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沓藏书

僖公元年

前659年

◎僖公○陆曰:「僖公名申,庄公之子,闵公之兄,母成风。谥法:小心畏忌曰僖。」

[疏]

正义曰:《鲁世家》:僖公名申,庄公之子,闵公庶兄,其母成风所生也。惠王十八年即位。谥法:「小心畏忌曰僖。」是岁,岁在鹑首。

【经】

元年春王正月。

齐师、宋师、曹伯次于聂北,救邢。齐师诸侯之师救邢,次于聂北者,案兵观衅以待事也。次例在庄三年。聂北,邢地。○聂,女辄反。衅,许觐反。

[疏] 「齐师」至「邢地」。

○正义曰:《公羊》、《穀梁》皆以为齐师、宋师、曹师皆是侯伯之身。《公羊》称「不与诸侯专对」,故变称师耳。此时方始救邢,邢本不灭,何以言其封也?左氏无此义。将卑师众称师,此三国皆师多而大夫将,故名氏不见,并称师。《公羊》以为此言「次于聂北,救邢」,与襄二十三年「叔孙豹救晋,次于雍榆」二事相反,为之作说,言此是君也,进止自由;彼是臣也,先通君命。贾、服取以为说,杜以传无此事,故不用其言。《释例》曰:「所记或次在事前,次以成事也;或次在事后,事成而次也。皆随事实,无义例也。此时狄人尚强,未可即击,案兵观衅以待其事,须可击乃击之,故次在事前。」

夏六月,邢迁于夷仪。邢迁如归,故以自迁为辞。夷仪,邢地。

[疏] 注「邢迁」至「邢地」。

○正义曰:传称「师逐狄人,具邢器用而迁之」,则是诸侯迁邢也,而文作邢自迁者,以邢迁如归,故以自迁为文。《公羊传》曰:「迁者何?其意也。迁之者,何非其意也。言邢迁于夷仪许迁于白羽者,皆是其国之意自欲迁之;宋人迁宿、齐人迁阳者,他人强迁,其国之意不欲迁也。

齐师、宋师、曹师城邢。传例曰:救患、分灾、礼也。一事而再列三国,於文不可言诸侯师故。

[疏] 注「传例」至「师故」。

○正义曰:《春秋》之例,先会而后盟者,会则具序诸国,盟则总称诸侯,《公羊》谓之「前目而后凡」。此上文已列三国之师救邢,救邢与城邢,犹是一事相连耳,而再列三国之师,不依前目后凡者,於文不可言诸侯师故也。案:此十五年历序诸侯盟于牡丘,下书诸侯之大夫救徐;襄二十七年历序诸国大夫会于宋,下云诸侯大夫盟于宋。此不言诸侯之师城邢者,此与会盟小异。十四年诸侯城缘陵,为其事有阙,故裛称诸侯,此若云诸侯之师城邢,似为其事有阙。总书为贬,故虽则烦文,而再列三国。

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于夷,齐人以归。传在闵二年,不言齐人杀,讳之。书地者,明在外薨。

[疏] 注「传在」至「外薨」。

○正义曰:传在闵二年者,彼因孙于邾,遂终言之,实齐人杀之,讳,故不言杀也。夫人之薨,例不书地。书地者,明其在外而薨,若言夫人自行至夷,遇疾而薨,齐人乃以其丧归耳。

楚人伐郑。荆始改号曰楚。

[疏] 注「荆始改号曰楚」。

○正义曰:此前常呼为荆,此后遂称为楚。据其见经为言,故云「荆始改号」。庄二十八年仍书「荆伐郑」,自尔至今,不知何年改。

八月,公会齐侯、宋公、郑伯、曹伯、邾人于柽。柽,宋地。陈国陈县西北有柽城。公及其会而不书盟,还不以盟告。○柽,敕呈反。

[疏] 注「柽宋」至「盟告」。

○正义曰:经书会于柽,传言盟于荦,荦即柽也,而经不书盟。《释例》曰:「盟于邓,盟于荦,盟于戚,公既在会,而不书其盟,以理推之,会在盟前,知非后盟也。盖公还告会而不告盟也。」

九月,公败邾师于偃。偃,邾地。

冬十月壬午,公子友帅师败莒于郦。获莒拏。郦,鲁地。拏,莒子之弟。不书弟者,非卿非卿则不应书,嘉季友之功,故特书其所获。大夫生死皆曰获。获例在昭二十三年。○郦,力知反。拏,女居反,又女加反。

[疏] 注「郦鲁」至「三年」。

○正义曰:传言「莒子之弟」,而经不书弟者,诸侯之臣为卿乃见经,见经则备书名氏。若言莒子之弟挐,则是为卿之备文。此不书弟,见其非卿也。传曰「非卿也,嘉获之也」,以非卿,不应书经,嘉季友之功,能获莒之大将,故特书所获,以美季子。《公羊》亦云:「此何以书?大季子之获也。」《释例》曰:「莒挐非卿,非卿则不应书。今嘉获,故特书之。特书犹不称弟,明诸书弟者皆卿也。」

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丧至自齐。僖公请而葬之,故告於庙而书丧至也。齐侯既杀哀姜,以其尸归,绝之於鲁。僖公请其丧而还,不称姜,阙文。

[疏] 注「僖公」至「阙文」。

○正义曰:齐人治哀姜之罪,取而杀之,则位绝於鲁,非复鲁之夫人,其死不合书之於策。以僖公请而葬之,外欲固齐以居厚,内存母子不绝之义,故具书於经。薨葬备礼,讳之,若言无罪而自死,然既讳其杀,不宜有贬。《公羊传》曰:「夫人何以不称姜氏?贬。曷为贬?与弑公也。」《穀梁传》曰:「其不言姜,以其弑二子,贬之也。或曰:为齐桓讳杀同姓也。」贾逵云:「杀子轻,故但贬姜。」然则姜氏者,夫人之姓,二字共为一义,不得去姜存氏,去氏存姜。若其必有所贬,自可替其尊号,去一姜字,复何所明?於薨於葬,未尝有贬,何故丧至独去一姜?《公羊传》又曰:「曷为不於弑焉贬?贬必於其重者,莫重乎其以丧至也。」案礼之成否,在於薨葬,何以丧至独得为重?丧至巳加贬责,於葬不应备文,何故葬我小君,复得成礼?正以薨葬备礼,知其无所贬责,故杜以经无「姜」字,直是阙文。《公羊》、《穀梁》见其文阙,妄为之说耳。

【传】

元年春,不称即位,公出故也。国乱,身出复入,故即位之礼有阙。○复,扶又反,下文同。公出复入,不书,讳之也。讳国恶,礼也。掩恶扬善,义存君亲,故通有讳例,皆当时臣子率意而隐,故无深浅常准。圣贤从之以通人理,有时而听之可也。○准,之尹反。

[疏] 「元年」至「礼也」。

○正义曰:去年八月,闵公死,僖公出奔邾。九月,庆父出奔莒,公即归鲁。言「公出故」者,公出而复归,即位之礼有阙,为往年公出奔之故,非言应即位之时公在外也。齐小白、阳生之徒,皆出而复入,经书其入,僖公类之,亦应书入。往年公出复入,不书,讳之。国内有乱,致令公出,不书公出复入,讳国乱也。国乱,国之恶事,讳国恶,是礼也。时史讳而不书,仲尼因而不改,嫌讳非礼,故以礼居之。

[疏] 注「掩恶」至「可也」。

○正义曰:《坊记》曰:「善则称君,过则称已,则民作忠;善则称亲,过则称己,则民作孝。」是掩恶扬善之义,义存君与亲也。君亲之恶,务欲掩之,是故圣贤作法,通有讳例。讳虽有例,而事无定体,或讳大不讳小,或讳小不讳大,皆当时臣子率巳之意而为之隐,故无深浅常准。隐十年《公羊传》曰:「於外大恶书,小恶不书;於内大恶讳,小恶书。」必如彼言,是有常准。历检《春秋》,都无定例。纳鼎恶於易田,讳田而不讳鼎;公入小於公出,讳入而不讳孙,是其无常准也。既无常准,随讳深浅,旧史有所辟讳,圣贤因而从之,以通人事之理,故容有掩恶之法。《释例》曰:「有时而听之则可也。」正以为后法则不经,故不夺其所讳,亦不为之定制。言若正为后法,每事皆讳,则为恶者无复忌惮,居上者不知所惩,不可尽令讳也。人之所极,唯君与亲,才有小恶,即发其短,非复臣子之心,全无爱敬之义,是故不抑不劝,有时听之。以为讳恶者,礼也;无隐者,直也。二者俱通以为世教也。

诸侯救邢。实大夫而曰诸侯,总众国之辞。

[疏] 注「实大」至「之辞」。

○正义曰:於例,将卑师众称师,三国并称为师,是皆大夫将也。实大夫也,而曰诸侯,总众国之辞也。桓五年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传曰:「王以诸侯伐郑。」彼亦大夫将,总众国而称诸侯也。先儒以为此役诸侯身行,故言此以异之。

邢人溃,出奔师。奔聂北之师也。邢溃,不书,不告也。○溃,户内反。师遂逐狄人,具邢器用而迁之,师无私焉。皆撰具远之,无所私取。○撰,仕眷反,又仕转反。

[疏] 注「皆撰」至「私取」。

○正义曰:邢人溃而奔师,弃其家之器物,师逐狄人,为之敛聚,皆撰具以还邢人,师人无所私取。善齐桓委任得人,用兵严整也。

夏,邢迁夷仪,诸侯城之,救患也。凡侯伯救患分灾讨罪,礼也。侯伯,州长也。分穀帛。○分,甫问反,又如字。长,丁丈反。

[疏] 注「侯伯」至「穀帛」。

○正义曰:此因齐侯发例,齐侯之为侯伯,当是王之二伯,此言州长,必是九州之长,但州牧於是竟内,亦当救患讨罪,以州牧亦掌此事,故言州长以包之。有灾害者,分之财物,知分者,分穀帛也。

秋,楚人伐郑,郑即齐故也。盟于荦,谋救郑也。荦即柽也,地有二名。○荦音洛,又力角反。

九月,公败邾师于偃,虚丘之戍将归者也。虚丘,邾地。邾人既送哀姜还,齐人杀之,因戍虚丘,欲以侵鲁。公以义求齐,齐送姜氏之丧。邾人惧,乃归,故公要而败之。○虚,起居反。要,於遥反。

[疏] 注「虚丘」至「败之」。

○正义曰:荦之盟也,邾人在焉。公既盟而败其师,传不明言其故,直云「虚丘之戍」,不知虚丘谁地?何故戍之?服虔云:「虚丘,鲁邑。鲁有乱,邾使兵戍虚丘。鲁与邾无怨,因兵将还,要而败之,所以恶僖公也。」邾之於鲁,本无怨恶。僖公奔邾,则为之外主;国乱,则戍其内邑。无故而败其师,亡信背义,莫斯之甚,非僖公作颂之主所当行也。柱以为不然,故别为此说,此说亦无所据,要其理当然也。案十二月夫人之丧始至,此九月败邾师,而云「以义求齐,齐送姜氏之丧」者,夫人以七月薨,公即求齐,齐既许之,邾闻许而将归,鲁得许而败邾师耳。

冬,莒人来求赂。求还庆父之赂。公子友败诸郦,获莒子之弟拏。非卿也,嘉获之也。莒既不能为鲁讨庆父,受鲁之赂而又重来,其求无厌,故嘉季友之获而书之。○为鲁,于伪反。重来,直用反。厌,於盐反。公赐季友汶阳之田及费。汶阳田,汶水北地。汶水出泰山莱芜县西,入济。○汶音问。费音秘,莱音来。

[疏] 「汶阳」至「入济」。

○正义曰:水北曰阳,故知汶水北地。《释例》曰:「汶水出泰山莱芜县西南,经济北,至东平须昌县入济。」

夫人氏之丧至自齐。君子以齐人杀哀姜也为已甚矣,女子,从人者也。言女子有三从之义。在夫家有罪,非父母家所宜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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