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有一年,春,王正月,作三军。作,为也。古者天子六师,诸侯一军。作三军,非正也。《周礼》、《司马法》曰:「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其将皆命卿。二千五百人为师。」然则此言天子六师,凡万有五千人;大国三军,则三万七千五百人。诸侯制逾天子,非义也。裛云诸侯一军,又非制也。昭五年经曰「舍中军」,传曰「贵复正也」,然则鲁有二军,今云三军,增置中军尔。鲁为次国,于此为明。○将,子匠反。舍中音舍。
○释曰:鲁本周公之后,地方七百里,而云次国者,据春秋时言之也。
夏,四月,四卜郊,不从,乃不郊。夏四月,不时也。四卜,非礼也。
○释曰:上三卜为礼,而非时。此卜违礼,而礼亦非时,故重发传。不言免牲者,不行免牲之礼,故但言不郊耳。
郑公孙舍之帅师侵宋。
公会晋侯、宋公、卫侯、曹伯、齐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郑。
秋,七月,已未,同盟于京城北。盟谋更共伐郑。京城北,郑地。○京城,《左氏》京作「亳」。
公至自伐郑。不以后致,盟后复伐郑也。传例曰:「已伐而盟。复伐者,则以伐致。盟不复伐者,则以会致。」此言不以后致,谓会在伐后。○复,扶又反。
○释曰:成十七年「夏,公会尹子」云云「伐郑」,乙酉,同盟于柯陵」,与此正同。彼云「公至自会」,此云「公至自伐郑」,致文不同者,案彼伐郑同盟于柯陵,为公不同于伐郑,以会事为大,故以会致;此时郑从楚,楚强,诸侯畏之,故以伐为大事。又盟后重更伐郑,故以伐致也。
○释曰:下十九年传文。
楚子、郑伯伐宋。
公会晋侯、宋公、卫侯、曹伯、齐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郑,会于萧鱼。萧鱼,郑地。
公至自会。伐而后会,不以伐郑致,得郑伯之辞也。郑与会而服中国,喜之,故以会致。○郑与音豫。
○释曰:僖四年传云「二事偶,则以后事致」,此云「「公至自会」,正是其当。而云「不以伐郑致」者,以郑从楚,伐之尤难,故当以伐为大事,但以喜郑与会,故以会致之。
楚人执郑行人良宵。行人者,挈国之辞也。行人,是传国之辞命者。○传,直专反。
○释曰:旧解挈犹传也。行人传国使会命,故云「挈国之辞也。」或以挈为举谓传,举国命之辞,理亦通耳,但与注乖。行人之文有六,传之所以发者三也。昭公八年「楚人执陈行人于征师」,传曰:「称人以执大夫,执有罪也。称行人,怨接于上也。」襄十有八年「晋执卫行人石买」,传曰:「称行人,怨接于上也。」此云「楚人执郑行人良宵」,传曰:「挈国之辞也。」征师云称人执有罪,则此挈国之辞,而被囚执,亦是有罪也。石买云称行人怨接于上,则良宵亦然也,是其文亦相通也。传举三者,则定六年「晋人执宋行人乐祁」,七年「齐人执卫行人北宫结」,昭二十三年「晋人执我行人叔孙婼」亦然也。是称人以执有罪,石买称行人怨接于上,明君之与臣,两举失之也。执大夫称人,又有二义。庄十七年「齐人执郑詹」,传曰「人者,众辞也。以人执,与之辞也」。僖四年齐人执陈袁涛涂传曰:「齐人者,齐侯也」,「不正其逾国而执也」。桓十一年「宋又执郑祭仲」,传曰「宋人者,宋公也。其曰人何也?贬之也」。是有二也。案经例执大夫皆称人而执,未有称公侯者。而云贬宋公齐侯何也?斯有旨矣。然执大夫得其罪,例当称人。经因事以明义,若彼执者有罪,则称人以见罪;若执人者有罪,亦称人以见恶。齐侯为逾国而执,宋公命人逐君,故贬之也,称人以明不正也。纵使例执得其罪,未有称公侯之文,其齐宋二君,亦当贬从称人之限,故经虽同常文,传则分而别之,所谓善恶不嫌同辞,不可以一概求之矣。祭仲不称行人,旧解私罪不称行人,或当非行人故也。
冬,秦人伐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