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有七年,春,王正月。庚子,许男锡我卒。无传。再与文同盟。
○正义曰:锡我以文六年即位,七年盟于扈,十四年于新城,鲁、许俱在,是再同盟也。
丁未,蔡侯申卒。无传。未同盟而赴以名。丁未,二月四日。
夏,葬许昭公。无传。
葬蔡文公。无传。
六月,癸卯,日有食之。无传。不书朔,官失之。
己未,公会晋侯、卫侯、曹伯、邾子,同盟于断道。断道,晋地。○断,直管反,一音短。
秋,公至自会。无传。
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肸卒。传例曰:公母弟。○肸,许乙反。
十七年,春,晋侯使郤克徵会于齐。徵,召也。欲为断道会。
齐顷公帷妇人,使观之。郤子登,妇人笑於房。跛而登阶,故笑之。○顷音倾。跛,波可反。
○正义曰:沈氏引《穀梁传》云:「鲁行父秃,晋郤克跛,卫孙良夫眇,曹公子首亻区,故妇人笑之。」是以知郤克跛也。《穀梁传》定本作「郤克眇,卫孙良夫跛」。
献子怒,出而誓曰:「所不此报,无能涉河!」不复度河而东。○复,扶又反。
献子先归,使栾京庐待命于齐,曰:「不得齐事,无复命矣。」栾京庐,郤克之介,使得齐之罪乃复命。○庐音卢,又力於反。
郤子至,请伐齐,晋侯弗许。请以其私属,又弗许。私属,家众也。为成二年战于鞍传。○鞍音安。
齐侯使高固、晏弱、蔡朝、南郭偃会。晏弱,桓子。○朝,如字。
及敛盂,高固逃归。闻郤克怒故。○敛,徐音廉,一音力渐反。盂音于。
夏,会于断道,讨贰也。盟于卷楚,卷楚即断道。○卷音权,一音居免反。
辞齐人。晋人执晏弱于野王,执蔡朝于原,执南郭偃于温。执三子不书,非卿。野王,县,今属河内。
苗贲皇使,见晏桓子。贲皇,楚斗椒之子,楚灭斗氏而奔晋,食邑于苗地。晏弱时在野王,故因使而见之。○贲,扶云反。使,所吏反。注及下同。
归,言於晋侯曰:「夫晏子何罪?昔者诸侯事吾先君,皆如不逮,言汲汲也。○逮音代,或大计反。汲音急。
举言群臣不信,诸侯皆有贰志。举亦皆也。
齐君恐不得礼,不见礼待。
故不出,而使四子来。左右或沮之,沮,止也。○沮,在吕反。
曰:『君不出,必执吾使。』故高子及敛盂而逃。夫三子者曰:『若绝君好,宁归死焉!』为是犯难而来。吾若善逆彼,彼齐三入。○好,呼报反。为,于伪反。难,乃旦反。
以怀来者。吾又执之,以信齐沮,吾不既过矣乎?过而不改,而又久之,以成其悔,何利之有焉?使反者得辞,反者高固,谓得不当来之辞。
○正义曰:使沮者之言信也。○「而又」至「有焉」。 ○正义曰:晏桓子等惧晋之命,不得巳而来,恨齐侯之使也。今晋不以礼待之,而又久执之,以成其悔恨。言本恨齐,今又恨晋。齐侯见晋如此,将有背晋之心。齐若叛晋,何利之有?言此者,劝晋侯免之耳。
而害来者,以惧诸侯,将焉用之?」晋人缓之,逸。缓,不拘执,使得逃去也。传言晋不能脩礼,诸侯所以贰。○焉,於虔反。拘,九于反。
秋,八月,晋师还。
范武子将老,老,致仕。初受随,故曰随武子,后更受范,复为范武子。○复,扶又反。
召文子曰:「燮乎!吾闻之,喜怒以类者鲜,文子,士会之子,燮,其名。○燮,素协反。鲜,息浅反。
易者实多。易,迁怒也。
《诗》曰:『君子如怒,乱庶遄沮;君子如祉,乱庶遄巳。』《诗·小雅》也。遄,速也。沮,止也。祉,福也。○遄,市专反。祉音耻。
君子之喜怒,以巳乱也。弗巳者,必益之。郤子其或者欲巳乱於齐乎?不然,余惧其益之也。余将老,使郤子逞其志,庶有豸乎!豸,解也。欲使郤子从政,快志以止乱。○豸,本又作鸠,直是反;或音居牛反,非也。解音蟹,此训见《方言》。
○正义曰:《方言》文。
尔从二三子,唯敬!」二三子,晋诸大夫。
乃请老。郤献子为政。
「冬,公弟叔肸卒」,公母弟也。凡大子之母弟,公在曰公子,不在曰弟。以兄为尊。
凡称弟,皆母弟也。此策书之通例也。庶弟不得称公弟,而母弟或称公子。若嘉好之事,则仍旧史之文。惟相杀害,然后据例以示义。所以笃亲亲之恩,崇友于之好,《释例》论之备矣。○好,呼报反。
○正义曰:此例再言「凡」者,前「凡」明称母弟之人,適子及妾子之等;后「凡」明策书称弟者,皆母弟之义。公之母弟见经者,郑段、鲁公子友、卫叔武实母弟而不称弟。陈公子招,昭元年称公子,八年称弟。《释例》曰:「母弟之宠,异於众弟,盖缘自然之情,以养母氏之志。公在虽俱称公子,其兄为君,则特称弟。殊而异之,亲而睦之。既以隆友于之恩,亦以奖为人弟之敬,成相亲之益也。通庶子为君,故不言夫人之子,而曰母弟。母弟之见於经者二十,而传之所发,六条而已。凡称弟皆母弟,此策书之通例也。庶弟不得称弟,而母弟得称公子,故传之所发,随而释之。诸称弟者,不言皆必称弟也。秦伯之弟针適晋,女叔齐曰『秦公子必归』。此公子亦国之常言,得两通之证也。仲尼因母弟之例,据例以兴义。郑伯怀害弟之心,天王纵群臣以杀其弟,夫子探书其志,故显称二兄以首恶。佞夫称弟,不闻反谋也。郑段去弟,身为谋首也。然则兄而害弟,称弟以章兄罪;弟又害兄,则去弟以罪弟身也。推此以观其馀,秦伯之弟针,陈侯之弟黄,卫侯之弟鱄出奔,皆是兄害其弟也。秦伯有千乘之国,而不能容其母弟,传曰『罪秦伯』。归罪秦伯,则针罪轻也。陈侯不能制御臣下,使逐其弟,传曰『非罪』。非黄之罪,则罪在陈侯。此互举之文也。至於陈招杀兄之子,宋辰率群卿以背宗国,披大邑以成叛逆,然不推刃於其兄,故以首恶,称弟称名,从两下相杀也。统论其义,兄弟二人交相杀害,各有曲直,存弟则示兄曲也。郑伯既云失教,若依例存弟,则嫌善段,故特去弟,两见其义也。若夫朝聘盟会嘉好之事,此乃兄弟之笃睦,非义例之所兴,故仍旧史之策,或称弟,或称公子。践土之盟,叔武不称弟,此其义也。莒挐非卿,非卿则不应书,今嘉获,故特书。特书犹不称弟,明诸书弟者皆卿也。」「先儒说母弟,善恶褒贬既多相错涉」,「又云称弟皆谓公子,不为大夫者,得以君为尊。案传莒挐非卿,乃法所不书,书而不言弟,非得以君为尊也。凡聘享嘉好之事,於是使卿,故夷仲年之聘,皆以卿称弟而行。此例所谓兄称弟皆母弟。《左传》明文而自违之。颍氏又曰:臣无竟外之交,故云弟以贬季友,子招乐忧,故去弟以惩过。郑段去弟,唯以名通,故谓之贬。今此二人皆称公子。公子者,名号之美称,又非贬所也。」刘炫云:「再言『凡』者,前『凡』据適妻子为文,后『凡』嫌妾子为君,母弟不得称弟,故更言『凡』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