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沓藏书

庄公二十一年

二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五月,辛酉,郑伯突卒。

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妇人弗目也。郑嗣曰:「弗目谓不目言其地也。妇人无外事,居有常所,故薨不书地。僖元年传曰:『夫人薨,不地。此言弗目,盖互辞尔。定九年『得宝玉、大弓』,传曰:『弗目,羞也。』盖此类也。」江熙曰:「文姜有弑公之逆,而弗目其罪。」

[疏] 传「妇人弗目也」。

○释曰:隐二年「夫人子氏薨」,着不地之例,此复发传者,嫌有罪去地,故发之也。不曰「夫人」而言「妇人」者,以文姜失夫人之道,故经书「薨」,传以「妇人」言之。或是经无变文,盖传通言之,无异意也。

[疏] 注「弗目其罪」。

○释曰:江氵熙云:「不目其罪者,谓称夫人薨,与常例不异是也。」弗目,谓不题目文姜薨所也,一曰弗目其罪。

冬,十有二月,葬郑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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