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公十三年

十有三年,春,齐人、宋人、陈人、蔡人、邾人会于北杏。北杏,齐地。

[疏] 「会于北杏」。

○释曰:郑《释废疾》数九会,则以柯之明年为始。范今数衣裳,则通言北杏之会。二说不同者,郑以孔子云「九合诸侯」,北杏之会,经无诸侯之文,故不数之;范以传文直云「衣裳之会」,不论诸侯多少,北杏传云「齐侯、宋公」也,故并以北杏数之。范亦以传云「衣裳之会十有一」,「兵车之会四」,故与郑不同。

是齐侯、宋公也。其曰人,何也?始疑之。何疑焉?桓非受命之伯也,将以事授之者也。言诸侯将权时推齐侯使行伯事。曰,可矣乎?未乎?邵曰:「疑齐桓虽非受命之伯,诸侯推之,便可以为伯乎?未也?」举人,众之辞也。称人,言非王命,众授之以事。

[疏] 「举人,众之辞也。

○释曰:经不书某侯某侯,云某人某人者,是众授之辞也。经以众授为文,明非王命,是未得王命,未可以为伯,覆上「未乎」之意也。

夏,六月,齐人灭遂。遂,国也。其不日,微国也。

秋,七月。

冬,公会齐侯,盟于柯。柯,齐地。○柯,古河反。曹刿之盟也,信齐侯也。曹刿之盟,经传无文,盖有信者也。《公羊传》曰:「要盟可犯,而桓公不欺。曹子可仇,而桓公不怨。桓公之信着于天下,自柯之盟始。」○刿,居卫反。要盟,于遥反。

[疏] 注「曹刿」云云。

○释曰:传云「曹刿之盟也」,而注云「经传无文」者,谓曹刿与齐侯盟为信之事,《谷梁》经传不说也。注又云:「盖有信者也。」故即引《公羊》桓公为信之事以结之。一解云「经传无文」者,不如《公羊》具说刿盟之状也,与前解少异耳,大旨亦同。「要盟可犯,而桓公不欺」,曹子手剑劫齐侯共盟,使归汶阳之田,而齐侯终亦还之是也。「曹子可仇,而桓公不怨」,谓以臣劫君,是「可仇」也,桓公终不罪曹子,是「不怨」也。

桓盟虽内与,不日,信也。公盟例日,外诸侯盟例不日,桓大信远着,故虽公与盟犹不日。○与音预,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