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有三年,春,二月,公会纪侯、郑伯。已巳,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齐师、宋师、卫师、燕师败绩。大崩曰败绩,例在庄十一年。或称人,或称师,史异辞也。卫宣公未葬,惠公称侯以接邻国,非礼也。
○正义曰:传称「宋多责赂於郑,故以纪、鲁及齐,与宋、卫、燕战」。然则此战之兴,本由宋、郑相怨,虽复各连同好,当以宋、郑为主。其序纪在郑上,宋处齐下者,若鲁人不与,而邻国自行,则以主兵为先。若与鲁同行,鲁史所记,则当以鲁为主,不得复先主兵,亦既不先主兵,即以大小为序,故纪先郑也。宋使齐为主,犹隐四年州吁伐郑,使宋为主,故齐先宋。此以公在会,故不以主兵为先,尊卑为序,故纪在郑先。若然,庄二十六年,会宋人、齐人伐徐,杜云:「宋主兵,故序齐上。」彼鲁亦在,而先主兵者,彼是鲁之微人所会之国,又少,此则公自在会,及所战之国,历序又多,故不与彼同也。战称将,败称师,是史策之常法也。史所以然者,师是将之所帅,战则举将为重,败则群师尽崩,固当举师言败。若其败还书将,则是将身独败,无以见师之大崩,故战则称将,败则称师,言其众师尽败,非独将身败也。此燕人谓将也,楚子伤目,故称楚子败绩,此若云燕人败绩,则是燕将身伤,以此不得不称师败。唯庄二十八年,「卫人败绩」,违常文耳。 ○注「大崩」至「礼也」。 ○正义曰:言史异辞者,决庄二十八年,卫人及齐人战,卫人败绩也。此败称师,而彼败称人,是史异辞也。史非一人,立辞自异,非褒贬之例也。此二者於理则师是而人非,但不以为义,故合各从其本耳。杜以既葬为成君,虽则逾年,犹待葬讫,故以惠公为非礼。《释例》曰:「父虽未葬,丧服在身,逾年则於其国内即位称君,伐郑之役,宋公、卫侯是也。《春秋》书鲁事,皆逾年即位称公,不可旷年无君,则知他国亦同然。据父未葬,於其国内虽得伸其尊,若以接邻国,则违礼失制也。」是言先君未葬,则不得称爵成君以接邻国也。杜言违礼失制,礼制亦无明文。案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来求金。传曰:「不书王命,未葬也。」彼以逾年未葬,不得称王命使,是其礼制未可,以此知接邻国,则违礼制也。
三月,葬卫宣公。无传。
夏,大水。无传。
秋,七月。
冬,十月。
十三年春,楚屈瑕伐罗,斗伯比送之。还,谓其御曰:「莫敖必败,举趾高,心不固矣。」趾,足也。
遂见楚子曰:「必济师。」难言屈瑕将败,故以益师讽谏。○见,贤遍反。齐,笺计反。难,乃旦反。讽,方凤反。本亦作风。楚子辞焉。不解其旨,故拒之。○解,户买反。
入告夫人邓曼,邓曼曰:「大夫其非众之谓,邓曼,楚武王夫人。言伯比意不在於益众也。
其谓君抚小民以信,训诸司以德,而威莫敖以刑也。莫敖狃於蒲骚之役,将自用也,狃,忕也。蒲骚在十一年。○狃,女久反。忕,时世反。又时设反。
必小罗。君若不镇抚,其不设备乎?夫固谓君训众而好镇抚之,抚小民以信也。○好,呼报反,又如字。
召诸司而劝之以令德,训诸司以德也。
见莫敖而告诸天之不假易也。诸,之也,言天不借贷慢易之人,威莫敖以刑也。○易,以豉反,注同。借,子夜反。贷,他代反。慢,武谏反。
不然,夫岂不知楚师之尽行也?」楚子使赖人追之,不及。赖国在义阳随县。赖人,仕於楚者。尽,津忍反。此类可以意求。
○正义曰:大夫伯比言济众者,非益众之谓也。其此伯比之意,当谓君宜抚慰小人士卒以言信也,教训诸司长率以令德,而威惧莫敖以刑罚也。莫敖狃於蒲骚之役。狃,贯也,贯於蒲骚之得胜,遂恃胜以为常,将自用其心,不受规谏,必轻小罗国以为无能,君若不以言辞刑罚镇重抚慰之,莫敖其将不设备乎!夫谓伯比。伯比之意,固当谓君教训众民而好以言辞镇抚之,召军之诸司而劝勉之以善德。见莫敖而告之,道上天之意不借贷慢易之人,不使慢易之人得胜,言其必须敬惧也,其意当如此耳。若其不然,此伯比岂不知楚师之尽行也,而更请益师乎? ○注「狃,忕也」。 ○正义曰:《说文》云:「狃,狎也」,「忕,习也。」郭璞云:「贯,忕也」。今俗语皆然,则狃、忕皆贯习之义,以贯得胜则轻易前敌,将自用其意,不复持重。
莫敖使徇于师曰:「谏者有刑。」徇,宣令也。○徇,似俊反。
及鄢,乱次以济。鄢水,在襄阳宜城县入汉。○鄢,於晚反,又於万反。乱次以济。本或作「乱次以济其水」。
○正义曰:《释例》曰:「鄢水出新城沶乡县,东南经襄阳,至宜城县入汉。」
遂无次,且不设备。及罗,罗与卢戎两军之,卢戎,南蛮。○庐,如字,本或作卢,音同。
大败之。莫敖缢于荒谷。群帅囚于冶父,缢,自经也。荒谷、冶父皆楚地。○缢,一豉反。荒,如字,本或作巟,音同。冶,音也。
以听刑。楚子曰:「孤之罪也!」皆免之。
宋多责赂於郑,立突赂。
郑不堪命,故以纪、鲁及齐与宋、卫、燕战。不书所战,后也。公后地期而及其战,故不书所战之地。
○正义曰:两敌将战,必豫期战地,公未见纪、郑,纪、郑已与齐、宋先设战期,公不及设期,唯及其战。故言战而不书所战之地,言此地非公所期,故不书也。《释例》曰:「桓十三年,战不书所,所者,期战所在之地也。公会战而后其期,犹及诸侯,共其成败,故备书诸国而不书地。成十六年传曰:『战之日,齐国佐至於师。』此其类也。然则诸战书日者,日即从月,计此经当云『二月,已已,公会纪侯、郑伯』,今退已已於郑伯之下者,《春秋》之例,公之出会,例多以月,要盟、战败,例多以日,故已已之文在公会纪侯郑伯之下。『十二年,十二月,及郑师伐宋。丁未,战于宋』,亦其类也。」服虔云:「下日者,公至而后定战日。」地之与日当同时设期,公既不及期地,安得及期日也?刘炫云:「公会纪、郑,告庙而行,始行即书会也。其战之日,则战罢乃告庙。史官虽连并其文,而存其本旨,已巳是战日,故下日以附战。」
郑人来请脩好。○好,呼报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