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沓藏书

哀公十二年

十有二年,春,用田赋。古者九夫为井,十六井为丘。丘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共出马一匹,牛三头。今别其田及家财,各出此赋。言用者,非所宜用。○别,如字,又彼列反。

[疏] 「用田赋」。

○释曰:古者一丘之田,方十六井,一百四十四夫。军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马一匹,牛三头。今乃分别其田及家财,各令出此赋,则一丘之田,出马二匹,牛六头,故曰「用田赋」,言非所宜用也。谓之田赋者,古者但赋其家财,今又计田贡,故曰田赋也。

[疏] 注「古者九夫」至「为丘」。

○释曰:案《周礼·小司徒职》「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然则井方一里,九夫;邑方二里,四井,三十六夫;丘方四里,十六井,百四十四夫;甸方八里,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军赋之法,丘出马一匹,牛三头;甸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八里,据实出赋者言之,其畔各加一里,治沟洫者。《司马法》城方十里,出革车一乘者,通计治沟洫者言之,其实一也。今指解经云「用田赋」者,是丘之赋,故云「九夫为井,十六井为丘」也。然经即云「用田赋」,而使丘民,以成元年「作丘甲」,民尽作甲,则知此「用田赋」,亦令一丘之民用田赋也。宣十五年「初税亩」,则计亩以税。所税亩,十亩税其一,此则通公田什一,而不亩计,故彼言税,而此言赋也。

[疏] 注「丘赋」至「三头」。

○释曰:凡丘赋之法,因其民之所受,公田什一,及私家之财,通融共出马一匹,牛三头。以一丘之民,共出此赋,以家财为主,故曰丘赋。今又分别其所受公田,各令出此马牛之赋,故曰「用田赋」也。《论语》曰:「哀公云:『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即此田财并赋之验也。

古者公田什一,用田赋,非正也。古者五口之家,受田百亩,为官田十亩,是为私得其什,而官税其一,故曰「什一」。周谓之彻,殷谓之助,夏谓之贡,其实一也,皆通法也。今乃弃中平之法,而田财并赋,言其赋民甚矣。○为官,于伪反。税,舒锐反。夏谓,户雅反。

[疏] 「古者公」至「非正也」。

○释曰:凡受农田,皆私田百亩,公田十亩。但由公田私田,皆公家所受,故总曰「公田什一」,则以田之什一及家财,而出马牛之赋,是其正也。今鲁用田与财,各出马牛之赋,非正也。

[疏] 注「古者五」至「百亩」。

○释曰:《周礼·小司徒》云:「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郑注曰:「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正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后为家,自二人以生于十人为九等,则七、六、五为其中也。老者一人,其馀疆弱相半,此其大数也。」然则《周礼》七人、五人、六人三等,范唯言「五口之家,受田百亩」,指下等言之。其实六人,七人亦受田百亩,与《周礼》不异也。「为官田十亩」者,受田百亩之外,又受十亩以为公田,是为私得其十,而官税其一,故《汉书·殖货志》「井田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馀二十亩为庐舍」,则家得二亩半,凡家受田一百十二亩半也。今传言「公田什一」者,举其全数,据出税言之。「周谓之彻,殷谓之助,夏谓之贡,其实一也」者,出《孟子》文。彼云滕文公问为国于孟子,孟子对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上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是也。然三代受亩悉皆什一,则夫皆一百一十亩。夏后政宽,计其五十亩,而贡五亩于公;殷人计其七十亩,而助十亩于公;周人尽计一百一十亩,而彻十亩于公。彻者通也。什一而税,为天下通法,故《诗》云「彻田为粮」是也。「皆通法」者,《孟子》云「重之于尧舜,大桀小桀。轻之于尧舜,人貊小貊。什一而税,颂声作则。什一而税,尧舜亦然」,是为通法也。贡起尧舜,则古者公田什一,是尧舜之时,明此什一之法也。范说不与先儒同,其先儒皆云什一者,十中税一耳。

夏,五月,甲辰,孟子卒。孟子者,何也?昭公夫人也。其不言夫人,何也?讳取同姓也。葬当书姓,讳故亦不书葬。○取如字,又七住反。

[疏] 注「书当」至「书葬」。

○释曰:庄二十二年「葬我小君文姜」,经书其氏,卒又称夫人而书葬。今孟子卒虽不称夫人,准弋氏应书葬。不言者,知讳同姓,故范例:夫人薨者十,而书葬者十。夫人之道,从母仪。即桓公夫人文姜一,庄公夫人哀姜二,僖公之母成风三,文公之母声姜四,宣公之母顷熊五,成公之母穆姜六,成公之嫡夫人齐姜七,襄公之母定姒八,昭公之母归氏九,哀公之母定戈十。十者并书葬,其隐公夫人从夫之让,昭公夫人讳同姓,二者皆不书葬也。

公会吴于橐皋。橐皋,某地。○橐,章夜反,一音讬。

秋,公会卫侯、宋皇瑗于郧。郧,某地。○郧音云。

宋向巢帅师伐郑。

冬,十有二月,螽。螽音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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