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有五年,春,陈侯使女叔来聘。称字者,敬老也。礼,七十,虽庶人,主字而礼之。《孝经》曰「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不敢遗小国之臣」是也。○女,音汝。
○解云:正以称字异于诸侯大夫之例,故知其老也。
○解云:注言此者,欲道《春秋》假鲁以为明王,谓女叔为小国之臣矣。
夏,五月,癸丑,卫侯朔卒。《春秋》篡明者当书葬,朔不书葬,嫌与篡同例,身绝国不绝,故去葬,明犯天子命重,不得书葬,与盗国同。○故去,起吕反,年末同。
○解云:篡明者,谓经有立、入之文也,不嫌非篡,则书其葬,隐四年冬,「卫人立晋」;桓十三年春,「葬卫宣公」;庄九年夏,「齐小白入于齐」;僖十八年秋,「葬齐桓公」之属是也。若篡不明者,则去其葬,以见其篡,不合为诸侯,即晋惠公之属是也。今此寻朔于上六年经云「夏,六月,侯朔入于卫」,既有入文,即是篡明,当合书葬,而不书葬者,若其书葬,则嫌与篡明者同例,但身合绝而已,其国不合绝,故亦去其葬,明其犯天子之命罪重,不得书葬,与盗国同。盗国即篡是也。朔犯天子命在上六年。
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日食则曷为鼓用牲于社?据日食在天。
○解云:谓日食在天上,何由于地而鼓用牲乎?
求乎阴之道也。求,责求也。
以朱丝营社,或曰胁之,或曰为闇,恐人犯之,故营之。或曰者,或人辞,其义各异也。或曰胁之,与责求同义。社者,土地之主也。月者,土地之精也。上系于天而犯日,故鸣鼓而攻之,胁其本也。朱丝营之,助阳抑阴也。或曰为闇者,社者,土地之主,尊也,为日光尽,天闇冥,恐人犯历之,故营之。然此说非也。记或传者,示不欲绝异说尔。先言鼓,后言用牲者,明先以尊命责之,后以臣子礼接之,所以为顺也。不言鼓于社用牲者,与禘于大庙用致夫人同,嫌起用牲为非礼。书者,善内感惧天灾应变得礼也。是后夫人遂不制,通于二叔,杀二嗣子也。○营社,一倾反,又如字,本亦作「萦」,同。为闇,于伪反,注「为闇」、「为日光」同。大庙,音泰。应变,应对之应。
○解云:知其非者,正以日食者,阴气侵阳,社官五土之神,理宜抑之,而反营卫,失抑阴之义故也。
○解云:《公羊》之义,救日食而有牲者,以臣子之道接之故也,与《左氏》天灾有币无牲异矣。僖八年「秋,七月,禘于大庙,用致夫人」,彼注云「以致文在庙下,不使入庙,知非礼也」。然则此经若鼓用牲之文,在于社之下,不使在社上,则用牲为非礼。若然,上二十四年传云「用者不宜用也」,而此注复以用牲为得礼者,《公羊》之义,以用为时事,不必着不宜也。
○解云:谓经书日食,善内之得礼矣。夫人遂不制以下,是其日食之义。言通于二叔者,下二十七年传云「公子庆父、公子牙通乎夫人以胁公」是也。言杀二嗣子者,子般、闵公是也。
伯姬归于杞。
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其言于社于门何?据一鼓用牲耳。
于社,礼也。于门,非礼也。于门非礼,故略不复举鼓用牲。不举非礼为重者,如去于社,嫌于门礼也。大水与日食同礼者,水亦土地所为,云实出于地,而施于上乃雨,归功于天,犹臣归美于君。○复,扶又反。
○解云:同礼,谓同鼓用牲矣。
冬,公子友如陈。如陈者,聘也。内朝聘言如者,尊内也。书者,录内所交接也。朝京师大国,善有加录文,如楚有危文。聘无月者,此于朝轻也。
○解云:凡朝聘例时,加录,谓书月是也。即成十三年「三月,公如京师」,彼注云「月者,善公尊天子」者,是其朝京师有加录之文矣。襄二十一年「春,王正月,公如晋」彼注云「月者,溴梁之盟后,中国方乖离,善公独能与大国」者,是朝大国有加录之文矣。
○解云:即襄二十八年冬,「十有一月,公如楚」,彼注云「如楚皆月者,危公朝夷狄也」。是也。
○解云:即《春秋》上下内聘京师及大国悉书时是也。而襄三十年「春,王正月,楚子使薳颇来聘」书月者,彼注云「月者,公数如晋,希见答,今见聘,故喜录之」是也。然则此云聘无月者,据内言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