞅铸刑鼎,而仲尼讥之。如此传文,则刑之轻重,不可使民知也。而李悝作法,萧何造律,颁於天下,悬示兆民,秦、汉以来,莫之能革。以今观之,不可一日而无律也,为当吏不及古,民伪於昔。为是圣人作法,不能经远。古今之政,何以异乎?斯有旨矣。古者分地建国,作邑命家,诸侯则奕世相承,大夫亦子孙不绝,皆知国为我土,众实我民,自有爱吝之心,不生残贼之意。故得设法以待刑,临事而议罪,不须豫以告民,自令常怀怖惧,故仲尼、叔向所以讥其铸刑书也。秦、汉以来,天下为一,长吏以时迁代,其民非复已有。懦弱则为殿负,彊猛则为称职。且疆域阔远,户口滋多,大郡竟馀千里,上县数以万计。豪横者陵蹈邦邑,桀健者雄张闾里。故汉世酷吏,专任刑诛。或乃肆情好杀,成其不桡之威;违众用已,以表难测之知。至有积骸满阱,流血丹野,郅都被「苍鹰」之号,延年受「屠伯」之名。若复信其杀伐,任其纵舍,必将喜怒变常,爱憎改竟,不得不作法以齐之,宣众以令之。所犯当条,则断之以律;疑不能决,则谳之上府。故得万民以察,天下以治。圣人制法,非不善也,古不可施於今。今人所作,非能圣也,足以周於用,所谓「观民设教,遭时制宜」,谓此道也。

其此之谓乎!」复书曰:「若吾子之言,复,报也。

[疏] 「若吾子之言」。

○正义曰:若,如也。诚如吾子之言也。

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以见箴戒为惠。

[疏] 「吾以救世也」。

○正义曰:当时郑国大夫邑长,盖有断狱不平,轻重失中,故作此书以令之,所以救当世。

士文伯曰:「火见,郑其火乎!火,心星也。周五月昏见。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刑器,鼎也。藏争辟焉。火如象之,不火何为?」象,类也。同气相求,火未出而用火,相感而致灾。

[疏] 注「象类」至「致灾」。

○正义曰:作刑书以示民,教民使争罪,故谓之「争辟」。火出而象之,象,类也。谓以类相感而致灾也。「同气相求」,《易·文言》文也。《周礼·司爟》云:「季春出火,民咸从之。季秋内火,民亦如之。」郑玄云:「火所以用陶冶,民随国而为之。」是火星未出,不得用火。今郑火未出,而用火以铸鼎,及火星出,则相感以致灾。服虔云:「铸鼎藏争辟,故今出火与五行之火争明,故为灾;在器,故称藏也。」

夏,季孙宿如晋,拜莒田也。谢前年受牟夷邑不见讨。晋侯享之,有加笾。笾豆之数,多於常礼。武子退,使行人告曰:「小国之事大国也,苟免於讨,不敢求贶。贶,赐也。得贶不过三献。《周礼》:「大夫三献」。

[疏] 注「周礼大夫三献」。

○正义曰:《周礼》:「卿五献,大夫三献。」故郑注《掌客》:「爵卿也,饔饩五牢。爵大夫也,饔饩三牢。献视饔饩之数。」故言「大夫三献」也。若依古礼,大小国之卿皆五献,大夫三献。故《聘礼》侯伯之卿出聘,饔饩五牢,献同饔饩之数。至春秋之时,唯大国得从古礼。故昭元年郑人享赵孟注云:「朝聘之制,大国之卿五献。」其次国以下卿,则从大夫之礼。故今武子云「得贶不过三献」。《周礼》无此文。《大行人》云:「上公九献,侯伯七献,子男五献,献各如其命数。」《典命》云:「公侯伯之卿皆三命。」知其当三献也。大夫,卿之总名,故注云「三献」也。

今豆有加,下臣弗堪,无乃戾也!」惧以不堪为罪。

[疏] 「今豆有加」。

○正义曰:上言「加笾」,此言「豆」者,笾豆并加,互举其一也。

韩宣子曰:「寡君以为驩也。」以加礼致驩。对曰:「寡君犹未敢,未敢当此加也。

[疏] 「寡君犹未敢」。

○正义曰:鲁侯爵礼当七献。上文唯言享有加笾,止知加於常礼,不知几献。笾豆未必过七献也。言「寡君犹未敢当此」者,谦耳。

况下臣,君之隶也,敢闻加贶?」固请彻加,而后卒事。晋人以为知礼,重其好货。宴好之货。

宋寺人柳有宠,有宠於平公。○寺,本又作「侍」。柳,良九反,寺人名。大子佐恶之。华合比曰:「我杀之。」欲以求媚大子。○恶,乌路反。柳闻之,乃坎,用牲,埋书,诈为盟处。○处,昌虑反,下同。而告公曰:「合比将纳亡人之族,亡人,华臣也。襄十七年奔陈。既盟于北郭矣。」公使视之,有焉,遂逐华合比。合比奔卫。於是华亥欲代右师,亥,合比弟,欲得合比处。乃与寺人柳比,从为之徵曰:「闻之久矣。」闻合比欲纳华臣。○柳比,毗志反。公使代之。代合比为右师。见於左师,左师,向戌。○见,贤遍反,又如字。左师曰:「女夫也,必亡!夫谓华亥。○女音汝,下并注同。夫,方于反,注同。女丧而宗室,於人何有?人亦於女何有?言人亦不能爱女。○丧,息浪反。《诗》曰:『宗子维城,母俾城坏,母独斯畏。』《诗·大雅》,言宗子之固若城。俾,使也。○俾,必尔反。

[疏] 「诗曰」至「斯畏」。

○正义曰:《大雅·板》之篇,凡伯刺厉王之诗也,言宗子之固惟若城也。即谓宗子为城,言宗人当固之,母使此城倾壤倾坏,则女独矣。女既独此,必有所畏惧也。

女其畏哉!」为二十年华亥出奔传。

六月,丙戌,郑灾。终士文伯之言。

楚公子弃疾如晋,报韩子也。报前年送女。过郑,郑罕虎、公孙侨、游吉从郑伯以劳诸柤,辞不敢见。不敢当国君之劳。柤,郑地。○过,地卧反,又古禾反。从,才用反,或如字。劳,力报反,注及下同。柤,侧加反。见贤遍反,下「见王」,注「见郑伯」、「如见楚王」、「私见郑伯」同。固请见之,见如见王,见郑伯如见楚王。言弃疾共而有礼。

[疏] 注「共而有礼」。正义曰:见如见王,是共也。解不敢见,是礼也。

以其乘马八匹私面。私见郑伯。○乘,绳证反。见子皮如上卿,如见楚卿。以马六匹。见子产,以马四匹。见子大叔,以马二匹。降杀以两。○杀,所界反。禁刍牧采樵,不入田,不犯田种。○刍,初俱反。樵,似遥反,下同。不樵树,不采蓺,蓺,种也。

[疏] 「不樵树不采蓺」。

○正义曰:不樵树,不伐树以为樵。不采蓺,不采所种之菜果。

不抽屋,不强匄。誓曰:「有犯命者,君子废,小人降。」君子则废黜不得居位,小人则退给下剧也。○抽,敕留反。强,其丈反,又其良反。匄,本或作「丐」,音盖,乞也。《说文》作「匄」。逯安说,「亡人为匄」。黜,敕律反。

[疏] 「不抽屋不强」。

○正义曰:服虔云:「抽,裂也。言不毁裂所舍之屋也。匄,乞也。不就人强乞也。」

舍不为暴,主不慁宾。慁,患也。○慁,户困反。往来如是。郑三卿皆知其将为王也。三卿:罕虎、公孙侨、游吉。韩宣子之適楚也,楚人弗逆。公子弃疾及晋竟,晋侯将亦弗逆。叔向曰:「楚辟我衷,辟,邪也。衷,正也。○竟音境,下注同。辟,匹亦反,注及下同。衷音忠。邪,似嗟反。若何效辟?《诗》曰:『尔之教矣,民胥效矣。』《诗·小雅》。言上教下效。○效,户孝反,下同。从我而已,焉用效人之辟?《书》曰:『圣作则。』逸《书》。则,法也。○焉,於虔反。无宁以善人为则,无宁,宁也。而则人之辟乎?匹夫为善,民犹则之,况国君乎?」晋侯说,乃逆之。传言叔向知礼。○说音悦。

秋,九月,大雩,旱也。

徐仪楚聘于楚。仪楚,徐大夫。楚子执之,逃归。惧其叛也,使薳泄伐徐。薳泄,楚大夫。○泄,息列反。吴人救之。令尹子荡帅师伐吴,师于豫章,而次于乾谿。乾谿,在谯国城父县南,楚东竟。○谿,苦兮反。父音甫。吴人败其师於房锺,房锺,吴地获宫厩尹弃疾。斗韦龟之父。○厩,九又反。子荡归罪於薳泄而杀之。归罪於薳泄。不以败告,故不书。

冬,叔弓如楚聘,且吊败也。吊为吴所败。

[疏] 「且吊败也」。

○正义曰:如上注「不以败告,故不书」,而得「吊败」者,本自为聘,闻败,因吊之,故言「且」也。

十一月,齐侯如晋,请伐北燕也。告盟主。士匄相士鞅逆诸河,礼也。士匄,晋大夫。相为介,得敬逆来者之礼。○匄,古害反,本或作「丐」。相,息亮反,注同。士鞅,於丈反。今传本皆作「士匄相士鞅」,古本「士匄」或作「王正」。董遇、王肃本同。学者皆以士匄是范宣子,即士鞅之父,不应取其父同姓名人以为介。今传本误也,依「王正」为是。王元规云:「古人质,口不言之耳,何妨为介也。」案:士文伯是士鞅之族,亦名匄,无妨。今相范鞅,即文伯也。然士文伯名,古本或有作正者。解见前卷襄三十一年。介音界。

[疏] 「士匄相士鞅」。

○正义曰:《世族谱》以王正为杂人。诸本及王肃、董遇注皆作「王正」,俗本或误为「士匄」。此人不当与士鞅之父同姓名,而为之介也。

晋侯许之。十二月,齐侯遂伐北燕,将纳简公。简公,北燕伯。三年出奔齐。晏子曰:「不入,燕有君矣,民不贰。吾君贿,左右谄谀,作大事不以信,未尝可也。」为明年暨齐平传。○谄,敕检反。谀,羊朱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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