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公卷二十五起元年,尽五年
《释文》:何以定公为昭公子,与《左氏》异。
元年,春,王。定何以无正月?据庄公虽不书即位,犹书正月。
○解云:即庄元年经云「元年,春,王正月。三月夫人孙于齐」是也。案庄公之经,上有正月,下有三月。今定公亦下有三月,而上无正月,故据之。若然,案隐公之经亦云「元年,春,王正月」,下云「三月,公及邾娄仪父盟于昧」,亦是上有正月,下有三月,而不据之者,正以隐公所承,不薨于外,且欲让桓,位非已有,与定公不类,宁得据之?其闵、僖之属,虽承弑君之后,其所承者,皆在位见弑,元年之下复无三月之文,与定不同,故不据之。然则桓公戕于齐,昭公卒于外,亦是不类而得据之者,正以昭公失道,为臣所逐,终死于外,耻与桓同,故据之耳。
正月者,正即位也。本有有正月者,正诸侯之即位。
○解云:案隐元年传云「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何氏云「统者,始也,总系之辞。夫王者始受命改制,布政施教于天下,自公侯至于庶人,自山川至于草木昆虫,莫不二系于正月,故云政教之始」。以此言之,似书正月者,为大一统也。而言本有正月者,正诸侯即位者,兼二义故也。何氏云自公侯以下皆系正月,即是正月者,正诸侯即位之义。
定无正月者,即位后也。虽书即位于六月,实当如庄公有正月。今无正月者,昭公出奔,国当绝,定公不得继体奉正,故讳为微辞,使若即位在正月后,故不书正月。
○解云:谓定公行即位之礼在正月之后也。
○解云:依经及传,正以定公即位在正月之后,故无正月,何氏更言「昭公出奔,国当绝,定公不得继体奉正」者,正以书正月,大一统也,明不但一即位而巳。且诸侯之法,礼当死位,而昭公不君,弃位出奔,终卒于外,为辱实甚,论其罪恶,君臣共有,故知鲁国之当绝矣,是以何氏消量作如此注。故讳为微辞者,谓经与传直作无即位,故无正月之义。其定公当绝之文没而不见,故谓微辞尔。
即位何以后?据正月正即位。
昭公在外,昭公丧在外。
得入不得入,未可知也。为未可知?据巳称元年。
○解云:谓昭公之丧在外,得入不得入未可知,不谓据定公之身也。其实定公先在于内,是以上文巳称元年矣。但以君丧未入,未得正行即位礼,是以即位在正月之后,而《左氏》以为丧及坏隤,公子宋乃先入者,何氏所不取之。
○解云:谓巳称元年春,似行即位之礼讫,何言昭公之丧得入不得入未可知也?而即位后乎?
在季氏也。今季氏迎昭公丧而事之,定公得即位;不迎而事之,则不得即位。
○解云:定公是时虽以先君之丧未入,未行即位之礼,其实为君之道巳成,是以上文得称「元年,春」矣。但犹微弱,不敢逆其父丧,故云在季氏也。
定、哀多微辞。微辞,即下传所言者是也。定公有王无正月,不务公室,丧失国宝;哀公有黄池之会,获麟,故总言多。
○解云:定、哀二君,微辞有五,故谓之多,不谓馀处更有所对。若然,昭与定、哀同是太平之世,所以特言定、哀者,昭公之篇无微辞之事,宁可强言之乎?
○解云:谓主人习其读而问其传,则未知巳之有罪焉尔也。
○解云:得为微辞者,实为昭公出奔国当绝,定公不得继体奉正,故无正月。如似即位在正月之后,是以无正月然,故得谓之微辞。
○解云:下二年「夏,五月,壬辰,雉门及两观灾」,「冬,十月,新作雉门及两观」,传云「其言新作之何?修大也」,注云「天灾之,当减损如诸侯制,而复修大,僣天子之礼,故言新作以见修大也」;「修旧不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不务乎公室也」,注云「务,犹勉也。不务公室,亦可施于久不修,亦可施于不务如公室之礼,微辞也」。然则书其「新作雉门及两观」者,主讥其僣天子之礼,可施于久不修治而录之,传云「不务公室」,亦得助成微辞之义也。
○解云:下八年冬「盗窃宝玉大弓」,传云「宝者何?璋判白」,注云「不言璋言玉者,起珪、璧、琮、璜、璋五玉尽亡之。传特言璋者,所以郊事天,尤重」也。「书大弓者,使若都以国宝书,微辞也」。谓之宝者,世世宝用之辞也。然则特书大弓者,欲通谓之宝,宝即大弓,是可以世世传保而珠玉之,故谓之宝玉也。
○解云:黄池之会者,即哀十三年夏,「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传云「吴何以称子?吴主会也。吴主会,则曷为先言晋侯,不与夷狄之主中国也。其言及吴子何?会两伯之辞也。不与夷狄之主中国,则曷为以会两伯之辞言之?重吴也。曷为重吴?吴在是,则天下诸侯莫敢不至也」,彼注云「以晋大国,尚犹汲汲于吴,则知诸侯莫敢不至也。不书诸侯者,为微辞,使若天下尽会之,而鲁侯蒙俗会之者恶愈」是也。其获麟者,即哀十四年「春,西狩获麟」是也,实为圣汉将兴之瑞,周家当灭之象。今经直言获麟,不论此事,若以麟来,周王更欲中兴之兆,得谓之微辞矣。
主人习其读而问其传,读谓经,传谓训诂,主人谓定公。言主人者,能为主人皆当为微辞,非独定公。
则未知已之有罪焉尔。此假设而言之,主人谓定、哀也。设使定、哀习其经而读之,问其传解诂,则不知已之有罪。于是此孔子畏时君,上以讳尊隆恩,下以辟害容身,慎之至也。
○解云:主人习其读,谓习其经而读之也。云而问其传者,谓问其夫子口授之传解诂之义矣。云则未知已之有罪焉尔者,焉尔犹于是,读其微辞,意指难明,虽问解诂,亦未知已之有罪乎《春秋》。假令读定元年经,而问其传之解诂云「定何以无正月?正月者,正即位也。定无正月者,即位后也」,则无以知其国当绝,定公不得继体奉正之义;假令读定公二年经云「新作雉门及两观」,而问其传之解诂云「修书不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不务乎公室也」,正以久不修理,不以公室为急务,故书之,无以知其僣天子是也。
○解云:当尔之时未有《春秋》。故知主人习其经而读之者,假设而言之也。既未有《春秋》,而强言主人,故云此假设而言之。云主人谓定、哀者,正以上言「定、哀多微辞」,下文即言「主人习其读」,故知此主人者,宜指定、哀言之也。
○解云:此时君者,还指定、哀也。孔子作《春秋》当哀公之世,定没未几,臣子犹存,故亦畏之,为之讳恶恩隆于定、哀,故曰上以讳尊隆恩也;若不回避其害,则身无所容,故曰下以辟害容身也。尊君卑已,故生上下之文耳。其传未行,口授弟子,而作微辞以辟其害,亦是谨慎之甚,故此曰慎之至也。
三月,晋人执宋仲几于京师。仲几之罪何?据言于京师,成伯讨辞,知有罪。○几,本或作「讥」。
○解云:上言晋人似非伯讨言于京师,是伯讨之文,与夺未明,故难之。
不蓑城也。若今以草衣城是也。礼,诸侯为天子治城,各有分丈尺,宋仲几不治所主。○不蓑,素戈反,一或作「蓑」,一或音初危反。衣,于既反。为天,于伪反,下「善为」同。
○解云:谓不以蓑苫城也。《公羊》之义,以为昭三十二年「城成周」者,既是城讫,故于此处责其不蓑而巳,不似《左氏》方始欲城耳。
○衣,读如衣轻裘之衣。
○解云:正以宋人不治所主者,晋人执而归之于京师,得为伯讨之文,故知礼有分丈尺之法,不谓更存礼文。
其言于京师何?据城言成周,执不地。
○解云:即昭三十二年「冬,仲孙何忌会晋韩不信」以下,「城成周」是也。
○解云:谓《春秋》上下,大夫见执,例不举地,即下六年「秋,晋人执宋行人乐祈黎」;七年秋,「齐人执卫行人北宫结」之属是也。若然,成十六年「九月,晋人执季孙行父,舍之于招丘」,彼传自有解;「执未可言舍之者,此其言舍之何?仁之也。曰在招丘,悕矣」,注云「悕,悲也。仁之者,若曰在招丘可悲矣。闵录之辞」;「执未有言仁之者,此其言仁之何?代公执也」是也。
伯讨也。大夫不得专执,执无称名氏,见伯讨例,故地以京师,明以天子事执之,得伯讨之义。○见,贤遍反。
○解云:下传云「大夫之义,不得专执也」,故云大夫不得专执。若诸侯执人,即僖四年传云「称侯而执者,伯讨也;称人而执者,非伯讨也」。若其大夫不得专执,故其执人之时,无称名氏,见伯讨例,虽无其例,其执之有理,宁得不作其文,是故地以京师,明以天子事执之,见其得伯讨之义也。
伯讨则其称人何?据城称名氏,诸侯伯执不称人也。复发此难者,弟子未解,嫌大夫称人相执,与诸侯同例。○复发,扶又反,下皆同。难,乃旦反。解,音蟹。
○解云:即昭三十二年「冬,仲孙何忌会晋韩不信」以下,「城成周」是也。
○解云:即僖四年传云「称侯而执者,伯讨也;称人而执者,非伯讨也」是也。若欲指经言之,即成十五年春,「晋侯执曹伯归之于京师」是也。
贬。故称人尔,不以非伯讨故。
曷为贬?据晋侯伯执称人,以他罪举。
○解云:即僖三十八年冬,「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传云「归之于者,罪巳定矣」,「此晋侯也,其称人何?贬,曷为贬?卫之祸,文公为之也。文公为之柰何?文公逐卫侯而立叔武,使其兄弟相疑,放乎杀母弟者,文公为之也」。然则彼乃晋文之执卫侯,实得伯讨之义,而称人者,正由文公恶卫侯太深,爱叔武太甚,故致此祸,是以贬之称人,故曰以佗罪举也。今此晋人执仲几,亦得为伯讨之义,而贬称人,故欲问其称人之状矣。
不与大夫专执也。曷为不与?据伯讨。
实与,言于京师是也。
而文不与。文不与者,贬称人是也。
文曷为不与?大夫之义,不得专执也。大夫不得专相执,辟诸侯也。不言归者,诸侯当决于天子,犯之恶甚,故录所归。大夫当决主狱尔,犯之罪从外小恶,不复别也。无例不在常书,又月者,善为天子执之。○别,彼列反。
○解云:据实与,但何氏省文,不复言大夫之义不得专执,则其曰实与之何?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大夫有为无道者,力能执之则执之可也,异僖元年、二年「救邢」「城楚丘」之传者,正以诸侯相执,伯者之常事;大夫相执,例之所略,详尊略卑之义也。
○解云:正以僖二十八年冬,「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成十五年春,「晋侯执曹伯归之于京师」,襄十六年春,「晋人执莒子、邾娄子以归」者,是诸侯相执,录其所归之文。所以然者,正以诸侯尊贵,当决于天子,若其犯之,其恶深大,故须录其归之所在,即执卫侯、曹伯归于京师,是其得正;执莒子、邾娄子以归其国者,失所明矣。彼注云「录以归者,甚恶晋也。有罪无罪,皆当归京师,不得自治之」是也。若然,案襄十九年春,「晋人执邾娄子」,亦是诸侯相执,而不录其所归者,正以会上执之,即会上释之,实无所归,宁得录之也?若执大夫,当于主狱之人耳。若其犯之,但为小恶,故从外小恶例,不复分别之也。若然,所见之世,录外小恶,而言从外小恶不复别之者,正谓时时录之,以见太平之世,诸夏小恶在治之限,文不尽录,故得然解。
○解云:欲道《春秋》上下,更无大夫相执之义,即是无其比例,不在常书之限。今而书之,又书其月详录之,与诸侯相执同例者,善为天子执故也。知诸侯相执例书月者,正以襄十六年三月,「晋人执莒子、邾娄子」;十九年正月,「晋人执邾娄子」之属,皆书月故也。旧云此事所以无归于以归之例,正由大夫相执,不在当书故也。既不在当书而书月以执之者,善为天子执之故也。
夏,六月,癸亥,公之丧至自干侯。至自干侯者,非公事齐不专,中去之晋,竟不见容,死于干侯。
戊辰,公即位。癸亥,公之丧至自干侯,则曷为以戊辰之日然后即位?据癸亥得入巳可知。
正棺于两楹之间,然后即位。正棺者,象既小敛夷于堂。昭公死于外,不得以君臣礼治其丧,故示尽始死之礼。礼,始死于北牖下,浴于中溜,饭含于牖下,小敛于户内,夷于两楹之间;大敛于阼阶,殡于西阶之上,祖于庭,葬于墓,夺孝子之恩动以远也。礼,天子五日小敛,七日大敛;诸侯三日小敛,五日大敛;卿大夫二日小敛,三日大敛,夷而绖,殡而成服,故戊辰然后即位。凡丧,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童子、妇人不杖,不能病故也。○小敛,力验反,下皆同。北墉,音容,本又作「牖」。溜,力又反。饭,扶晚反。含,户暗反。阼,才故反。
○解云:《丧大记》云「小敛,主人即位于户内,主妇东面,乃敛。卒敛,主人冯之踊,主妇亦如之」,「彻帷,男女奉尸夷于堂,降拜」,郑注「夷之言尸也」,「主人主妇以下从而奉之,孝敬之心。降拜,拜宾也」是也。云故示尽始死之礼者,示字亦有作「不」字者,误也。云礼,始死于北牖下者,即《丧大记》「疾病」,「寝东首于北牖下」是也。云浴于中溜云云者,即《坊记》云「子云『宾礼每进以让,丧礼每加以远。浴于中溜,饭于牖下,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殡于客位,祖于庭,葬于墓,所以示远也』」是也。而言夷于两楹之间者,即此传云「正棺于两楹之间」是也。云夺孝子之恩动以远也者,何氏以意言之也;言此者,欲陈始死礼。云天子五日云云者,何氏差约古礼而言之,欲道始死之礼,五日大敛而殡,殡讫成服;今欲示尽始死之礼,故云公之丧癸亥日,至于丁卯,殡而成服,戊辰之日乃即位矣。云凡丧三日云云者,即《丧服四制》云「杖者何也?爵也。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或曰担主,或曰辅病:妇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是也。郑注《丧大记》云「三日者,死之后三日也。为君杖不同日,人君礼大,可以见亲疏也」,引之者,欲道丧入五日,嗣子、大夫授杖巳讫,可以即位正其臣矣。
子沈子曰:「定君乎国,定昭公之丧礼于国。
然后即位。」即位不日,此何以日?据即位皆不日。
录乎内也。内事详录,善得五日变礼,或说危不得以逾年正月即位,故日。主书者,重五始也。
○解云:书日所以得变礼者,癸亥之日公丧,乃至戊辰之日然后君即位,象五日殡讫即位之礼,故录日以明之,言其变而合礼矣。
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九月,大雩。定公得立,尢喜而不恤民之应。
立炀宫。炀宫者何?据十二公无炀公。○炀,馀亮反。
○解云:正以《春秋》之内,更无炀公之称,而立其宫,故执不知问。
炀公之宫也。春秋前炀公也。
立者何?立者不宜立也。立炀宫,非礼也。不日嫌得礼,故复问立也。不日者,所见之世讳深,使若比武宫恶愈,故不日。
○解云:欲言是礼,不应言立;欲言非礼,复不书日,故执不知问。
○解云:隐四年冬「卫人立晋」之下,传云「立者何?立者不宜立也」;成六年春「二月,辛巳,立武宫」之下,传云「立者何?立者不宜立也」。然则《春秋》之内,三发此文者,「公子晋」之下发之,是《春秋》之首;成六年「立武宫」之下发之,嫌立宫与诸侯异例;此复发之者,正以「立武宫」书日,此不书日,故同之。昭二十二年秋,「尹氏立王子朝」,不复发之者,从立晋之传可知。
○解云:《春秋》之例,失礼于宗庙例书日,故此不日嫌得礼也。注言此者,正以成六年巳有此传,今复发之,故解云耳。
○解云:例既书日,而不日者,正以当所见之世故也。若然,案庄二十三年「秋,丹桓宫楹」,何氏云「失礼宗庙例时」,与向说违者,盖失礼于鬼神例日,故隐五年「初献六羽」之下,何氏云「失礼鬼神例日」是也。若失礼修营于宗庙,则例书时,即庄二十三年「秋,丹桓宫楹」,何氏云「失礼宗庙例时」是也。庄二十四年「春,王三月,刻桓宫桷」书月者,何氏云「月者,功重于丹楹」是也。若其失礼始造宗庙者,例书日,即成六年「春,王二月,辛巳,立武宫」是也。所以然者,刻桷功重于丹楹,犹变例以书月,况于始造宗庙,为费实深,宁不日乎?例既宜日而不日者,正以当所见之世,为内讳深,使若恶愈于武宫故也。
冬,十月,霣霜杀菽。何以书?记异也。菽,大豆。时犹杀菽,不杀他物,故为异。○霣,于敏反。
○解云:知独杀菽,不杀他物者,正以此经特举杀菽,传云记异故也。若更杀他物,则经直云霣霜,不举谷名。传云「记灾也」,即桓元年「秋,大水」,传云「何以书?记灾也」,彼注云「灾伤二谷以上」是也。此则但伤一谷,既不成灾,故谓之异。
此灾菽也,曷为以异书?据无麦苗以灾书。
○解云:即庄七年「秋,大水。无麦苗」,传云「何以书?记灾也」是也。然则大水杀麦苗,传云记灾;今此霣霜杀菽,传云记异,故据而难之。若然,向解若更杀他物,则经直言霣霜,不举谷名,何故庄七年经云「秋,大水,无麦苗」者,彼传云「一灾不书,待无麦,然后书无苗」,彼注云「明君子不以一过责人,水、旱、螟、虫,皆以伤二谷乃书。然不书谷名,至麦苗独书者,民食最重」是也。然则一灾不书,今此书者,示以早当诛季氏,故不得不录也。
异大乎灾也。异者,所以为人戒也。重异不重灾,君子所以贵教化而贱刑罚也。周十月,夏八月,微霜用事,未可杀菽。菽者,少类,为稼强,季氏象也。是时定公喜于得位,而不念父黜逐之耻,反为淫祀立炀宫,故天示以当早诛季氏。
○解云:虽曰但伤一物,若以害物言之,灾而必书者,正以异重于灾故也,何者?隐三年传何注云「异者,非常而可怪,先事而至者」,隐五年作注云「灾者,有害于人物,随事而至者」。然则正由先事而至,可以为戒,若其变改,竟不害人物,若似君父教戒臣子之义,故但谓之异而贵之矣。灾者,随事而至,害于人物,虽言变改,亦无所及,若似刑罚一施,不可追更之义,故谓之灾而不重之,故注云「重异不重灾,君子所以贵教化而贱刑罚也」。然则直是美大此异,故言异大于灾,不论害物与否。《五行传》云「害物为灾,不害物为异」,亦通于此矣。
○解云:菽季不同,而得为其象者,正以菽为第三之称,故为少类。季氏于叔孟为第,亦是少之义,故得为其象。菽虽第三,为稼最强;季氏虽幼,强于叔孟,故曰菽者,少类,为嫁强,季氏之象也。
○解云:何氏以为定公者,昭公之子,与贾、服异。既为昭公之子而喜于得位者,正以父见放逐,薨于干侯,雠人秉政有年岁矣,为道亦何可知,忽然而立,宁不喜乎?是以忘其耻辱,欲求福于淫祀,天怪其所为,故示之戒也。旧云定公为昭公弟,立非其次,是以喜之。而谓昭公为父者,臣子一例故也。云故天示以早当诛季氏也者,天戒若曰,等欲劳心作淫祀之时,不如作意早诛季氏。所以然者,虽作淫祀,终竟无福,早诛季氏,可以复雠去患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