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公卷二十三起十三年,尽二十三年
十有三年,春,叔弓帅师围费。○费,音秘。
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弑其君虔于干溪。此弑其君,其言归何?据齐阳生入恶不言归。○溪,苦兮反。
○解云:正以归者,出入无恶之文。今君弑而言归,故难之。
○解云:即哀六年秋七月,「齐阳生入于齐」是也。其阳生入恶者,先诈致诸大夫,立于陈乞之家,自是往弑舍是也。
归无恶于弑立也。归无恶于弑立者何?灵王为无道,作干溪之台,三年不成,楚公子弃疾胁比而立之。然后令于干溪之役曰:「比已立矣,后归者不得复其田里。」众罢而去之,灵王经而死。时弃疾诈告比得晋力可以归,至而胁立之。比之义,宜效死不立而立;君因自经,故加弑也。言归者,谓其本无弑君而立之意,加弑,责之尔。不日者,恶灵王无道。封内地者,起祸所由,因以为戒。○罢,音皮。恶灵,乌路反。
○解云:弑谓虔也。言所以书其归者,正于弑虔之时,比无恶。
○解云:正据经书弑其君虔,曷为言无恶?故问之。
○解云:经者,谓悬缢而死也。若申生雉经,及《论语》云「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自经于沟渎」者是也,故何氏云「君因自经」。
○解云:正以经书自晋,故得为有力之义,故如此解。○云比之义,宜效死不立者,下传文。云言归者,明其本无弑君而立之意,加弑,责之尔者,桓十五年传曰:「归者,出入无恶」,故云本无弑君而立之意。言加杀,责之者,谓责其不效死而立矣。云不日者,恶灵王无道者,正以宣二年「秋,七月,乙丑,晋赵盾弑其君夷獆」,四年「夏,六月,乙酉,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则《春秋》之义不问加弑与否,例皆书日。今而不日,故解之。云封内地者,起祸所由,因为戒者,正以下二十五年,「宋公佐卒于曲棘」,传云「曲棘者何?宋之邑。诸侯卒其封内不地,此何以地?忧内也」,注云「时宋公闻昭公见逐,欲忧纳之,至曲棘而卒,故恩录之」。然则诸侯卒其封内例不地,今此灵王见弑干溪之由,是以书地以起之,故曰起祸所由,因以为戒也。
楚公子弃疾弑公子比。比已立矣,其称公子何?据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
○解云:在文十四年九月。彼传云「此未逾年之君也,其言弑其君舍何?已立之,己杀之,成死者而贱生者也」,注云「恶商人怀诈无道,故成舍之君号,以贱商人之所为」。然则彼未逾年君,而见弑称成君,今比亦为未逾年君,见弑称公子,故据而难之。所以不据僖九年「晋里克弑其君之子奚齐」者,正以取成君之号以难公子,义强于君之子之文故也。
其意不当也。据上传知其胁。
○解云:即上传云「楚公子弃疾胁比而立之」是也。
其意不当,则曷为加弑焉尔?据王子朝不贬。○朝,如字。
○解云:即二十三年秋,「尹氏立王子朝」,注云「贬言尹氏者,着世卿之权。尹氏贬,于朝不贬者,年未满十岁,未知欲富贵,不当坐,明罪在尹氏」。然则子朝之意,与此相似,子朝不贬而比加弑,故难之。
比之义宜乎效死不立。大夫相杀称人,此其称名氏以弑何?据经言弑公子比也。
○解云:即守死善道,若王子闾之类也。
○解云:即文十六年冬,「宋人弑其君处臼」之下,传云「大夫弑君称名氏,贱者穷诸人」,注云「贱者谓士也,士正自当称人」;「大夫相杀称人,贱者穷诸盗」,注云「降大夫使称人,降士使称盗者,所以别死刑有轻重也」。然则文十六年师有成解,故此弟子取而难之。
○解云:经言弑公子比,即是两下相杀之文,而称弃疾名氏,是以据而难之。
言将自是为君也。故使与弑君而立者同文也。不言其者,比实已立,嫌触实公子,弃疾则楚子居也。
○解云:谓弃疾从是杀比之后,遂代比为君矣。
○解云:同文也,即文十四年秋九月,「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是也。
○解云:庄二十二年春,「陈人杀其公子御寇」,注云「书者,杀君之子,重也」;下十四年「冬,莒杀其公子意恢」。然则彼二公子见杀,言其,今公子比实已立讫,若言杀其公子比,则嫌触彼二公子文,故曰嫌触实公子。云弃疾即楚子居也者,即下二十六年秋,「楚子居卒」是也。
秋,公会刘子、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娄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娄子于平丘。八月,甲戌,同盟于平丘。不举重者,起诸侯欲讨弃疾,故详录之。不言刘子及诸侯者,闲无异事可知矣。
○解云:文十四年「六月,公会宋公」以下,「同盟于新城」。然则彼亦是二事,举盟为重,不言会于某,今会盟并举,故须解之,故云诸侯欲讨弃疾。以上有弃疾弑君之事,下传有诸侯遂乱之言,故知于间详录此会,欲讨之矣。
○解云:《春秋》之义,会盟咸有而间隔事者,则重言诸侯,即定公四年「三月,公会刘子、晋侯」以下「于召陵,侵楚」;夏四月,「蔡公孙归姓帅师灭沈,以沈于嘉归,杀之」;「五月,公及诸侯盟于浩油」。然则彼由间有隔事,刘子不与盟,是以重出诸侯。今则间无隔事,刘子复与盟,是以不劳重出刘子及诸侯,见其可知矣。
公不与盟。○与,音预,注二「不肯与」及下文「不与焉」,注「公不与」、「不宜与」皆同。
○解云:正以盟会详录即为善事,而公不与盟,于义似违,故执不知问。
公不见与盟也。时晋主会,疑公如楚,不肯与公盟,故讳使若公自不肯与盟。
○解云:须言时晋主会者,正以此会刘子在其间,故须辨之。知非刘子主会者,正以当时天子微弱故也。知疑公如楚,不肯与公盟者,正以上七年「三月,公如楚」,「九月,公至自楚」之文;十一年「公如晋,至河乃复」,是其见疑,不得入晋故也。
公不见与盟,大夫执,何以致会?据得意乃致会。
○解云:即庄六年注云「公与二国以上出会盟,得意致会,不得意不致」。今此平丘之经,亦是公与二国以上出会盟之事,故言据得意乃致会也。若欲伯事言之,即哀十三年夏,「公会晋侯乃吴子于黄池」,「公至自会」是也。
不耻也。曷为不耻?据扈之会公失序耻之。
○解云:即文七年「秋,八月,公会诸侯、晋大夫盟于扈」,传云「诸侯何以不序?大夫何以不名?公失序也。公失序奈何?诸侯不可使与公盟,眣晋大夫使与公盟也」,何氏云「为诸侯所薄贱不见序,故深讳为不可知之辞」是也。
诸侯遂乱,反陈、蔡,君子耻不与焉。时诸侯将征弃疾,弃疾乃封陈、蔡之君,使说诸侯,诸侯从陈、蔡之君言还反,不复讨楚,楚乱遂成,故云尔。公不与盟,不书成楚乱者,时不受盟也。诸侯实不与公盟,而言公不与盟者,遂乱,虽见与,公犹不宜与也,故因为公张义。○复,扶又反。为公,于伪反。
○解云:即下文是也。
○解云:《春秋》之义,讳内恶,故隐五年「春,公观鱼于棠」,传云「何以书?讥。何讥尔?远也」,何氏云「实讥张鱼而言观,讥远者,耻公去南面之位,下与百姓争利,匹夫无异,故讳使若以远观为讥也」。然则公若与盟,即成楚乱,便是内恶,例讳不书。今公不与盟,不书楚乱者,正以时不受赂,是以不得书其成乱矣。桓二年春,「公会齐侯、陈侯、郑伯于稷,以成宋乱」,「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纳于太庙」,传云「何以书?讥。何讥尔?遂乱受赂,纳于太庙,非礼也」。然则彼以受赂之故,书其成宋乱,今不受赂,是不以书成楚乱决之。《春秋》之义,为内讳大恶,而桓公受赂而成宋乱,不为之讳者,彼注云「宋公冯与督共弑君而立,诸侯会于稷,欲共诛之,受赂便还,令宋乱遂成。桓公本亦弑隐而立,君子疾同类相养,小人同恶相长,故贱不为讳也」者是也。
○解云:上注云「故讳使若公自不肯与之盟」,今又言此者,正以诸侯遂乱,是以鲁侯不肯与之盟。然则上下二注,弥缝为义,非别解。云因为公张义者,谓书公不与盟者,非直为国讳,因见诸侯遂乱大恶,公亦不宜与,故言因为公张义也。
蔡侯庐归于蔡。
陈侯吴归于陈。此皆灭国也,其言归何?据归者有国辞。○庐,力吴反。
○解云:即僖三十年秋,「卫灭郑归于卫」之属是也。
不与诸侯专封也。故使若有国自归者。名者,专受其封,当诛。书者,因以起楚封之。所以能起之者,上有存陈文,陈见灭,无君所责。又蔡本以篡见杀,但不成其子,不绝其国,即诸侯存之,当有文实也。
○解云:宜言不与楚专封,而云「不与诸侯专封」者,宣十一年传云「此楚子也,其称人何?诸侯之义,不得专讨也」,是楚得言诸侯之义矣。而旧云楚子初无封陈、蔡之意,但畏诸侯之诛,遂许封陈、蔡之子孙,陈、蔡为之请于诸侯,诸侯止不伐楚,楚乃封陈、蔡。然则陈、蔡得封,本由诸侯,故传言诸侯以明之也,无疑焉。
○解云:诸侯之式,不合生名。今陈、蔡之君,既已称爵,而书名者,正以诸侯之封,宜受干天子,而受国于楚,故名之,见当诛讨,不合为诸侯矣。
○解云:言主书此事者,非直恶陈、蔡之君,不受天子之命,亦固以起楚封之。所以能起楚之封者,正以上九年「夏,四月,陈火」,传云「陈已灭矣,其言陈火何?存陈也」,注云「陈已灭,复火者,死灰复燃之象也。此天意欲存之,故从有国记灾」,故曰上有存陈文也。言陈见灭,无君无所责者,正以陈国已灭,无君可责。而火之者,天意作死灰复燃之象,见陈国合存之意。言蔡本以篡见杀者,即襄三十年「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至上十一年「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是也。言但不成其子者,即上十一年冬十有一月,「楚师灭蔡。执蔡世子有以归,用之」,传云「未逾年之君,其称世子何?不君灵公,不成其子」是也。子者,嗣君之称,谓不成其子,有得称嗣君以继其父矣。言不绝其国者,正以书灭是也,何者?僖五年「晋人执虞公」之下,传云「虞已灭矣,其言执之何?不与灭也。曷为不与灭?灭者亡国之善辞」,注云「言王者起当存之,故为善辞」也;传云「灭者,上下同力者也」,注云「言灭者,臣子与君戮力一心,其死之辞」是也;然则何氏言此者,欲道陈、蔡皆旧有国,二君之子复先在楚,楚人封之,而遂反国,故得言归,非谓上会诸侯墠地封之。若是上会诸侯墠地封之,当如救邢、城楚丘之属,传亦有文实之文。若作文实之文,宜云城陈、蔡,传云孰城之?诸侯城之。曷为不言诸侯城之?不与诸侯专封。曷为不与?实与而文不与。文曷为不与?诸侯之义,不得专封。诸侯之义不得专封,则其曰实与之者?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云者,力能存之,则存之可也。
冬,十月,葬蔡灵公。书葬者,经不与楚讨,嫌本可责复雠,故书葬,明当从诛君论之,不得责臣子。
○解云:隐十一年传云「弑则何以不书葬?《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然则灵公上十一年为楚诱杀,未见复雠之文。而书其葬者,正以上十一年经不与楚讨。若不书其葬,即嫌可以责蔡臣子无复雠之义,是以书葬。灵公本者弑父而立,当从诛君论之,不得责臣子复雠于楚矣。言经不与楚讨者,即上十一年传云「楚子虔何以不名?绝也。曷为绝之?为其诱讨也。此讨贼,虽诱之,曷为绝之?怀恶而讨不义,君子不与」是也。
公如晋,至河乃复。
吴灭州来。不日者,略两夷。
○解云:上四年秋,七月,「遂灭厉」,注云「庄王灭萧日,此不日者,灵王非贤,责之略」。然则吴子夷昧兄弟立谋让位季子,即为贤者,而反灭人,宜亦书日以责之,而不日者,正以两夷相灭,故略之。考诸旧本,日亦有作「月」字者。若作「月」字,当云《春秋》上下灭例书月,即庄十年「冬,十月,齐师灭谭」,十三年「夏,六月,齐人灭遂」之属是。今此不月,略两夷故也。是以下三十年十二月,「吴灭徐」之下,而注云「至此乃月者,所见世始录夷狄灭小国也。不从上州来、巢见义者,因有奔文可责」是也。以此言之,则知此文无月明矣。文承十月之下,而言无月者,谓不在十月内也。然则为「日」字者,误。云云之说,在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