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俞汝楫 编
仪制司职掌
贡举
岁贡
国初有举保之令,凡举保孝廉、人材、秀才及山林隐逸,礼部即行所属,委自正官,选求民间果系名实相副,素无过犯之人,有司起送到部,咨发吏部听用。其后皆属吏部掌行。而礼部所掌,惟岁贡国初额不一。正统间,始定至今遵行。其额外增贡者,或以疏通,或以恩诏,不著令。兹并列焉。
岁贡额数:
洪武十六年,奏准,天下府、州、县学自明年为始,岁贡生员各一人。二十一年,令岁贡府学一年,州学二年,县学三年各贡一人。必性资纯厚、学业有成,年二十以上者方许。二十五年,令岁贡府学一年二人,州学二年三人,县学一年一人。
永乐八年令,凡州县户不及五里者,州一年,县二年各贡一人。十九年令岁贡照洪武二十一年例。
宣德二年,令贵州府学照县学例,三年一贡。七年,令岁贡照洪武二十五年例。八年,令天下州不及二十里者,岁贡一人。
正统六年令府学一年贡一人,州学三年贡二人。县学二年贡一人 遂为定例
。
成化二年,奏准卫学照县学例,二年贡一人。四年,令凡京学二年贡三人,军民指挥使、司、卫学,照府学例。军民生相间,一年贡一人。都司及土官学,照州学例。三年贡二人。
弘治十三年奏,准自十四年为始,各处州学俱四年三贡。其云南、四川、贵州等处,除军民指挥使司、儒学军民相间,一年一贡。其馀土官及都司学,各照先年奏准事例,三年二贡。十四年,奏准万全都司照府学例,一年一贡。其馀都司所属卫分少者,不许滥比。
正德三年奏:准大宁都司学一年一贡,十一年,题准辽东都司学设优等次等生员各四十名,每年考送一人。
充贡十二年,奏准陕西都司学一年一贡。十三年,奏准广宁等五卫儒学生员,照州学事例考贡。
嘉靖二年,令顺天府学每年起送二名充贡应天府同。又奏准:「贵州宣抚司儒学生员一年一贡,十七年题承天府学,每二年贡三名,单年二名双年一名。
起贡
洪武十八年,令云南所属学校生员,有成材者,不拘常例,从便选贡。
永乐元年,令广西、湖广、四川土官衙门生员,照云南例选贡。十八年令贵州选贡送监。
正统四年,奏准生员科举,停支廪米,准作食粮,月日充贡。七年,令岁贡精选端重有文及通书算者起送。
天顺六年,令岁贡照例将食粮年深者,严加考试,务要通晓文理,方许起送。又令岁贡生员,取考科贡,开除廪米月日,准作食粮之数,其馀俱作虚旷。若同案食粮,则以籍名先后为次,仍将考过试卷粘连批文,亲赍赴部。成化四年,令云南、贵州选贡,仍照例考送。又令岁贡生员丁忧,正服月日,准作实数。其养病、侍亲及服阕不复学,皆作虚旷。十六年,令岁贡不分军民生,俱听提学官考试。其卫学在布政司地方布政司给批起送,在两直隶地方各府起送,在各边都司起送。
嘉靖六年,奏准考选岁贡生员,照次取四人陪考,务通文理,方许充贡。九年,奏准照旧用一人陪贡。十年,奏准提学官考选应贡者,于岁考之时即行详定。如廪膳考居,一等之内不拘名次,查取食粮,年深者起送一人。如无人材去处一等无人,方许于二等内十名以前照前起送,不必下及增附。十三年,奏准:「提学官一遵祖宗旧规,以食粮年深充贡,有司起送,止许正贡一人陪贡一人,提学官考定一人起送赴部,不必加添四人,五人送考。其考贡不中,愿告衣巾终身者,听提学照例行」。十四年,令各处岁贡生员,照例将食粮年深者严加考试,如果不堪充贡,照例罢黜。将以次者考充务要,通晓文理,方许起送。
万厯三年,题准各处岁贡生员,该府、州县提调官俱要查其节年,屡考一等二等,曾经科举及年在六十以下、三十以上者,照依食粮前后选取六人送考,提学官择其最优者起贡。其年力衰迈者,即授以儒官,不准起送。十一年,题准各府州县,遇岁贡之年,止用一正一陪送,考择其颇优者一人充贡赴部。
恩贡
弘治八年,奏准自九年起至十三年止顺天、应天二府。四年各该贡六名者,许贡一十二名,其馀府学每年该贡一名者,许贡二名,州学三年该贡二名者,二年许贡三名。县学、卫学二年该贡一名者,每年各贡一名。以后仍照见行例。
嘉靖十年题准,照宣德、正统、天顺年间事例,今岁各学廪膳生员,果系学行出群,年三十以上者,府学许贡三人,州学许贡二人,县、卫学各贡一人,以后仍照该贡年限数目起送。如廪膳内无人,许于增广附学内考取,务求真才,以应明诏。如有名实不称,及夤缘乾进情弊,听抚按纠举。
隆庆三年,题「准将各府州、县、卫儒学廪膳生员,不拘食粮浅深,通行考试,务取文行兼优、年力精壮者,府学二人,州县二学各一人,以充恩贡。俱限本年到部,听翰林院严加考校。
补贡
永乐十九年,令岁贡生员起送到部,遇有事故,不许补贡。其在家或中途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补贡。若丁忧及患病勘明,仍补该年之贡。如托故延至二年之外者,亦不准收有司朦胧送补者各治罪。
成化四年,令岁贡已起送,或在家中途事故,过一年之上,不许补贡。
弘治十六年奏准,如遇贡缺,取具所缺事故缘由,并原给咨批朱卷,申缴提学官查明,将次贡考补过一年以上者,照例不许补贡。
正德九年,奏准,凡应本年贡已经考中领,有试卷丁忧患病,回家不拘,已未给文服满病痊,虽三年外,各该衙门再查无碍结送补本年贡,若重给文后,又违限三年之上者,虽有患帖,亦发为民补贡年月,以本地方到部限期为始。其应贡生员未曾到部,填写格眼,遇有事故,该衙门咨中试卷,并将以次生员申送提学官处考补。过一年之上者驳回。若违例起送本部通将经管官吏并提学官参究。
万厯三年,题准补贡例见后风宪官提督条下。
三氏岁贡
成化元年,令三氏学三年贡一人,提学官考试起送。
正德四年,令三氏学每三年贡孔氏子孙一人至第四次,方贡颜、孟子孙一人,仍行提学官考选曾经科举者,不许将年老无学之人,一概入选收用。
嘉靖六年,令三氏子孙照州学例设廪,增三十名,以廪膳名次起贡。
期限
洪武十六年,奏准,天下岁贡生员,俱限正月至京。十八年,令贡不如期者,以违制论。
永乐三年令,岁贡直隶、浙江、河南,限正月到部。山东、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限二月,四川、广东、广西三月。
成化十七年,令提学官考过该贡生员,务遵永乐初年钦定限期赴部考试。如有过限,三个月之上者,压考一次。一年之上者,照例问罪托。故在家三年之上者,虽有堪据文凭,亦不准收。
万厯二年,题准提学官每岁预将次年应贡生员通行考定,给领朱卷,起文通限,次年三月十五日以前到部。礼部题请,于四月内定期廷试。试毕,愿就教者礼部考送。吏部覆请于六月内廷试,如贡生,三月内不到者俱压。次年,候考罢去,试以复初制 先年春月,廷试未到者,于秋月补试至是革
。
考试
洪武十六年,定岁贡生员至京,从翰林院试经义四书义各一道,判语一条,中式者入国子监,不中者罚充吏。十八年,令岁贡不中式者,遣复学肄业。提调官吏论以贡举非其人,律教官训导,罚俸一年。二十四年,奏准岁贡不中者,有司官任及三年者,照例论罪,二年者住俸半年,一年者住俸三个月。学官无分久近,照例责罚。生员食廪五年者充吏,不及者复学。次年复不中者,虽未及五年亦充吏。二十六年,定岁贡生员到部、礼部奏闻,从翰林院考试。如果中式者,送国子监读书。其入学五年以上及二次不中者,发充吏、典提调官吏及教官训导,照例决罚。又令四川土官、衙门岁贡生员,免考送监。二十八年,奏准岁贡初试不中者,遣复学,停廪肄业。提调官、教官取招生员限,次年再试。两广、四川限两年再试,复不中者照例充吏。提调官、教官仍旧责罚。二十年,令岁贡不中复学者免停廪。
嘉靖十一年,令岁贡到部考试不中五名以上者,提学官降一级,三名以上者,提学并带考御史,从两京都察院、按察司官从巡按御史各提问。其考试不中生员,不许容留,在京听候下次覆考。十五年题,准岁贡生员复试。不中例。该充吏者,给赐衣巾终身。
隆庆三年,题「准恩贡不中,如一省、发回三名以上,礼部即将提学参奏,降级别用。
万厯三年,题准见后风宪官提督条下。
就教:
成化十四年,令岁贡生员愿授教职者,虽南监人数亦送北监坐监一年,本监按季考试,能通三场文字委系家贫亲老,许送吏部考中者,方送廷试,取中选用。不中,仍送回本监肄业。十七年,令岁贡生员愿就教职者,礼部严加考试,果堪师范,径送吏部照例覆考。除授考不中者,分送南北二监读书。
嘉靖二十七年,奏准岁贡廷试之后,验年五十以下,精力未衰,送监卒业,馀查人数多寡愿就教者,准送吏部考除。
隆庆三年,题准恩贡考中者分送两京国子监读书,不许告就教职。
不愿授职」。
嘉靖十三年,令应贡到京愿告冠带荣身者,听礼部照例行。十八年,诏天下岁贡生员,应贡到部,有年老不愿仕者,与正七品散官。
病故
嘉靖二十七年,令岁贡投文到部,若有病故者,查照见行事例,咨行兵部起关,应付还乡。
科举:
国初,仿古宾兴之制,定以子午、卯酉年。秋八月,各直省皆试士于乡中,试者贡于礼部。次年春,礼部奏请会试天下贡士,取中式者引奏陛见,上亲策试之。钦定甲第,赐进士及第、出身有差。初,乡举各以地方人才多寡为额,多者不过四十人。会试、临期奏请取中式者亦不过百人,别以人才荐举,他途进者,往往至大官,不尽繇科目。其后海内学者日众,贡额渐增,士就试礼部者至四五千人,所举视旧额率增数倍。天下英俊之士,非此不得进用,科条禁令,日以益繁矣,今并列于后:
科举通例:
开科。
洪武三年,诏设科取士,以今年八月为始,使中外文臣皆繇科举而选。京师及各行省乡试,八月初九日试初场,又三日试,第二场又三日试。第三场初场经义二道,四书义一道,第二场论一道,第三场策一道。后十日,复以骑射、书算律五事试之。乡试中式行省咨中书省,判送礼部会试。其中选者,上亲策于庭,第其高下。五经义限三百字以上,论亦如之策。惟务直述不尚文藻,限一千字以上。其高丽、安南、占城等国如有经明行修之士,各就本国乡试许贡赴京师会试,不拘额数选取。四年,诏各行省连试三年,自后三年一举,著为定例。十七年,定一、三年大比,八月初九日第一场试四书义三道,每道三百字以上,未能者许各减一道。四书义主朱子集注。经义,易主程、朱传义,书主蔡氏传及古注疏。诗主朱子集传,春秋主左氏、公羊、谷梁、胡氏、张洽传,礼记主古注,疏 后四书、五经主大全
。 十二日,第二场论一道,三百字以上、判语五条,诏诰表内科一道。十五日,第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未能者,许减二道,俱三百字以上。其中武举人出给公据官为应付廪给脚力,赴礼部印卷会试,就将乡试文字咨缴本部照验,以乡试之。次年二月初九日、十二日、十五日为三场举人,不拘额数。一,举人试卷及笔墨砚自备。每场草卷正卷各纸十二幅。首书姓名年甲,籍贯三代本经 会试、殿试并同
,前期在内赴应天府,在外赴布政司印卷置簿附写于缝上,用印钤记,仍将印卷官姓名置长条印,记用于卷尾,各还举人一,试前二日,图画东西行席。舍间数编排开写某行,间系某处举人某人坐,又于间内贴其姓名出榜晓示。一试之日,黎明举人入场,每军一人看守禁讲问代冒黄昏纳卷未毕者,给烛三枝,烛尽文不成者扶出。
成化二年,定考试等官,俱于当月初七日入院。十年,定监试官都察院十日以前,选差公正御史,公同提调官于至公堂编次号图,提点席舍、审察、执役人等,禁约希求,考试声誉。每场进题考试官先行密封,不许进题官与闻,以致露泄生员作文全场减场者,监试官各用全减关防印记至黄昏全场誊正未毕者,给烛稿不完者扶出。
隆庆元年,奏准揭晓之日,提调官即将中试举人朱墨卷发出,提学道查验墨卷字迹,与先前考取科举原卷。如果出自一手,即令本生于朱墨二卷上亲供脚色,提学官用印,钤封两京送京府各省送布政司差人星驰解部。如试录先到而解卷到迟者,将提调官参究治罪。若验系誊过文卷,而提调官辄为印钤者,一并参治。其各生赴部,止用文书,不必再录原卷。
万厯元年,奏:「准各处乡试行,令提调官转行主考官,除初场照旧分经外,其二三场改发别房,各另品题呈,送主考定夺。查果三场俱优者,即置之高选。后场俊异而初场纯疵相半者,酌量收录。若初场虽善而后场空疏者,不得一概中式。如有后场雷同作弊者,查将本生从重问拟。其提调主考等官仍蹈故习者,听抚、按官及礼部查究。四年,议准场中编号令,监试提调官亲自掣签一面登记号簿一面楷书卷面,待其入坐,令军人各看验字号,如有不同,实时扶出。又委官间出,不意稽查。一二,若有通同容隐者,士子即扶出守号军人,一并究治誊录所官须督责书手,真正楷书。如有一字脱误及遗落股数者,许对读所举,送监试提调官究治 会试同
。
文字格式
洪武四年,令科举,凡词理平顺者,皆预选列。惟吏胥心术巳坏,不许应试。十七年,令文字回避御名庙讳,及不许自叙辛苦,门第誊录官检点,得出送提调,监试官阅过不录。二十四年,定文字格式一,凡出题,或经或史所问须要含蓄不显使答者,自详问意,以观才识。一凡对策,须参详题意,明白对答。如问钱粮,即言钱粮。如问水利,即言水利孰得孰失,务在典实,不许敷衍繁文。遇当写题处,亦止曰云云,不必重述一。凡作四书经义,破承之下,便入大讲,不许重写官题。又令科举岁贡,于大诰内出题或策论,判语参试。
正统六年,令出题不许摘裂牵缀,及问非所当问取文,务须淳实典雅,不许浮华,违者从风宪官纠劾治罪。
成化十三年,令举人文字,凡遇御名庙讳下一字俱要减写点画、考试等官,不许越数多取出题校文,须依经按传文理纯正,不许监临等官干预小录,不许开写。掌行科举文字吏典及誊录对读、生员姓名。
弘治七年令作文务要纯雅通畅,不许用浮华险怪艰滞之辞,答策不许引用缪误杂书。其陈及时,务须斟酌得宜,便于实用,不许泛为夸大。及偏执私见,有乖醇厚之风。御名庙讳及亲王名讳,仍依旧制。二字不偏讳,不必缺其点画,违者黜落文字。试题上不许加奉试字。其正卷务依所出题目次第楷书不许草书及先后错乱举人,止凭文字高下去取,不得论其地方中式多寡,临时偏徇进黜,以废公论。小录文字,不许提调、监试等官代作,及将举人原文改刻。其考试等官,各开职名,不许称张公、李公字样。十七年,令各处进到小录有乖违者,礼部与翰林院参奏究问。
嘉靖六年奏准科场文字,务要平实典雅,不许浮华险怪,以坏文体。试录只依士子本文,稍加润色。十七年题:准会试校文,务要醇正典雅、明白通畅,合于程序者,方许取中。其中似前驾虚翼伪,钩棘轧茁之文,必加黜落。仍听考试官摘出不写经传本旨,不循体制,及引用庄列背道不经之言,悖谬尤甚者,将试卷送出,以凭本部指实,奏请除名,不许再试。十八年,令今后乡试进到试录、礼部详阅举奏。如有叛经离道,诡辞邪说,定将监临考试等官罪黜,取中举人辨验公据得实,革退为民。
万厯元年,奏准试录序文,必典实简古,明白正大,俱若成化、弘治年间文体,督、抚等官不许妄加称奖,以蹈浮靡之弊。又奏准士子经书文字,照先年题准限六百字,上下冗长浮泛者,不得中式。八年,奏准限五百字过多者,不许誊录。十三年题准程序文字,就将士子中式试卷纯正典实者,依制刊刻,不许主司代作。其后场果有学问该博,即前场稍未纯亦许甄录。中间字句不甚妥当者,不妨稍为修饰,但不许增损过多,致掩本文。
科场禁例
洪武五年令,举人不中程序,为有司所黜,多不省已自修,往往摭拾主司细故,谤毁以逞。私忿者罪之。七年,奏准生儒点名进场时,严行搜检,入舍后详加伺察,如有犯者,照例于举场前枷号一月,满日问罪,革为民。十三年,奏准誊录生宜多增名数,严加考选。临期责令所官用心督责,有脱误差讹者除查究外,仍将本卷另誊对读。生查出者,量行给赏。至于分卷誊录之时,须将前后所收试卷匀散,以防奸弊。十七年,令凡试官不得将弟男子侄亲属入院,徇私取中,违者指实陈告。
成化二年,令举人不许怀挟并越舍互录,及浼托军匠人等夹带文字。其军匠人等亦不许替带,及纵容怀挟,互录文字,违者各治以罪。
弘治七年,令应举生儒人等不许未熟三场初学之士及外处人冒滥入试,亦不许重冒古今显者姓名,有即改正席舍,照依编定字号,并所治本经相间入坐,毋得搀越错乱。十三年,奏:准应试生儒举人监生,但有怀挟文字银两,并越舍与人换写文字者,俱问发充吏三考,满日为民。若系官吏就发为民,其官旗军人夫匠人等受财代替,夹带传逓,及纵容不举察者,旗军调边卫食粮,差操官罚俸一年。夫匠发口外为民,若冒顶正军入场看守属军卫,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十七年,奏准,凡科举入场及开榜之日,如挟私投匿,名文书中伤士子者,在内听巡城御史五城兵马司在外听按察司并应捕人役,缉拿到官,依律治罪,见者即便依律烧毁,不许考试官诿以避嫌,妄退文卷。其士子果有作弊实迹,听明白,具告治罪,违者并听监试御史纠举。
嘉靖四十四年议:准举人入场务要,严加搜检,放入就舍。如有怀挟及浼托人夹带文字入场埋藏抄誊,并越舍与人换写者,搜检得出,拿送兵马司究问,枷号一月,发回充吏,满日为民,不行觉察捉拿者军调边卫官,罚俸一年。
隆庆元年,奏:「准积年棍徒,每遇大比之年,假考试官亲识,多方设计诓骗,污蔑主司。今后如有前项奸徒照例问拟外,其生儒用贿是实一体枷号,满日押发口外为民。
乡试
乡试额数:
洪武三年,定直隶府州贡额百人,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北平、福建、浙江、江西、湖广各四十名,广西、广东各二十五人。若人才多处或不及者,不拘额数。十七年,定举人不拘额数,从实充贡。
洪熙元年定取士额数:南京国子监并南直隶共八十名,北京国子监并北直隶共五十名,江西五十名,浙江、福建各四十五名,湖广、广东各四十名,河南、四川各三十五名,陕西、山西、山东各三十名,广西二十名,云南交趾各十名。
宣德四年,令云南乡试增五名。七年,令顺天府乡试额取八十名。
正统二年令开科不拘额数。五年复定取士额:顺天府仍八十名,应天府百名,浙江、福建皆六十名,江西六十五名,河南、广东皆五十名,湖广五十五名,山东、四川皆四十五名,陕西、山西皆四十名,广西三十名,云南二十名。六年,令顺天府乡试增二十名。
景泰元年,令开科不计额数。四年复定取士额,南北直隶各增三十五名,浙江、江西、福建、河南、湖广、山东各增三十名,广东、四川、陕西、山西、广西各增二十五名,云南增十名。
成化三年,令云南乡试复增十名。十年,令云南解额复增五名。
弘治七年,令云、贵、解额共增五名。
嘉靖十四年,令贵州另自开科。其解额,云南四十名,贵州二十五名。十九年,令增湖广解额五名。二十五年,令增贵州乡试解额五名。
隆庆四年,奏准两京国子监恩贡生员数多,暂增额各十五名,不为例。
万厯元年,令增云南解额五名。
考试官
洪武十七年,定考试官皆访明经公正之士,于儒官、儒士内选用。官出币帛,先期敦聘。主文考试二员,文币各二,表里。同考试官四员,文、币各一,表里在内。应天府请在外各布政司请。
永乐十五年,令北京行部及应天府乡试考试官,命翰林院春坊官主考,赐宴于本部及本府。
正统六年,令考试必求文学老成、行止端庄者,不许将六十岁以上及致仕养病,与署事举人并年少新进、学力未至者举用。
景泰元年,令在京在外乡试同考试官,《五经》许用五员,专经考试。三年令,凡科举、布、按二司,会同巡按御史,公同推保。见任教官年五十以下、三十以上、平日精通文学、持身廉谨者,聘充考官。
天顺三年,令两京乡试《易》、《诗》、《书》三经,各添考官一员。
弘治四年,令各处提学官平日巡历地方,将教官考定等第,以备科举聘取。若有不堪,即从彼处提学官于等第内别举,不许徇私。七年,令考官不许听嘱,滥请各将举主职名,咨呈礼部。十七年,令从公访举考试官,不拘职任,务在得人,有不胜任者,罪坐所举官员。
嘉靖六年,令两京乡试除主考照例奏请,简命礼部仍会吏部,于两京、六科部属等官内访举。每经一员,随考试官入院,各总校本房,其馀仍用教官。各布政司预呈。礼部亦会举京官或进士,每处二员。主考、监临官不许干预内帘职事。又奏准乡试,除主考官上请会举。其同考官、巡按御史移文别省,请取止具某经员数,不许明列姓名,听彼处巡按御史,会提学官推举开送。
万厯四年,议准,两京乡试取到同考教官,令该府提调官察其衰老者以礼止回,或偶病及不到官,仍查照近科事例。在京于观政进士及听补甲科官员,南京于附近推官、知县内各选补」。十三年,奏准各省仍用京官主考。凡遇乡试之年,巡按御史奏请,礼部会同吏部于在廷诸臣内,访其学行兼优者,疏名上请。每省分遣二员,仍酌量道里近远,先期奏差。
入场官员。
洪武十七年,定一提调官。在内应天府官一员,在外布政司官一员。监试官在内监察御史二员。在外按察司官二员,供给官在内。应天府官一员。在外府官一员收掌。试卷官一员、弥封官一员、誊录官一员书写于府州县生员人吏内选用。对读官四员,受卷官二员以上,皆选居官清慎者充之。巡绰监门搜检怀挟官四员。在内从都督府委官。在外从守御官,委官一考试官及帘内帘外官,许各将不识字。从人一名,不许纵令出入。一试官。入院之后,提调官、监试官封钥内外门户,不许私自出入。如送试卷或供给物料,提调监试官眼同开门点检送入,即便封锁。举人作文毕,送受卷官收受,类送弥封官撰字号封记,送誊录所。誊录毕,送对读官对读毕,送内帘看,提调、监试官不得干预。一,搜检怀挟官。凡遇每场举人入院,一一搜检,除印过试卷及笔墨砚外,不得将片纸只字搜检得出,即记姓名扶出,仍行本贯,不许再试。一、巡绰官。凡遇举人入院,并须禁约喧哄,如巳入席舍、常川巡绰,不得私相谭论。及觉察帘,内外不得泄露事务,一受卷所置立文簿。凡遇举人投卷,就于簿上附名交纳,以凭稽数,毋致遗失。一,弥封所先将试卷密封举人姓名,用印关防,仍置簿编次三,合成字号照样,于试卷上附书,毋致漏泄。一,誊录所务依举人原卷字数语句誊录相同于上,附书某人誊录无差,毋致脱漏添换一对。读所一人对红卷,一人对墨卷,须一字一句用心对同于后,附书某人对读无差,毋致脱漏。一举人。试卷用墨笔,誊录对读受卷,皆用红笔考试,官用青笔,其用墨笔处,不许用红。用红处不许用墨,毋致混同。
成化二年,定一巡绰搜检看守官军,止于在营差拨曾差者不许再差。若他人冒顶正军入场者,罪之。提调监试官公同往来巡视,不许私自入号。其巡绰官止于号门外看察,不许入内与举人交接,违者听提调、监试官举问,一试场外照例。五城兵马,率领火夫弓兵,严加防守,不得违误。一,每场誊录红卷,送入内帘考试,候三场考试巳定,方许吊取墨卷,于公堂比对字号,毋致疏漏。一誊录对读等官,取吏部听选。官年四十上下五品至七品有行止者充之。一誊录对读所须真正誊录,明白对读。若誊录字样,差失潦草及对读不出者,罪之。六年,令监临等官不许侵夺,考官职掌。若场中有弊,照例举问,十年定一受卷供给巡绰等官入院监试官,搜检铺陈衣箱等物,不许夹带文字、朱红墨笔、厨役皂隶人等审实正身供事,不许久惯之徒私替出入。一搜检巡绰,取在外都司轮班京操官军,三场调用把门人等时加更换,不许军人故带文字装诬生员,勒取财物。
弘治四年,令各处乡试帘内事不许帘外干预,考官务以礼待,不许二司并御史欺凌斥辱,文章纯驳,悉听去取,不得帘外。巧立《五经》官以夺其权。如考官不能胜任,而取士弗当刊文有差。连举主坐罪。
应试
洪武十七年,定一、三年大比,直隶府州、县试于应天府,外府、州、县试于各布政司。一应试国子学生、府州县学生员之学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而无钱粮等项粘带者,皆繇有司保举。性资敦厚文行可称者,各具年甲籍贯。三代本经县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乡试。其学官及罢闲官吏倡优之家,隶卒之徒,与居父母之丧者,并不许应试。
永乐三年,令北直隶府州、县于顺天府乡试。
洪熙元年,令贵州愿试者就试湖广。
宣德二年,令贵州就试云南。
正统九年,奏准:各处应试生儒人等,从提学官考送在京各衙门吏典、承差人等,听本衙门保勘,礼部严考通经无犯者送试,仍行原籍勘实,不许扶同诈冒。又三氏教同生员,应山东乡试,本处提学考选。
景泰元年,令应试儒士册内原无名籍儒士及赘婿、义男并文武官舍军校匠,馀不许于外郡入试。
天顺二年,令两京天文生阴阳人及官生子弟,许就在京乡试。八年,奏准,依亲监生从提学官考试本处乡试。
成化二十一年,令南京监生人等从南京都察院考送应天府乡试。
弘治五年,奏准:「吏部听选监生,给假在家者,许就本处乡试医士、医生在册食粮执役者,方许在京应试。其在部未考岁贡,或在监告就教职、监生,及不系在任依亲官生天文生阴阳人,例不许习他业者,皆不许入试。十年,令太医院各官医下子孙弟侄,本院册内有名者,照旧乡试。
正德十年,令两京武学幼官及军职子弟有志科目者,亦许应试,惟不充贡。又奏准两京文职衙门及各布政司,凡有弟男人等回籍乡试者,令赴告本州,岛县取结明白,转送提学官考试入场,不许径于仕宦衙门移文起送。其提学官一体遵守,不许阿循违者通查参究。
嘉靖六年,奏准岁贡出身教职历任三年,教有成效。提学官考试文学优长者,许就见任地方入试。十年题准直隶德州左等卫儒学,听山东提学官管辖,就于山东布政司应试。辽东生儒,听辽东巡按御史考送顺天府应试十六年,题准今后顺天府乡试儒士,务要查审辨验,籍贯明白。其附籍可疑之人,取有同乡正途出身官印信保结,方许应试。二十二年,议准在京应试监生,备查在监在厯,果无增减月日,托故迟延,及选期未及先到等项情弊,方许收考。其厯满岁贡,援例监生有志进取者,许赴原籍提学官处,同生儒考选应试。又题准湖广、清浪、镇远、五开、平溪、偏桥等卫军生,改教贵州乡试。
科场应用物料
洪武十七年,定在京及各布政司搭葢,试院房舍并供用笔墨、心红、纸札、饮食之类,皆于官钱支给,咨报户部。
正统九年,令今后各布政司,如遇乡试毕日,将试院内所用一应物件照数发去,在城府分收贮,令人看守,待下科取用。中间若有损坏者,修整完备送用,免致再科扰民。
弘治七年奏,准云南、贵州乡试进呈,录称云贵乡试,录贵州量助钱粮,以备云南供给。
会试
会试额数
洪武三年,诏礼部会试额取举人百名。
洪熙元年,奏准会试取士,临期请旨不过百名,南卷取十之六,北卷取十之四。后复以百名为率,南、北各退五卷为中卷。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应天、直隶、松江、苏州、常州、镇江、徽州、宁国、池州、太平、淮安、扬州十六省府,广德一州为南卷。山东、山西、河南、陕西、顺天、直隶、保定、真定、河间、顺德、大名、永平、广平十二省府,延庆、保安二州,辽东大宁、万全三都司为北卷。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庐州、凤阳、安庆七省府,徐、滁、和三州为中卷。
正统五年,奏准增额为百五十人。十三年以后,仍不拘额数。
景泰元年,令会试文字合格者,通具中数,临期奏请定夺。
成化二十二年奏准南北卷复各退二卷,为中卷。
弘治三年,奏准南北卷仍照旧例,止各退五名为中卷。会试中式无定额,大约国初以百名为率,间有增损,多者如洪武十八年、永乐三年,俱四百七十二名。永乐十三年,三百五十名,少者如洪武二十四年三十一名,三十年五十二名。成化而后,以三百名为率。多者如正德九年。嘉靖二年、三十二年、四十四年、隆庆二年、五年俱四百名,少者如成化五年、八年,俱二百五十名。各科三百名之外,或增二十名或五十名,俱临时钦定。
考试官
洪武十六年,令会试主考官二员并同考官三员临期具奏于翰林院官请用其馀同考官五员,于在外学官请用。又令考试官员,俱用表里礼请。
永乐七年,令会试考官赐宴于礼部。
正统四年,奏:「准会试考官翰林春坊专其事,京官繇科第有学行者,兼取,以充教官。不许。
天顺元年,令考官不拘员数,务在得人。
成化十七年,令会试同考官书,《诗经》各增一员,共十四员。
正德六年,令增会试用同考官共十七员,翰林官十一员,科部各三员,内分《易经》、《四房、书经、四房、诗经》、《五房、春秋二房、《礼记》二房。
入场官员。
景泰元年,令会试受卷、弥封、誊录、对读等官,于吏部听选官取官。
成化二年,令礼部一员提督供给。
弘治七年,奏准受卷、弥封誊录、对读官增十六员,誊录等生员照依除在京并通州学外,于顺天府所属并邻近学选拨巳冠能书生员七百名。
嘉靖三十二年,令礼部尚书止是领题进呈,有子入试者,不必回避侍郎。该充知贡举官入场,有子应试者,许回避查照。弘治十五年,例命吏部侍郎一员充知贡举官,入院供事。
应试
洪武十八年,令会试下第举人,愿回读书以俟后举者听。三十年,令再试寄监下第举人,中式者次其等第,除教授、教谕、训导不中者为州吏目。
永乐七年,令下第举人再试,送国子监进学。其优等者,仍赐官带,或加俸级。后令发回原学进业。
天顺八年,令教官由举人署职任满,该升年四十以下,愿会试者听。
成化二十三年,奏准举人教授官六年,有功绩者许会试。
弘治十二年令署职教官,照成化二十三年例,两科准算六年,愿会试者听。其任满该升。如遇会试将近,不拘年岁,亦许会试。若给假,或捏病久不入选,窥伺会试者,不准。十九年,令教官由举人九年考满,不拘署职实授及功绩有无,愿入试者听。
嘉靖十年题:「准会试除新科举人,赍执公据外,凡依亲等项复班举人,有不繇本布政司倒文到部者,照例送问,各该承行官吏查参。其止赍原给文引者,不拘日期远近,一切不准入试。
万厯三年,题准两京各省举人,有未经入监及监事未毕、告回原籍者,俱限三个月内起送到部,发监肄业。其原入南监者,仍赴该监依期起文会试。若未经入监,虽有原籍起送公文,不准入场以后,每科会试毕日。凡举人下第及中副榜不愿就教者,查照前例尽数分送两监肄业,并不许假借告病、依亲等项名色告给引回籍五年,题准各房阅卷。凡士子文字合式者,除正卷外,悉将备卷,每房少或五七卷,多则十馀卷,批详次序开列数目,一并查对姓名籍贯付礼部提调司官以次填入副榜,不必拘定额数。
科场应用对象
弘治七年,令各布政司并应天府量将本处科举供给馀银送部,以备会试供给云南、两广免送。
嘉靖十七年,题准试院应用对象并板木纸札,及登科录纸札等项银一千九百五十两,供给银五百两,筵宴银三百两,俱各省科举用剩银解内用,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四川各二百七十两,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广东、应天府各二百两,云南、广西各一百两。其刊字刷印等,匠工食俱北,直隶各府解用。内真定府二十八两,保定府二十五两二钱,大名、永平二府各二十二两四钱,顺德、广平二府各一十九两六钱,河间府一十四两。
殿试
殿试。
洪武三年,定殿试时务策一道,惟务直述,限一千字以上。其出身第一甲第一名从六品,第二、第三名,正七品赐进士及第。第二甲正七品赐进士出身,第三甲正八品,赐同进士出身。
四年,定恩荣次第。二月十九日,御奉天殿,策赐贡士。二十日午门外唱名张挂黄榜,奉天殿钦听宣谕,同除授职名于奉天门谢恩。二十二日,赐宴于中书省。二十三日,国子学谒先圣,行释菜礼。
永乐二年定,前期礼部奏请读卷并执事等官。其读卷以内阁官、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正官、詹事府、翰林院、堂上官提调,以礼部尚书、侍郎监试,以监察御史二员受卷弥封掌卷,俱以翰林院、春坊、司经局、光禄寺、鸿胪寺、尚宝司六科及制敕房官巡绰,以锦衣等卫官印卷以礼部仪制司官供给。以光禄寺、礼部、精膳司官,至日上御奉天殿,亲赐策问 仪见策士
。 诸举人对策毕,诣东角门纳卷出。受卷官以试卷送弥封官。弥封讫,送掌卷官转送东阁读卷官处,详定高下。明日,读卷官俱诣文华殿读卷,御笔亲定三名次第,赐读卷官宴 仪见策士
。 宴毕,仍赐钞退,于东阁拆第二甲、三甲试卷,逐旋封送内阁,填写黄榜。明日,读卷官俱诣华葢殿。内阁官拆上所定三卷,填榜讫,上御奉天殿,传制毕 仪见策士
。 张挂黄榜于长安左门外,顺天府官用伞,葢仪从送状元归第。明日,赐状元及进士宴于礼部,命大臣一员待宴读卷,执事等官皆预,进士并各官皆簪花一枝 花剪彩为之,其上有铜牌,鈒恩荣宴三字,惟状元所簪花枝叶皆银饰以翠羽,其牌用银抹金
。教坊司承应宴毕,状元及进士赴鸿胪寺习仪。又明日,赐状元冠带朝服一袭,诸进士宝钞,每人五锭。后三日,状元,率诸进士上表谢恩 仪见策士
。明日状元,率诸进士诣国子监谒先师庙,行释菜礼。礼毕,易冠服。礼部奏请命工部于国子监立石题名。
弘治六年奏准读卷并发榜等项,递移次一日。
嘉靖五年奏:准受卷弥封官不许检看文字,及与掌卷官往来各卷糊名毕用关防钤,葢送掌卷官处,转送读卷官内除内阁首一人总看各卷,不必分授。其馀读卷官各将所看文字,第为三等,先将上等一卷送内阁,公同定拟一甲三名,馀卷从内阁至翰林院,各填一卷,周而复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