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沓藏书

成公十五年

十有五年,春,王二月,葬卫定公。

三月,乙巳,仲婴齐卒。此公孙也。其曰仲,何也?此盖仲遂之子,据实公孙。子由父疏之也。雍曰:「父有弑君之罪,故不得言公子,父不言公子,则子不得称公孙,是是疏之罪由父故。」

[疏] 「子由父疏之也」。

○释曰:宣十八年,「公孙归父如晋」,归父亦襄仲之子,何以不疏者?卒则身之终。今婴齐之卒,当继于父,父既被疏,故子亦当略。归父则奉命出使使奔之,故具名氏以恩录也。归父还不氏者,以明由上也。《公羊》以为仲婴齐何以不称公孙,以归父既是兄,公孙婴齐为归父后,为人后者则为之子,故不称公孙,与《谷梁》异。

癸丑,公会晋侯、卫侯、郑伯、曹伯、宋世子成、齐国佐、邾人同盟于戚。

晋侯执曹伯,归于京师。以晋侯而斥执曹伯,恶晋侯也。僖二十八年,「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此伯讨之文也。今以侯执伯,明执之不以其罪。○恶晋,乌路反。

[疏] 「斥执曹伯」。

○释曰:重发者,此执归于京师,嫌晋之无罪,故明之。

[疏] 注「僖二十」至「其罪」。

○释曰:卫侯有罪,故称人言执,又归之京师,令天子决之,是伯讨之文也。又且此传云,「以晋侯而斥执曹伯,恶晋侯也」,称侯以执为恶,明称人以执是伯讨也。若然,定元年「晋人执宋仲几」,传曰:「此大夫,其曰人何也?微之也。何为微之?不正其执人于尊者之所也,不与大失之得伯讨也。」彼又称人非伯讨者,彼仲几虽则逆命,当归于王之有司。今晋大夫执人于尊者之侧,故地于京师以见尊,称人以见微,是不与大夫之伯讨也。伯讨宜施诸侯,大夫则不得也。《左氏》以为曹伯杀大子而自立,《公羊》之意,曹伯篡喜时,据三传之文则是有罪。范云不以其罪者,范以曹伯言执,云恶晋侯,曹伯之入,云归为善。据此二文言之,明执之不以其罪,不得以《公羊》、《左氏》为难。

不言「之」,急辞也,断在晋侯也。明晋之私。○断在,丁乱反。

公至自会。

夏,六月,宋公固卒。

楚子伐郑。

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月卒日葬,非葬者也。宋共公正立,卒当书日,葬无甚危,则当录月,今反常违例,故知不葬者也。然则共公之不宜书葬,昏乱故。○共音恭。

[疏] 注「宋共」至「乱故」。

○释曰:葬书时,正也。注不以时决而以月决之者,以葬书时最为正,书月有故,书日危不得葬,今共公月犹不得,明不葬可知,故不以时决之。然共公失德,所以不全去葬文者,为伯姬书葬,故不得不存共公之葬。但书日以素失德,且不全去葬文,嫌是鲁之不会,无以明其失德也。

此其言葬,何也?以其葬共姬,不可不葬共公也。葬共姬,则其不可不葬共公,何也?夫人之义不逾君也,为贤者崇也。贤崇伯姬,故书共公葬。○为,于伪反。

宋华元出奔晋。

宋华元自晋归于宋。

宋杀其大夫山。

[疏] 「宋杀其大夫」。

○释曰:《左氏》以为背其族,何休注《公羊》以为谮华元,贬之,《谷梁》无说,不知所从。

宋鱼石出奔楚。

冬,十有一月,叔孙侨如会晋士燮、齐高无咎、宋华元、卫孙林父、郑公子、邾人,会吴于锺离。会又会,外之也。两书会,殊外夷狄。○无咎,其九反。音秋。

[疏] 「会又会,外之也」。

○释曰:重发传者,攒函,表中国之辞,锺离,明内外之称,故两发之。

许迁于叶。迁者,犹得其国家以往者也。其地,许复见也。叶,始涉反。覆,扶又反。见也,贤遍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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