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沓藏书

庄公二十五年

公元前669年

【经】

二十有五年春,陈侯使女叔来聘。女叔,陈卿。女,氏;叔,字。○女音汝,陈大夫氏。

夏五月癸丑,卫侯朔卒。无传。惠公也。书名,十六年与内大夫盟于幽。

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鼓,伐鼓也。用牲以祭社。传例曰:非常也。

[疏] 二十五年注“鼓伐”至“常也”。

○正义曰:《尚书·召诰》云“用牲于郊,牛二”,如此之类言用牲者,皆用之以祭,知此用牲以祭社也。鼓之所用,必是伐之,伐理可见,故不言伐鼓。牲不言用,则牲无所施,於文不足,故言“用牲”。传称:“正月之朔,慝末作,日有食之,於是乎用币于社,伐鼓于朝。”正月,谓周六月也。此经虽书六月,杜以《长历》校之,此是七月,七月用鼓,非常月也。鼓当于朝,而此鼓于社,非其处也。社应用币,而於社用牲,非所用也。一举而有三失,故讥之。

伯姬归于杞。无传。不书逆女,逆者微。

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门,国门也。传例曰:亦非常也。

[疏] 注“门国门也”。

○正义曰:《祭法》云:“天子立七祀,诸侯立五祀,其门皆曰国门。”知此门亦国门,国门谓城门也。传称天灾有币无牲,非日月之眚不鼓,则鼓与牲二事皆失,故讥之。

冬,公子友如陈。无传。报女叔之聘。诸鲁出朝聘,皆书如。不果彼国必成其礼,故不称朝聘,《春秋》之常也。公子友,庄公之母弟,称公子者,史策之通言。母弟至亲,异於他臣,其相杀害,则称弟以示义。至於嘉好之事,兄弟笃睦,非例所与。或称弟,或称公子,仍旧史之文也。母弟例在宣十七年。○好,呼报反,传同。

[疏] 注“报女”至“七年”。

○正义曰:鲁出朝聘,多有在道复者,假令得到彼国,尚不知受之以否,故皆书“如”,如者,往也,直言往彼而已,不果彼国必成其礼,故不称朝聘,为《春秋》之常也。僖二十八年,公朝于王所,朝讫乃书,故即称为朝。此公子友,庄公之母弟也。於庄世称公子。昭元年陈公子招,陈哀公母弟也,於哀世称公子。故解之“称公子者,史策之通言”也。《释例》曰:“庶弟不得称弟,而母弟得称公子。秦伯之弟针適晋女,叔齐曰:‘秦公子必归。’此公子亦国之常言,得两通之证也。”是言公子母弟得通言之意也。《释例》又曰:“兄而害弟,则称弟以章兄罪;弟又害兄,则云弟以罪弟身。统论其义,兄弟二人,交相杀害,各有曲直,存弟则示兄曲也。”是言其相杀害,则称弟以示义也。《释例》又曰:“若夫朝聘盟会,嘉好之事,此乃兄弟之笃睦,非义例之所与,故仍旧史之策,或称弟,或称公子。践土之盟,叔武不称弟,此其义也。”案经桓三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十四年“郑伯使其弟语来盟”,成十年“卫侯之弟黑背帅师侵郑”,彼皆称弟,季友、陈招并称公子,俱无褒贬,所称不同,知是史文之异,不为义例。仲尼无所见义,故仍旧史耳。

【传】

二十五年春,陈女叔来聘,始结陈好也。嘉之,故不名。季友相鲁,原仲相陈,二人有旧,故女来聘,季友冬亦报聘。嘉好接备。卿以字为嘉,则称名,其常也。○相鲁,息亮反,下同。

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非常鼓之月,《长历》推之,辛未实七月朔,置闰失所,故致月错。

[疏] 注“非常”至“月错”。

○正义曰:此及文十五年、昭十七年皆书“六月朔,日有食之”。昭十七年传称“祝史请所用币,昭子许之。平子御之,曰:‘止也。唯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乎有伐鼓用币,礼也。其馀则否。’大史曰:‘在此月也。’”经书“六月”,而史言“在此月”,则知传言“正月之朔,慝未作”者,谓此周之六月,夏之四月也。文十五年传直说天子诸侯鼓币异礼,不言“非常”,知彼言六月,直六月也。此亦六月而云“非常”,下句始言唯正月之朔有用币伐鼓之礼,明此经虽书六月,实非六月,故云“非常鼓之月”。《长历》推此辛未为七月之朔,由置闰失所,故致月错,不应置闰而置闰,误使七月为六月也。《释例》曰:“庄二十五年经书‘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实是七月朔,非六月,故传云‘非常也’。唯正月之朔,有用币伐鼓,明此食非用币伐鼓常月,因变而起,历误也。文十五年经文皆同,而更复发传曰非礼者,明前传欲以审正阳之月,后传发例,欲以明诸侯之礼,此乃圣贤之微旨,而先儒所未喻也。”刘炫云:“知非五月朔者,昭二十四年五月日有食之,传云日过分而未至,此若是五月,亦应云过分而未至也。今言‘慝未作’,则是已作之辞,故知非五月。”案二十四年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从彼推之,则六月辛未朔,非有差错。杜云置闰失所者,以二十四年八月以前误置一闰,非是八月以来始错也。

唯正月之朔,慝未作,正月,夏之四月,周之六月,谓正阳之月。今书六月而传云“唯”者,明此月非正阳月也。慝,阴气。○正音政。正月,建巳之月。慝,他得反。夏,户雅反。

[疏] 注“正月”至“阴气”。

○正义曰:昭十七年传大史论正月之事,云:“当夏四月,是谓孟夏。”知正月是夏之四月,周之六月也。《诗》云“正月繁霜”,郑玄云:“夏之四月建巳,纯阳用事。”是谓正月为正阳之月。慝,恶也;人情爱阳而恶阴,故谓阴为恶,故云“慝,阴气也”。“未作”谓阴气未起也。

日有食之,于是乎用币于社,伐鼓于朝。 日食,历之常也。然食於正阳之月,则诸侯用币于社,请救於上。公伐鼓于朝,退而自责,以明阴不宜侵阳,臣不宜掩君,以示大义。

[疏] 注“日食”至“大义”。

○正义曰:古之历书亡矣,汉兴以来,草创其术,《三统》以为五月二十三分月之二十而日月交会。近世为历者,皆以为一百七十三日有馀而日一食。是日食者,历之常也。古之圣王因事设戒,夫以昭昭大明,照临下土,忽尔歼亡,俾昼作夜,其为怪异,莫斯之甚,故立求神请救之礼,责躬罪已之法。正阳之月,阳气尢盛,於此尢盛之月,而为弱阴所侵,故尢忌之,社是上公之神,尊於诸侯,故用币于社,请救於上公,伐鼓于朝,退而自攻责也。日食者,月揜之也。日者,阳之精;月者,阴之精。日,君道也;月,臣道也。以明阴不宜侵阳,臣不宜揜君,以示大义也。昭二十九年传曰:“故有五行之官,是谓五官,实列受氏姓,封为上公,祀为贵神。社稷五祀,是尊是奉。”故杜以社为上公之神。

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亦非常也。失常礼。凡天灾,有币无牲。天灾,日月食、大水也。祈请而已,不用牲也。

[疏] 注“天灾”至“牲也”。

○正义曰:传言“亦非常”,亦上日食也,但日食之鼓非常月,伐鼓于社非常礼,大水用牲亦非常礼,俱是非常,故亦前也。传既亦前,即发凡例,知天灾之言,兼日食、大水也。天之见异,所以谴告人君,欲令改过脩善,非为求人饮食。既遇天灾,随时即告,唯当告请而已,是故有币无牲。若乃亢旱历时,霖雨不止,然后祷祀群神,求弭灾沴者,设礼以祭,祭必有牲。《诗·云汉》之篇美宣王为旱祷,请自郊徂宫,无所不祭,云:“靡神不举,靡爱斯牲。”是其为旱祷,祭皆用牲也。《祭法》曰:“埋少牢於泰昭,祭时也;相近於坎坛,祭寒暑也;王宫,祭日也;夜明,祭月也;幽禜,祭星也;雩禜,祭水旱也。”郑玄云:“凡此以下皆祭用少牢,寒暑不时,则或禳之,或祈之。”是说祈祷之祭皆用牲。

非日月之眚,不鼓。眚,犹灾也。月侵日为眚,阴阳逆顺之事,贤圣所重,故特鼓之。○眚,所景反。

[疏] 注“眚犹”至“鼓之”。

○正义曰:《易》称“是谓灾眚”,《书》称“眚灾肆赦”,是眚灾相类,故云“眚犹灾也”。月侵日为眚,阴犯阳为逆,逆顺之事,贤圣所重,故见其逆事,而特鼓之。此据日食为说耳。传称“日月之眚”,日月并言,则月食亦有鼓。《周礼·大仆职》云:“凡军旅,田役,赞王鼓,救日月,亦如之。”是日食、月食皆有鼓也。《穀梁传》曰:“天子救日,置五麾,陈五兵五鼓,诸侯置三麾,陈三鼓三兵,大夫击门,士击柝。”左氏虽无传,义或然也。

晋士蒍使群公子尽杀游氏之族,乃城聚而处之。聚,晋邑。○聚,才喻反。

冬,晋侯围聚,尽杀群公子。卒如士蒍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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