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九
刑考
赎刑
辽制,品官公事误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者,聴以赎论。
赎铜之数,杖一百者,输钱千。
兴宗重熈元年,诏:「职事、公罪、聴赎私罪,各从本法。金制亲属有罪,欲以牛马、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聴自赎,然恐无辨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章宗㤗和元年正月,新律成,赎铜皆倍于旧。元制,诸牧民官公罪之轻者,许罚赎,职官犯夜者赎。诸年老七十以上,年㓜十五以下,不任杖者,赎。诸罪人癃笃残疾,有妨科决者,赎。
凡应罚赎者,每笞杖一罚,中统钞一贯,明律颇严。凡朝廷有所矜恤,限于律而不得伸者,一寓之。赎例,所以济法之太重也。又国家得时藉其入以佐缓急,而实边、足储、赈荒、宫府颁给诸大费,往往取给于赃赎二者。故赎法比厯代特详。凡赎法有二:有律得收赎者,有例得纳赎者,律赎无敢损益,而纳赎之例,则因时权宜先后互异其端,开于太祖云。
凡律赎,若天文生习业已成,能专其事,犯徒流者,决杖一百,馀罪收赎。妇人犯徒流者,决杖一百,馀罪收赎。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盗及伤人者,亦收赎。凡犯罪时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㓜小事发时长大者,依㓜小论,并得收赎。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其诬告例,告二事以上者,轻实重虚告,一事诬轻为重者,已论决,全抵剰罪未论决笞杖收赎。徒流,杖一百,馀罪亦聴收赎。又过失伤人,准斗殴伤人罪,依律收赎,已徒五年,再犯徒收赎,若犯徒流,存留养亲者,止杖一百,馀罪收赎,至例赎,亦有二一罚役。一纳钞而例复三变罚役者,后多折工,值纳钞钞法既壊,变为纳银纳米焉。
太祖洪武六年正月,定职官以俸赎罪例并见《刑志》
。以工部尚书王肃坐法当笞,太祖特为屈法,许得以俸赎罪,遂著为令。后三十二年,奏准:凡应罚官员月俸,计十分为率,追罚一分入官。每俸一石,罚钞一百文。
八年二月,命杂犯死罪以下及官犯私罪者,谪鳯阳输作屯种赎罪。
十二年正月,令徒、流、笞杖罪囚,代农民力役赎罪,每笞二十,杖一十,准役十日。徒、流各计年准之。杂犯死罪,罚戍边。
二十三年十二月,令殊死以下囚,输粟北边自赎。二十五年,复有此令。至三十年,更定运米例:死罪一百石,徒、流递减力不及者,死罪自备米三十石,徒流罪十五石,俱赴甘州地方,上纳就彼充军。三十年六月,定官吏赎罪事例。
旧律,公罪应笞者,官照等收赎钱,吏每季类决之,各还职役,不记过杖以上,记所犯罪名,每岁类送吏、兵两部,候九年满考,通记所犯次数黜陟之。吏典亦备铨选、降叙。至于私罪文官及吏典犯笞四十以下者,附过还职而不赎,笞五十者调用,军官杖以上皆的决,文官及吏杖罪并罢职,不叙至严也。至是,命部院议:「凡内外官吏犯笞杖者记过徒、流迁徒者,俸赎之,三犯罪之如律。自是律与例至有异同,及颁行《大明律》,御制序杂犯死罪徒流、迁徙等刑,悉视今定赎罪条例科断」。于是例遂辅律而行。
成祖永乐三年七月,定京仓纳米赎罪之例。先是,帝以北平军饷不继,令狱囚输米赎罪,兼省馈运之劳,杂犯死罪六十石,徒流递减,输毕释之。至是,户部奏量増赎罪米,聴于京仓,上纳免赴北京。于是令死罪输米一百一十石,徒流以下俱加倍旧额。十一年五月,又定死罪六十石,流以下递减,俱于北京官仓给粮,自偹牛车运赴懐来,从都御史李庆等奏也。
十一年五月,定赎钞例。
除公罪依例纪録收赎,及死罪重者,依律处治外,其情轻者斩罪八千贯,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贯,流徒杖笞纳钞有差。宣宗宣德二年四月,又定笞杖罪每一十赎钞二十贯,徒每一等折杖二十,三流并折杖一百四十,罚钞。悉如笞杖所定。至景帝景㤗元年十月,以钞法不通,又定笞罪,每十赎钞二百贯,至笞五十为一千贯。杖罪每十三百贯至杖一百为三千贯。英宗天顺五年,再定笞一十,钞二百贯,馀四笞递加百五十贯,至杖六十为千四百五十贯,馀杖各递加二百贯。
十五年二月,诏杂犯死罪囚,输役北京自赎。宣宗宣德元年正月,诏赦死罪以下运粮宣府自赎。四月,更定运砖、赎罪例。
先是,永乐十七年六月,诏杂犯死罪以下运砖赎罪。至是,法司言:「永乐中,官吏犯笞杖、徒、流死罪罚,运砖毕日,各还职役,军民着役寜家,是葢一时权宜,今宜有差等」。帝令群臣㑹议,凡杂犯死罪以下有力者,俱依永乐中例,若官吏犯赃死罪及徒流罪者,仍发北京地方为民。
七月,令南京法司罪囚入米赎罪。
自死罪至笞一十,分十八等,各自备米于南京仓上纳百石至二石有差。
臣
等谨按,是时纳米者赃罪得不死,徒、流以下皆复用,不能纳者,虽笞杖乆系不释,往往至死。后以御史张纯言,贫人罪轻者始免追系云。二年七月,定岷州、洮州、河州、临洮纳米赎罪例,岷州、洮州二卫死罪十,石流以下有差。河州临洮二卫死罪十三,石流以下有差。
三年三月,定陜西、西安府纳米赎罪例,时以陜西去岷洮等卫路逺输粟者,延缓敕法司,加増米数,令于西安府永丰仓上纳,于是死罪加至十六石,流以下皆递増之。
五月,更定纳米之例。
时刑部奏军卒工匠纳米者,多逋逃负欠,于是令官吏依例纳米,军匠力能纳者,如官吏例。若家逺不能者,行原籍追纳,就彼官仓收贮,若非存留操备上工者,递回纳米。
四年正月,分定南北纳米赎罪例。
帝欲寛恤罪囚,令法司㑹议赎罪事例。于是御史顾佐等奏:「南京水运良便,北京陆路颇难,请令北京法司并直𨽻河间等八府及河南、山东官吏军民人等,犯罪,俱纳米于北京仓,杂犯死罪五十石,流以下递减。南京法司及湖广、江西并南直𨽻太平等府州县罪犯官送北京吏典人等纳米于南京仓,浙江并直𨽻苏松常镇四府及江北直𨽻鳯阳等府州县罪犯,纳米于淮安仓,徐州纳米于临清仓,俱依南京例,死罪官吏一百石,军民八十石,流以下递减。其监守盗粮兜揽货物及力不能纳米者,依律问断」。从之。二月,定陜西、寜夏诸卫加米赎罪例。
旧例,寜夏犯罪者,令于西安府仓纳赎。时以寜夏仓无储偫,令于本处纳米数,准岷、洮二卫例加倍之。五年七月,令罪囚无力运砖者,杂犯死罪,准杂工五年,徒、流各依年限准工,杖罪准工。十月,笞罪五月。六年七月,定四川纳米赎罪例。
时以四川、松潘诸卫山路险逺,粮饷难运,㑹川诸卫开矿需米,䟎运不便,所司各请以属内罪囚,纳米赎罪,于是部议松潘去四川城千里,死罪二十石,流以下有差。㑹川去四川城道里倍于松潘,其米视松潘各减之。诏从其议。
八月,定万全诸卫纳米赎罪例。
后军都督府奏万全近边粮饷为重,请令罪囚纳赎。部议:「有力纳米者,就近运赴独石等卫仓纳,完死罪十二石,流十石,徒八石,杖五石,笞三石。从之。英宗正统元年二月,令杂犯死罪纳赎未完,又犯死罪者,决杖一百,再收赎钞三十六贯,仍照先犯原拟。发落三犯,奏请区处。
九月,定兰县等处纳米赎罪例。
先是,镇守陜西都御史陈镒、巡抚山西,河南侍郎于谦俱奏纳米麦豆赎罪。至是,部议:「兰县仓死罪三十石,流以下有差,黄河迤北荘浪等处,宜稍减死罪二十,石流以下有差」。帝从之。
三年八月,以陜西饥,令杂犯死罪以下输银赎罪,送边吏易米赈之。
户部议定例:死罪纳银三十六两,三流二十四两,徒五等,视流递减三两,杖一百者六两,九十以下及笞五等,俱递减五钱。
十一月,以大兴、宛平二县缺粮赈济,命罪囚,纳米赎罪,死罪七十石,流罪五十五石,徒罪五等,各以五石递减杖,每一十二石,笞每一十一石五斗。六年十二月,命广西吏典知印承差,有犯赃罪者免其觧。京运砖就发昭平等递运所摆运。
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各照年限,笞杖纳米完日疏放。
九年十二月,定纳草赎罪例。
户部言:「民间刍草,岁用不给,请令法司囚犯以四分为率,二分仍旧。运砖运粮二分输草,二死罪纳草一千八百束,三流并徒三年。一千四百束徒二年半以下,以次递减」。从之。
十四年,定通州运米赎罪例。
令通州运米至京仓,杂犯死罪三百六十石,三流以下递减。通州运至居庸闗、隆庆卫等仓,死罪九十石,三流以下递减。
景帝景㤗二年七月,定成都、重庆二府运米赎罪例,自成都府支米运赴播州者,杂犯死罪二十五石,三流以下递减。自重庆府运至贵州者,死罪一十八石,三流以下递减。
三年三月,令法司罪囚于京仓运米赴宣府、宣徳仓赎罪。
杂犯死罪四十五石,三流并徒三年,三十五石,馀四等递减一石。
十一月,定直𨽻等处纳米赎罪例。
先是,御史邹来学奏定永平、山海等处,有犯轻重罪名,俱于本处备粮赎罪,死罪九十石,三流并徒三年七十石,其馀四等,徒递减十石,杖罪每等二石,笞罪每等一石。至是,命保定真定等处赎罪则例,一如邹来学所奏行之。四年四月,以直𨽻灾,又更定纳赎例,死罪六十石,流以下有差。
四年正月,更定输作赎罪例。
时刑科言:「法司论笞、杖罪遣运粮运石运灰等项,俱以笞杖数多寡定所运物多寡,惟输作者不论多寡,五笞概输作三月。五杖概输作六月,轻重未当。比者刑部有同论杖罪而或令纳钞,或令运粮运石轻重,亦未尽惬舆论。章下三法司议,当输赎者,笞罪纳钞,无力者输作杂犯死罪及流徒,杖罪运粮运石无力者,煎盐炒鐡输作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如本限杖一百,六月笞五十,三月杖笞,每降一等递减,俱以半月为差。其在守卫操僃官旗、军校例难的决者俱纳钞,无力者住俸输,作妇人坐诖误者,轻罪愿纳钞赎者聴。俱从之。
五年五月,令在京罪囚于通州运米赴宣化赎罪,斩绞四十石,流以下有差。六年五月,又以宣府道逺难运,又令自备米运赴宣府,斩绞以下各减旧例之半。
七年三月,以山东诸省灾,令输赎者暂抵以麦豆。从御史李宏请也。
英宗天顺五年二月,命法司详定运砖运炭等例:官员与有力之人,照例运砖炭等物,每笞一十,运灰一千二百斤,砖七十个,碎砖二千八百斤,水和炭二百斤,石一千二百斤,馀四笞五杖,各递加之徒一年,运灰一万二千斤,砖六百个,碎砖二万四千斤,水和炭一千七百斤,石一万二千斤,馀四。徒三流各递加之。杂犯二死各运灰六万四千二百斤,砖三千二百个,碎砖一十二万八千斤,水和炭九千斤,石六万四千二百斤。
宪宗成化二年,令罪囚纳马赎罪。
徒二年与二年半者,纳马一匹,徒三年,与流罪二匹,死罪,三匹,馀银不及市马一匹者,送兵部㑹,太仆寺收积。
令罪囚纳豆赎罪。
死罪五十石,流以下有差。
三月,定妇人犯法赎罪例。
时广东按察司奏:「妇人犯笞、杖并徒罪者,例具的决,但所犯多縁连累,甚为可悯,乞依纳钞事例为便」。法司议:「自后所犯奸盗不孝,并审无力与乐妇的决,馀悉纳赎,著为令」。
《刑法志》曰:「凡律所谓收赎者,赎馀罪也。其例得赎罪者,赎决杖一百也。徒、杖两项分科之,除妇人馀囚徒、流皆决杖不赎。后宏治十三年,新乐戸徒、杖、笞罪亦不的决云」。
孝宗𢎞治十四年,定折收银钱之制。
刑部奏定例难的决人犯并妇人有力者,每杖百,应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每十以二百贯递减至杖六十为银六钱。笞五十,应钞八百贯,折银五钱,每十以百五十贯递减至笞二十为银二钱。笞十应钞二百贯,折银一钱。如收铜钱每银一两折七百文。其依律赎钞,除过失杀人外,亦视此数折收。后正德二年,定钱钞兼收之制,如杖一百,应钞二千二百五十贯者,收钞千一百二十五贯、钱三百五十文。嘉靖七年十二月,巡抚湖广都御史朱廷声言:「收赎与赎罪有异,在京与在外不同,钞贯止聚于都下,钱法不行,于南方故事,审有力及命妇、军职正妻及例难的决者,有赎罪例钞。老㓜废疾及妇人馀罪有收赎。律钞赎罪例钞钱钞兼收。如笞一十收钞百贯,收钱三十五文,其钞二百贯折银一钱。杖一百,收钞千一百二十五贯,收钱三百五十文。其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今收赎律钞,笞一十,止赎六百文,比例钞折银不及一厘,杖一百赎钞六贯,折银不及一分,似为太轻。葢律钞与例钞,贯既不同,则折银亦当有异。请更定为则,凡收赎者,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如笞一十赎钞六百文,则折银七厘五毫,以罪重轻递加折收赎」。帝从其奏,令中外问刑诸司皆以此例从事。于是重修条例,奏定赎例,在京则做工每笞一十,做工一月折银三钱,至徒五年,折银一十八两
。运囚粮每笞一十,米五斗,折银二钱五分。至徒五年,五十石折银二十五两
,运灰每笞一十,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二钱六分。至徒五年,六万斤折银六十三两
,运砖每笞一十,七十个折银九钱一分。至徒五年,三千个折银三十九两
,运水和炭五等每笞一十二百斤,折银四钱。至徒五年,八千五百斤折银十七两
。运灰最重,运炭最轻,在外则有力稍有力二等初有□有力,次有力等,因御史言而革
。其有力视在京运囚粮每米五斗纳榖一石,初折银上库后,折榖上仓
,稍有力视在京做工年月为折赎。妇人审有力与命妇、军职正妻及例难的决之人,赎罪应钱钞兼收者,笞杖每一十折银一钱。其老㓜废疾妇人及天文生馀罪收赎者,每笞一十应钞六百文,折银七厘五毫。于是轻重适均,天下便之。
世宗嘉靖二十九年,详定赎罪例。
凡军民诸色人役及舍馀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令运灰运炭运砖纳米纳料等项赎罪。此上系不亏行止者。
若官吏人等,例应革去职役,此系行止有亏者
与军民人等审无力者,笞、杖罪的决。徒流、杂犯死罪各做工摆站、哨了、发充仪从情重者,煎盐炒铁。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按年限。其在京军丁人等,无差占者,与例难的决之人,笞杖亦令做工。神宗万厯十五年二月,令府、州、县自理罚赎,俱令折谷,不许纳银。有徒、杖不能全完者,量减石数,其充军罪重情轻者,亦许纳赎。
从工科给事中郭显忠请也。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