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沓藏书

卷八十七

明 俞汝楫 编

丧礼备考

职官丧。

期年不奔丧。

洪武二十三年闰四月甲戌,除期年奔丧之制。先是,百官闻祖父母、伯叔、兄弟丧,俱得奔赴。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兄弟皆系期年服,若俱令奔丧守制,或一人连值五六期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繁数,旷官废事。今后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馀期年服制不奔丧」。从之。

期功回,避与祭。

嘉靖十三年孟冬享庙,先期命侍郎顾鼎臣、霍韬皆有期功之服。上言:「古礼期服,诸侯绝,大夫降。今之公卿即古之诸侯,而犹有期服,非礼也。《律》言缌麻以下皆不与祭者,谓其身莅之也。百官闻期年之讣,不过私家为位,及逾旬月,则无庸避矣」。上令礼官考议以闻。于是尚书夏言奏:「封建法废,世无诸侯久矣。古之诸侯建邦启土,世有其国,伯叔兄弟皆其臣也,故期服可绝。不知今之公卿能臣其伯叔兄弟乎?又曰:在位则为公卿,释位则为族属。不知丧服之制,人情之所由生也,岂以在位释位为隆杀哉?夫哀有浅深,故服有轻重,祭祀吉礼,致敬神明。若情未忘哀,则不专诚于祭,故不与也。礼曰:小功缌麻,执事不与。礼言小功缌麻,但可执事至馈奠之礼,重则不敢与也。今二臣小功,麻服之重者也。太庙捧主,又礼之重者也。以服之重而与礼之重者,得谓知礼乎?诏鼎臣韬回避,以侍郎黄宗明、林廷(木昴)代之,且令自后庙享。前五日,太常寺即奏奉主官十馀人以请。

三年,不得夺情。

景泰二年,吏科给事中毛玉奏:「礼部郎中章纶,三年之丧,古今通制。向者朝廷因各边未宁,暂行夺情之典,所留者皆股肱辅弼之大臣,边徼经营之要。职近者各处官司,相习成风,或司府佐贰之官,或州县幕司之职,甚至办事官吏,一闻亲丧,即行保举夺情。且金革之变礼,不可施之于平世。矧今圣明莅政之初,法令大新之日,前项官吏素非执政之臣,轻引夺情之例,保留章奏,络绎道途。虽蒙明断不允,亦巳烦渎圣听。乞勑该部将纶奏准事例,通行内外,俾皆遵守,庶敦廉耻之节,以消奔竞之风」。从之。

通丧制

孝慈录服制

洪武七年十一月,孝慈录》成。先是,贵妃孙氏薨,敕礼部议服制。礼部尚书牛谅等奏曰:「《周礼》、《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上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乃勑翰林院学士宋濂等曰:「养生送死,圣人大政。讳亡忌疾,衰世陋俗。三代丧礼,散失于衰周,厄于暴秦。汉、唐以降,莫能议此。夫人情无穷,而礼为适,宜人心所安,即天理所宜。尔等其考定丧礼」。于是濂等考得古人论服母丧者凡四十二人,愿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服期者十四人奏之。上曰:「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今愿服三年视服,期年加倍,岂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仍命以五服丧制,著为书,使内外遵守。其冠服绖杖制度,详见本书。

丧礼禁令

洪武五年,诏:「古之丧礼,以哀戚为本。治丧之具,称家有无。近代富者,奢侈犯分。力不及者,揭借财物。炫耀殡送,惑于风水。停柩经年,不行安葬。宜令中书省集议定制,违者论罪」。

俗丧禁令

洪武元年十二月辛未,监察御史高原愆言:「京师人民循习元氏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惟较酒淆厚薄,无哀戚之情。流俗之坏至此,甚非所以为治。且京师者,天下之本万,民之所取,则一事非礼,则海内之人转相视效,弊可胜言。况送终礼之大者,不可不谨,乞禁止,以厚风化」。上是其言,乃诏中书省,令礼官定官民丧服之制。

禁丧葬僭侈。

洪武三年,礼部尚书崔亮言:「礼所以辨上下、防奢侈也。今丧葬之礼,自公侯、卿大夫至于士庶,各有等第。然其间仪制,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力虽有馀,不得过度。力不足者,称家有无,不拘常例」。从之。

品官丧制庶民附

洪武五年,礼部奏定文武品官丧礼。 袭衣,三品以上三袭,四品、五品二袭,六品以下一袭。 饭含:五品以上饭用稷,含用珠。九品以上饭用粱,含用小珠。 铭旌以绛帛为之,广一幅。四品以上长九尺,六品以上长八尺,九品以上长七尺。 敛衣品官朝冠,朝服一袭,常服十袭,衾十番,命妇大衫、褙子一袭,常服十袭,衾十番。 灵座设于柩前,用白绢结魂帛以依神。 棺椁品官,棺用油杉朱漆,椁用土杉。墙翣,公、侯六,三品以上四,五品以上二。 明器,公、侯九十事,一品、二品八十事,三品、四品七十事,五品五十事,六品七品三十事,八品、九品二十事。 引披铎,引者,引车之绋也。披者以纁为之,系于輀车四柱,在傍执之,以备倾覆者也。铎者,以铜为之,所以节挽歌者。公侯四引六披,左右各八铎,一品、二品三引四披,左右各六铎。三品、四品二引二披,左右各四铎。五品以下二引二披,左右各二铎。 羽旛竿长九尺,五品以上一人,执之以引柩,六品以下不用。 功布品官用之。长三尺。 方相四品以上四目,七品以上两目,八品以下不用。 柳车上用竹格,以彩结之,傍施帷幔,四角垂流苏。 志石二片,品官皆用之,其一为,葢书某官之墓,其一为底,书姓名、乡里、三代生年月及子孙葬地,妇人则随夫或子孙封赠,二石相向,用铁朿埋墓中。 碑碣功臣殁后封王,螭首高三尺二寸,碑身高九尺,阔三尺六寸,龟趺高三尺八寸。一品螭首,高三尺。碑身高八尺五寸,阔三尺四寸,龟趺高三尺六寸。二品葢用麟凤,高二尺八寸。碑身高八尺,阔三尺二寸,龟趺高三尺四寸。三品,盖用天禄辟邪高二尺六寸。碑身高七尺五寸,阔三尺,龟趺高三尺二寸。四品圆首高三尺四寸。碑身高七尺,阔二尺八寸。方趺高三尺。五品圆首高二尺二寸。碑身高六尺五寸,阔二尺六寸。方趺高二尺八寸。六品,圆首高二尺。碑身高六尺,阔二尺四寸。方趺高二尺六寸。七品,圆首高一尺八寸。碑身高五尺五寸,阔二尺二寸,方趺高一尺四寸。 坟茔功臣殁后封王,茔地周围一百步,每面二十五步,坟高二丈,四围,坟墙高一丈,石人四,文武各二石,虎羊马望柱各二。一品茔地周围九十步,每面二十二步。半坟高一丈八尺。坟墙高九尺,石人二,文武各一,石马虎羊石望柱各二。二品茔地周围八十步,每面二十步,坟高一丈六尺。坟墙高八尺,石人石虎羊马石望柱同一品。三品,茔地周围七十步,每面一十七步。半坟高一丈四尺。坟墙高七尺,石虎羊马、石望柱同二品。四品茔地周围六十步,每面十五步,坟高一丈二尺。坟墙高六尺,石虎、羊、马、石望柱同三品。五品茔地周围五十步,每面一十二步半。坟高一丈,坟墙高四尺,石、羊、马、石望柱各二。六品茔地周围四十步,每面一十步,坟高八尺。七品茔地周围三十步,每面各七步半,坟高六尺。 祭物,四品以上用羊豕,九品以上用豕。 庶民袭衣一、用深衣一、大带一、履一双、裙、裤衫袜。随用。饭用粱,含钱三。铭旌用红绢五尺。敛衣随所用衣衾及亲戚、襚仪。棺随所用坚木油杉为上栢扻之,土、杉、松、木又次之,用黑漆、金漆,不得朱红。明器一事。功布以白,布三尺引柩。柳车以衾,覆棺志石二片,如品官之仪。茔地周围十八步,每面四步半。祭物用豕,力不足者随家有无。既奏,上曰:「婚丧之礼,人道之重,斟酌得宜,行之惟允。其颁布天下,使臣民皆遵守之」。

恩恤备考

闻讣

为大臣发丧礼。

洪武二年十月庚午,命礼部议天子为大臣发丧礼。礼官请以宋太祖为韩王赵普举哀故事。其仪闻讣于西华门壬地设御幄,南向,陈御座于正中,上置素褥。侍仪司设讣者位于前,设文武官陪哭位,东西向,奉慰位于讣者位北,北向。其日,拱卫司备仪使奉迎车驾,引礼导文武百官素服由西华门入,就陪哭位。引讣者亦由西华门入,立于西南。侍仪奏外办,皇帝素服乘舆诣幄,仪仗分列和声署,即陈乐设而不作。太常卿于幄西跪奏:「某官来讣,某年某月日,臣某官以某疾薨,请举哀。皇帝哭,文武官皆哭。太常卿跪奏止哭,皇帝止哭。文武官皆止哭。文武官就奉慰位北向立。班首诣御前跪,百官皆跪奉,慰毕,俯伏兴,分立。引礼导讣者就拜位,四拜,兴。讣者退。大常卿奏礼毕」。皇帝还宫,讣者及文武百官以次出。明日举哀如前仪。

公侯丧辍朝。

洪武二十三年命礼部定公、侯卒,葬辍朝礼,著为令。凡公侯卒于家者,闻丧辍朝三日。下葬,辍朝一日。卒于外者,闻丧,辍朝一日。丧柩至京,辍三日下葬,仍辍一日。辍朝之日,不鸣钟鼓,各官服浅淡色衣、乌纱帽、黑角带朝参。从之。

为大臣发哀。

洪武二年,以开平忠武王常遇春讣至,上悲悼,即命礼部议天子为大臣发哀礼。礼官言:「周制,王哭诸侯,大宗伯为上相。《檀弓》曰:天子之哭,诸侯也,雀弁缁衣。自周以降,天子为诸王公妃主、大臣宗戚,外祖父母、后父母,内命妇及蕃国主之丧,皆有举哀之礼。汉东海恭王薨,明帝幸津门亭发哀。晋长乐公主、扶风王亮薨,武帝并举哀三日。唐永安王孝基薨,高祖为之发哀。宋汝南郡王晋王夫人符氏薨,天子为之素服举哀,此为诸王妃主而举哀也。魏司马曹真薨,帝幸城东,张帏而哭之。唐太子右卫率李大亮卒,太宗为之举哀于别殿。宋太师赵普薨,太宗为之素服举哀。乐安郡主惟正薨,仁宗素服发哀于后苑,此为大臣宗戚而举哀也。今请以宋太宗为韩王,赵普举哀故事 其仪见《职掌

为公侯讣,辍朝。

洪武二十二年命礼部定公、侯卒葬,辍朝礼,著为令。礼部议:「凡公侯卒于家者,闻丧辍朝三日。下葬,辍朝一日。卒于外者,闻丧辍朝一日。丧柩至京,辍朝三日。下葬,辍朝一日。凡辍朝之日,不鸣钟鼓,各官服浅淡色衣、乌纱帽、黑角带朝参」。从之。

重考辍朝例。

景泰三年,礼部言:「昨者奉旨令稽辍朝事例。今按诸司职掌,公侯故辍朝三日,都督至都指挥,故辍朝二日。公侯在外,故辍朝二日。灵榇到京,仍辍朝三日。其亲王、公主、郡主薨逝辍朝,俱系特旨。又永乐间,伊王薨,辍朝十日,具素服西角门视事。永安公主薨,辍朝四日,亦素服视事于西角门。今后凡辍朝礼仪,俱如永乐间例。

祭葬

品官坟茔

洪武三年,礼部尚书陶凯奏定品官坟茔之制,一品茔地周围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二品茔地周围八十步,坟高一丈四尺。三品茔地周围七十步,坟高一丈二尺以上石兽并六。四品茔地周围六十步,五品五十步,坟高八尺。以上石兽并四,六品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坟高六尺。凡碑碣,五品以上许用碑,龟趺螭首。六品以上用碣,方趺圆首,皆参酌古典,以为定制。

五品赐祭葬。

宣德七年五月,上闻少詹事兼侍读学士王英母卒,问尚书胡濙曰:「英母亦应得赐祭及营葬否?」濙对曰:「旧制,官三品父母曾受封赠者,官为营葬。今英官四品,其母受五品封」。上曰:「儒臣,吾所优礼者,况非此母无此子,其遣官赐祭,仍命有司治葬,勿为例」。

不允袁忠彻祭葬。

天顺二年十月,鸿胪寺丁忧,序班袁应骧以其父尚宝寺少卿忠彻所纂,相书来进,且言:「忠彻祇事太宗皇帝靖难,乞赐赠官葬祭」。上曰:「忠彻无他能,苐以区区相术,受知太宗皇帝得累官职,其为荣幸亦云至矣」。所请不允」。

允辞葬。

成化八年八月,致仕南京吏部尚书魏骥以是年正月卒,遣官祭葬。其子鸿胪寺序班。完以骥遗言,具奏辞葬。上曰:「大臣不幸云亡,朝廷赐恤典,以为尽忠者之劝,非但为死者也。今骥临终遗言乃尔。身之将死,犹恐有劳于民,可谓纯臣矣。览之良久,恻然重违其志」。特从之。

申明祭葬限制

成化七年,礼部尚书邹乾等奏:「旧制,公、侯、伯、都督及在家文职一品、二品,父母妻并三品,父母亡故者,赐祭并造坟四品父母故者止赐祭。然必其父母妻受本等封赠者,方许近来臣下虽例不该祭葬者,往往陈乞,蒙荷特恩不为过,而中间有品级略相等者,辄援例希求不巳,不惟烦渎宸听,又且事不归一。臣议自今除前项官父母并妻曾受本等封赠,亡故照例请行。若生前虽巳受封,不系本等品级,如子见任三品官,其父母受封四品亡故者止有祭。又有子现任四品官,其父母受五品、六品、七品者,亡故祭葬皆无。如此,则庶几恤典一定,礼制无更」。从之。

正典一祭例

成化八年,应天府尹彭信卒,其子乞祭葬。礼部尚书邹乾言:「在京三品例有祭葬,而顺天府尹王贤致仕,卒惟有祭。今信卒于任,未敢定拟」。上命止与一祭,命礼部左侍郎刘吉子申为国子监生,许其请也。

辨驳与祭葬议。

正德八年,礼科给事中王銮等言:「大臣祭葬,类多冒滥,乞查例定拟禁革」。礼部议:「国家鉴古为制,凡两京四品以上官,皆给赐祭葬,隆恩异数。非但哀死于既往,亦以劝忠于将来也。迩因逆瑾变乱,事例不一,人无适从,乃有自行陈乞觊乾恩泽者,屡经言官建白,辄加裁损。如被劾去官职者特为停止,未经考满者减半给价,侍从边功者临时定夺,杂流出身者不与覆奏。在外者之祭祀,以年远而不行。四品官之父母,虽受封而无葬,斟酌时宜,可谓无复渗漏。但今三品、二品官被劾致仕者,其祭葬俱遵弘治十年恩例,二品奏请量减三品,还与祭葬,似等级略舛。乞以二品奏请量减者,还与祭葬。三品被劾致仕者,如二品例量减。又三品父母受封有祭葬,而二品、三品先后共历四五年,以未考满。请封例无祭葬是二品父母,有终不沾祭葬之恩者矣。四品父母受封有祭,而三品未及考满,或曾历四品,亦未考满。请封是三品父母,有终不沾赐祭之恩者矣。乞以二品、三品共历三四年以上者,虽未考满父母准与祭葬,三品未及三年,父母亦准与祭」。诏悉如所议,自后不得纷更。巳而銮等又言:「三品被劾致仕,旧止与祭。今礼部拟与祭葬视以礼致仕者,恩典混同,无关劝戒,宜举正、礼部奏辨。此先帝恩旨但云还与,则抑扬之意亦自有在。请自今三品被劾,致仕公论不与者,止与祭一坛」。诏从之。

严祭葬限制

嘉靖二十三年,礼科都给事中周采等言:「国家优恤臣下祭葬赠谥,载诸令甲,今陈乞援附,章奏纷纭。请下礼部通查会典条格及前后事例,著为画一之法」。疏下礼部,议言:「祭葬之赐,本以优宠臣下。然计品论资以为隆杀,则辨劳之义存而怠者奋。祭葬有兼,得有半得,则辨贤之义存而不肖者惩,杂途不得以干恩,父母不得以追附,则辨能辨位之义存。而觊觎者息,规制甚备。但岁久因循,为子孙者徒以侥惠君上为孝,而不知分限之不可越。为有司者徒以推广德意为务,而不知恩礼之不可滥。臣等参稽会典,拟议条格。如言侍臣者必常日侍讲读,言军功者必常躬履行阵,给半葬者,必原其年劳之异同。请特恩者必论其途径之邪正与例未可拘法。当报罢者,条例上请。惟圣裁明定。一、一、二品官妻受封,病故者止祭一坛,不得与夫之父母。比一三品、四品,父母止授五品以下封者,不赐祭。其称特恩非日讲、侍读、亲履、行阵及春宫,亲奉出阁开陈有劳者,不得概与一切杂途,皆报罢。一,尚书左都御史已加三少而奉旨革去者,止与本等祭,二坛加升日浅,政绩未著者,临时奏请定夺,被劾闲住者,不许。一四品以上,父母曾授本等封者,各许并祭,无封赠者,不许一二品文官。妻未封夫人者,不赐祭一,被劾致仕者,听本部论。其平生功过,酌议可否,请自上裁。未考满者,不分在任致仕,俱祭一坛葬,减半听调,别用及闲住并闲住。诏复者俱不许一四品官已考满者,父母虽不得重封,著亦与祭一坛。未考满者,不许疏上」。得旨,被劾致仕者,仍如弘治中例,给与祭葬,以称朝廷优礼大臣之意。馀皆如议。

申明公侯伯祭葬差等

嘉靖三十二年十月,故伏羌伯毛汉常被参提未勘及卒乞恩。礼部议:「洪武间,公侯祭葬之典甚隆,葢以待开国功臣至永乐间,始命承袭病故者与祭二坛,而年幼袭未久者与一坛,所以贵其爵也。若管府事有功加太子太保以上者,各有加祭,则所以劝功也。而为事者祭葬俱无所以罚罪,备载会典》。惟未详所为事,若以被劾闲住为为事,则都督例与祭六坛,后闲住者亦与祭六坛,而侯伯乃祭葬,俱无轻重,似不伦。又本以才能推用,虽经论劾,其爵禄未常绝,乃不惟革其管事所加祭,遂并本爵,应得恩典尽削之,反不与无才可推及年幼袭未久者为比,论法似太严。若以犯罪参提为为事,则犯有轻重,勘有虚实。恩典一概削夺,论罪似太混。又为事者之妻,若并革其祭,则罪非身造命,未追夺不革其祭,则本从夫贵,而妻独蒙恩情,理似未安。自今公、侯伯管府事,有功后被劾闲住者,宜止削其管事有功,所加祭仍与本爵,应得例葬及祭二坛。若参提罪重勘实,果碍伦理关行检者,并本爵祭葬,著一概削之。其罪状颇轻,勘问无实者,当与闲住同论。若未经勘实病故者,减其半,葬止与祭一坛。其夫人命未追夺者,似当不革其祭,而祭文内亦应并及其夫,以示恩从夫得庶几祖宗贵爵之义,与罪罚法并行不悖矣」。诏如议。

谥例

奏慎重美谥。

成化四年,礼部主事陆渊之奏:「刑罚虽严,可警于一时。爵赏虽重,不及于后世。惟美恶之谥一定,则荣辱之名永远不朽。我朝祖宗尤重谥法,虽以亲王勋臣,苟无善行,亦不轻与之以美谥。比年以来,故官子孙往往以私求而得美谥,上之,予之也。既无所择,下之得之也,不以为荣。迩者太子少保、礼部尚书兼文渊阁大学士陈文卒,奉圣旨谥曰庄靖。庄靖,美谥也,陈文何足当此。迹其平生所存,所行贪德彰闻,污风大著。纵子为恶,灭裂义方。缪居调元赞化之任,素乏经邦。济世之才,生既逃于重罚。死又窃夫美名,殊失古人劝善惩恶之典。乞勑廷臣会议,削其美名,更以恶谥,以服天下之心,以为将来之戒。设为大臣之恶,不可暴之天下后世恐伤朝廷礼遇之意,则止而不谥,于义亦可」。奏入,上曰:「陈文在时,不闻人言其过恶,殁后循例,加以恩典,事巳施行,如何方来讦奏不准。

特赐四品官谥。

景泰七年,巡按江西右佥都御史韩雍奏,乞赐故国子监祭酒李时勉赠谥」。下礼部议。尚书胡濙等以为:「谥法之设,有美有恶,无非因人贤否而示劝惩也。我朝于大官善者谥,不善者不谥,即古圣善善从长之意。比者尚书周忱、徐琦,左都镒等,俱蒙赐谥如时。勉官虽不过四品,而其节概之高,行谊之笃学,问文章之纯足,以启后学之敬慕。诚非忱等可比,宜如例请锡谥,斯惬公论」。事下翰林院议。于是少保大学士陈循等言:「时勉德行文章卓然为士林仰宗,其临事又多果断,而毅按谥法、勤学好问曰文,果而能断曰毅。请谥曰文毅」。从之。

允改谥。

成化四年四月,故国子监祭酒谥文毅李时勉、孙顒奏请改谥加赠。上曰:「时勉在先朝,直言敢谏,于忠无忝矣,毅不足以尽之」。其谥文忠。赠礼部左侍郎,如曹鼐例。

陈请谥。

成化五年六月,南京刑部尚书耿九畴子翰林院修撰裕言:「先臣官行,应得谥」。上赐谥清惠,因谕礼部臣曰:「谥法当时自有公论,今后巳往者不得陈请」。

覆与谥议。

弘治十五年,吏部尚书马文升奏:「三品以上大臣卒,其子孙乞谥有赐,有不赐者,有谥及三品者。美者多,恶者少,与者少,不与者多乞断。自今凡二品以上大臣及始立功所封侯伯卒,无问现任致仕,应与谥者或三品。有特赐者,宜令吏、兵二部备查勋业行实,仍行礼科给事中详议,等第上请赐谥。若所议未公,许言官举劾」。礼部覆奏,谓:「国朝臣下之谥,皆出上赐,乞仍遵旧制。凡文武大臣谥俱本部具奏」。既得旨,移文、吏、兵二部详述勋业,行实等第,送翰林院定拟上请。从之。

恤例

初定封赠诸典

洪武五年,礼部奏定封赠之礼,凡文武官自一品至七品得赠,其曾祖祖父母及妻有差。功臣殁后加赠,则公封为王,侯封为公。殁于王事,合加官爵封谥者,有司奏请,若领兵征伐而陷没者,不许褒封。或旧有勋劳合追封者,有司不得辄请,取自上裁。凡功臣丧葬之礼,有司临时上请坟茔享堂碑,亭官为修治其圹内房室及享堂加采色。惟公侯及一品得用,其馀不许。文官至二品,武至三品或勑丧,或赐钱帛。公侯省府台各指挥使等官之家父母及妻丧,或遣官致祭及赐予,皆出自上恩。武臣殁于王事者,自迎柩至葬,凡七次,遣官致祭。小祥、大祥,皆有司随时上请。给赐之恩,取自上裁。指挥。千百户亡殁有优给之例,从徵死事者全给,从征病卒者半之。边上守御病故及从征病还而卒者,不得援例优给。其有勤劳立功者,优给之恩亦取自上裁,有司不得奏请。诏从之。

内臣乞封谥。

成化八年,宁普伯刘聚奏乞封谥故叔御马监太监刘永诚,并乞祠堂赐额。事下礼部,言:「无封谥内臣事例,惟故司礼监太监王振祠堂,蒙英宗赐额旌忠。今永诚所乞,未敢擅拟」。有旨赐祠额曰「褒功」,仍命内阁议拟封谥。大学士彭时等言:「王振辅翼英宗年久,又死国事。英宗复位,非不欲重加褒恤,因无旧例,止赐祠额。今刘永诚得照例赐额,已为过矣。若又加封谥,出于王振之上,则轻重不伦,人心不服。将来守边等项如永诚者,将纷然比例陈乞,变祖宗之法,必自此始。况今多事之际,正宜恪守成宪,以慰人心,不可轻易更改,致生外议」。于是事寝不行。

裁武臣恤请。

弘治十五年,礼部议得公侯、都督等官病故,既有祭葬之赐,其家又以《齐粮、?布为请。在开国元勋则可,在荫袭者则不可请。今后齐粮?布,悉与革免。

裁省文武恤典。

嘉靖二十八年,给事中任有龄言:「大臣恤典,为费不赀。今请乞太多,不无滥与,宜令所司详核」。礼部亦以为然。因请:「自今定议,凡大臣恤典,或例虽应得而行业无闻、勋劳未著者,以次递降。其罪过昭彰者,皆不准给,庶于恤死之中寓劝生之道。又诸皇亲指挥以下,或妃嫔父母,或其兄弟祭葬概给,似无等差,亦宜分别裁定,以重恩典节裁用」。上曰:「文武官恤典如议皇亲自宜从厚。且生不与爵禄,所省为多死,后又议杀之不可,其仍旧行」。

酌处遇害恤录:

嘉靖十一年,福建布政查约,参议杨禹、都指挥王翔以贼囚林汝美等反狱,遇害。都御史王应鹏、御史苏信称其忠义,宜加褒录。给事中薛宗铠言约等非为国死事,特以变起仓卒,不及趋避,与蹈水火何异难。比孙燧诸臣事例,上是其言,下礼部议覆。诸臣向蒙赐葬,是酬,其遇害不得更议加恤。

体访等第以给恤典

隆庆二年,礼科给事中张卤言:「先朝建言得罪,及应得恤典诸臣,事久时移,搜覆未遍。宜趣抚按及提学官采访奏闻。其诸陈乞者,一切报罪」。于是礼部覆言:「诸臣中固有进退光明、始终一致者,亦有因人成事见斥及退居之后,肆情妄作,晚节不终,其为人品难以概论。设稍不为区别,则朝廷励世之典,遂为臣下市恩之私,其何以劝天下后世。请申所司,从公体访,分别等第,行谊卓越、心术纯正、见重乡评者为上。谨守廉隅、人无疵议者次之。罔利营私、败名丧节者为下,各指陈实迹,毋徇情私。如有滥举者,参奏如法」。上是之。

更定恤典条例。

隆庆三年,礼科都给事中王之垣请定议文武官恤典如宗藩条例体式,颁示中外,以省渎扰。礼部请如之。垣言,参酌前后故事,列为条例,以俟圣裁。至是,礼部议上一文武官祭葬有无隆杀之等,悉遵《会典》。其特恩如侍从必日侍讲读,军功必躬履行阵,春宫官必亲奉出阁开陈有劳者,悉遵嘉靖中题允事例。其祭葬大约于本等品级内量加一等,无祭者给与全葬。如讲读官五品本身有祭四品,本身父母得拟祭葬。三品得及其妻。军功则四品本身得拟祭葬,三品未满得,及其父母加恩成例,各有等差,不得超越资次,妄生希觊。其或有读讲年久、军旅功多,恩恤特宜从厚者,礼部临时议请,其馀不许一概援引陈乞。

一,一品官父母妻加祭,有父母加二坛者,有妻加一坛者,妻止于一坛者。遇有陈乞,礼部酌议以闻,不得预拟。一,会典所定二品,祭数本身二坛如有三少或兼大学士赠一品者,至四坛父母与妻俱一坛。节年所议则例,如致仕加三少者加祭一坛。加太子太保者,加祭三坛。原加三少而续奉旨革去者,止与本等祭二坛。其被劾闲住者,祭俱无妻。未封夫人者,不准与祭,加升日浅。政绩未著者,礼部临时核实,奏请量减。

一、三品官祭葬不分在任致仕,俱祭一坛。兼学士赠尚书者,祭二坛。未及考满病故者祭一坛,减半造坟。造葬悉如旧例。

一、四品官凡经考满者,父母虽止授五品封,亦与祭一坛,其未经考满者,不得越例陈乞。一品官父母未蒙封赠者,于制本不当沾祭,不许越例冒请。若品官妻非系封赠夫人者,原与祭典,不准并祭。二品、三品共历三年以上者,虽未考三品满,本身父母俱准与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历三年以上者,虽未考四品满,本身准照三品未考满例,祭一坛半,葬父母,准祭一坛。其未及三年以上者,不得妄行陈请。

一,内外官不拘品级,凡巳授外封及后授京职,考满宜封而例不得重封者,悉照品级给与,应得祭葬。如不因考满而蒙恩诏受封者,非系讲读军功,仍不准给。

一、二品以上者,虽经论劾,中间或有心行无疵、优礼致仕者,悉照弘治年间例,给与身后恩典。如有罪过昭彰,公论共弃者,不拘见任等项,俱不得概给。其被劾闲住,遇蒙覃恩开复致仕者,祭葬仍不准给,不许混奏。

一、被劾听调,功过未明,举措未定者,使人品原无可议,所有应得祭葬,准与全给。或功有可录过,有可原者以全给拟,作半给半给作有祭无葬。至于罪过昭彰,公论共弃者,照闲住事例不准给。

一、因事革职而后赐复原职,给以应得恩典,如嘉靖二十七年例,其覃恩概复者,不得援以为例。今后自三品以上,凡遇此项,悉照所复品级题给祭葬。若后复职衔反优于原职者,仍照原职施行。其被核听核,未明身故者,照闲住例,俱不准给。

一,勋臣祭葬,除皇亲外。其为事革祭者,如正德、嘉靖间题给赐祭则例。今后公、侯、伯在内掌府事坐营,在外总兵征讨,积有勋劳而加太子太保以上者。照会典》公、侯祭十六坛,伯祭十五坛,掌府事。坐营总兵,历有勋劳者与祭五坛。虽掌府事坐营而政绩未著者,与祭四坛管事。被劾,勘明闲住者祭二坛。被劾未经勘实者祭一坛,勘实者祭一坛。勘实而罪重者,并本爵应得祭葬,一概尽削。又正德间,公、侯、伯本祭俱三坛,嘉靖间仍祭二坛。今后照嘉靖间事例,以复《会典》之旧。

一,武臣祭葬,旧例都督、同知、佥事起用未久病故者,与祭二坛。锦衣卫都指挥使身后赠都督同知者,亦祭三坛,署都督同知,照署都督佥事,止与祭一坛。今后推类,一体遵行。

一、死事官,如抗节不屈、身死纲常者,犯颜谏诤,身死国事者,执锐先登,身死战阵者,危城固守,身死封疆者,仍照例立祠。此外或有城池失守而身殒于奔命,战阵败衂而躯毙于倒戈者,止为酌量轻重,赐之葬祭,或加赠荫,不得一概立祠。

 {{ ann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