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沓藏书

卷三十四

明 俞汝楫 编

祠祭司职掌

丧礼

恩恤

国初武臣亡殁,念其勋劳,赙恤之典,特从优厚。其后渐为限制。今并文武恤典著于后,而外夷官员亦附焉。

祭葬

洪武二十六年,定一优给则例。凡阵亡失陷伤故渰没者全支。边远守御、出征并出海运粮病故者减半。一品米六十石,?布六十疋,二品米五十石,?布五十疋,三品、四品米四十石,?布四十疋,五品、六品米三十石,?布三十疋。 一公侯亡故不分病,故阵亡,止给?布一百疋。礼部奏辍朝三日,仍具手本行移在京衙门知会。一,将引本官家人赴内府,给与布疋。一,咨工部造办冥器、棺椁,及拨人匠砖石造坟安葬。一札,付钦天监选择坟地一具手本,赴光禄寺备办祭物,遣官行礼。一,礼部奏议封谥。一,自初丧至除服,以次遣官致祭。闻丧入殓,首七至终七,下葬百日。新冬周年二周除服。 一,都督至都指挥亡,故礼部奏辍朝二日,移咨工部造办棺椁等项,仍备办祭物。自初丧至除服,节次遣官致祭。闻丧,下葬百日,周年除服。如合优给者,照前则例,并咨兵部照例追赠。 一指挥使至指挥佥事亡,故礼部移咨工部,造坟安葬,亦节次遣官致祭安灵,下葬周年,除服照例优给追赠。 一,卫所镇抚、千户、百户,亡故,礼部移咨工部造坟安葬,止二次,遣官致祭。安灵下葬,照例优给追赠。 一,公侯及在京一品二品父母、妻丧,三品四品父母丧,曾授封赠及致仕者,各照品级造坟安葬,在外止祭祝。未封赠者无。 一,在外都指挥使至指挥佥事,止是礼部遣人往祭一次。若回京安葬,则照例祭祝造坟。千百户则无祭葬例。 一,公侯在外病故,闻丧止,辍朝三日。灵榇到京,仍辍朝三日,下葬,辍朝一日。

永乐以后续定,凡公侯承袭病故者祭二坛,若管府事有功迹,加太子太保以上及守备南京者,俱祭十六坛。 凡驸马都尉病故者祭十五坛。 凡伯爵承袭病故者,祭二坛。其年幼袭爵不及而故者,祭一坛。若管事有功迹,加太子太保以上者,祭十五坛。 凡公侯驸马伯病故,俱辍朝一日。斋粮?布取自上,裁其丧礼,照依定制。若公、侯、伯为事病故者祭葬等项俱无。 凡公、侯伯母与妻俱祭二坛。有葬。系皇亲者加祭坛,数取自上裁。 凡两京二品以上,文官并父母、妻三品。文官并父母曾授本等封者,照例祭葬。其三品父母,止授四品封及四品官,并父母授本等封者,俱止赐祭一坛。若止授五品以下封者,祭葬俱无。其有出自特恩者,不在此限。 凡一品官病故者,辍朝一日祭九坛。父母授封至一品者祭二坛,妻祭一坛。 凡尚书左右都御史在任病故者,祭二坛,其加有东宫三少,或兼大学士赠一品者,祭四坛,父母妻祭俱一坛。 凡两京三品官病故者,俱祭一坛,致仕者亦然。其以侍郎兼学士赠尚书者,祭二坛。 凡两京三品以上官葬祭制度,俱照依品级。其四品、五品官,得特恩赐葬者,亦以本等品级为定。惟衍圣公葬祭,照一品施行。 凡左右都督至都督佥事管府事病故者,俱祭六坛,斋粮?布,取自上裁。其先有功后闲住病故者,祭二坛,母、妻祭俱一坛,俱有葬。 凡都督佥事以上,葬礼俱照品级。若署都督佥事,祭一坛无葬。 凡中都留守、正副,俱祭一坛。 凡在京亲军卫,分带俸都指挥使及同知、佥事在御马监把总,或出充参将、游击等官,有功无过者,祭一坛。 凡锦衣卫等官,指挥使、同知、佥事或带俸都指挥职衔者,俱祭一坛以上,俱无葬。其系干皇亲者,祭葬取自上裁。 凡在京在外文武官员,不拘品级。其以死勤事者,恤典取自上裁。 凡女直、都督等官,永乐间,差官赍香钞谕祭近例,因其奏请给与表里祭文,令带回自祭。 凡达官都督等官,永乐、宣德间,来京病故者,随时遣官谕祭,或给棺赐葬。旧例,礼部年终类奏分,遣官祭之 ,今不行 。若在边殁于战阵者,不在此例。 凡外国使臣病故者,令所在官司赐棺及祭,或欲归葬,听其自便。 凡在京文武官员及夫人病故者,嘉靖六年令止与应得祭葬。其斋?布一体裁革。 凡公侯伯殁于王事者,嘉靖八年,题准于本爵应得祭外加祭二坛。 凡二品以上大臣,在任病故者,嘉靖二十八年,议准行兵部应付船只、脚力,差官一员护送还乡。

隆庆三年更定,凡四品五品文官以侍从、春宫、军功等项应沾恤典者,礼部临时具由,取自上裁。其它一切杂涂,尽行停止 弘治十年例 ,遇有前项陈请,仍先移文翰林院、兵部核实。如军功必躬履行阵,侍从必日侍讲读。春宫,必亲奉出阁,开陈有劳,方与具由题请。若止曾受官未经实效勤劳者,不准 嘉靖二十三年例 。其特恩所加祭葬,大约于本等品级内量加一等,如无祭者,给与祭一坛,无葬者给与半葬,应半葬者给与全葬。如讲读官则五品本身有祭四品,本身父母得拟祭葬三品,祭得及其妻,军功则四品本身得拟祭葬。三品未满得及其父母各有差等,不可越次妄生希觊。或有讲读、年久、启沃、功多、军旅身歼、勋劳懋著者,恤典自宜加厚。礼部临时议拟,奏请定夺。 凡二品官,本等祭二坛,若加升一品致仕者,祭五坛 正德七年例, 加东宫三少致仕者祭三坛 正德六年例。 原加东宫三少而续奉旨革去者,止与本等祭二坛。妻未封夫人者,不准与祭 俱嘉靖二十三年例, 其加升日浅、政迹未著者,临时核实,奏请量减。若被劾冠带闲住者,祭葬俱无 俱弘治十年例  凡四品官已经考满者,其父母例不重封,虽止授五品封,亦与祭一坛,未考满者不准 嘉靖二十三年例 。 凡四品以上官,其父母曾授本等封赠者,先后病故,祭得因后,并及其先如有前母,亦得及之。无封赠者,不许越例陈乞。其品官妻非系封赠夫人者,原无祭典,不准与祭 俱嘉靖二十三年例  凡被劾听调官,有心本无疵事,因诖误,虽遭指摘,不累其人品者,应得祭葬,仍准全给。或功有可录,过有可原者,功过当相较量。其祭葬应全给者半给,应半给者有祭无葬。若罪过昭彰,公论共弃者,照闲住例不准给。 凡公、侯、伯本爵,应得祭二坛,若在内掌府事,坐营 守备南京同。 在外总兵征讨,积有勋劳,而加太子太保以上者。公、侯祭十六坛,伯祭十五坛,掌府事。坐营。总兵历有勋劳,祭七坛,掌府事,坐营积。有年劳者祭五坛。虽掌府事坐营而政绩未著者祭四坛,掌事而被劾。明闲住者,止与本爵祭二坛。被劾而未经勘实者,祭一坛。勘实而罪重者,并本爵应得祭葬,一概尽削。 凡都督、同知、佥事起用未久病故者,与祭三坛 嘉靖三十年例, 锦衣卫都指挥使身后赠都督、同知者,亦祭三坛 正德二年例, 俱照例造葬。

万厯六年更定,凡文官三品以上,不论已未考满,其各父母妻必曾授本等封,俱照例祭葬。四品本身及父母皆止一祭。无葬不出,自特恩者不拘。 凡一品父母、妻已授本等封,于例祭外,父母有加祭二坛者 正德十年例, 妻有加祭一坛者 弘治十二年例。 系出特恩,取自上裁陈,乞者不得辄援为例。 凡三品官曾经考满者,祭一坛,全葬未经考满者,祭一坛,减半造葬 正德六年例 。其以侍郎兼学士赠尚书者,祭二坛,不拘已,未考满给与全葬,或兼官虽同,非系赠尚书者,止给与本等恤典,不得概援为例。 凡致仕养病、终养、听用等项,官员祭葬,俱与见任官同,革职闲住,及先曾为事谪戍,遇蒙恩诏辨复原职者,祭葬俱不准给。 凡文官二品、三品共实历三年以上者,虽未考三品满父母,准与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历三年以上者,虽未考四品满,父母准祭一坛,若未及三年者,不准 正德九年例 。其有未及三年而遇蒙恩诏:父母已授本等封,及父母先授外封,后任京职考满例不重封者,俱照品级给与,应得祭葬 内外通理嘉靖二十八年例  凡三品以上官,有被劾致仕及先被劾,冠带闲住后奉特旨复职者,俱准照例与祭葬 弘治十年、嘉靖二十七年例 。若罪过昭彰、公论共弃者,不拘见任致仕等项,俱不准给。其被劾闲住,遇蒙覃恩概复致仕者,亦不准给。被论听调及听勘未明病故者,务稽考其平生履历人品高下、功罪重轻议拟,奏请定夺。 凡公、侯、伯为事,未经勘实身故者,其妻封命,虽未追夺,亦从夫例,止与祭一坛。 凡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佥事管封事,及在外总兵病故者,俱祭六坛,照例造葬。都督同知以上,不分真署,一体给祭葬署。都督佥事止祭一坛,不得妄援。 凡兴,留正、副都守俱祭一坛。 凡以死勤事,若抗节不屈,身死纲常者,犯颜谏诤、身死国事者,执锐先登身死战阵者,危城固守、身死封疆者。诸如此类,开具实迹恤典,取自上裁。其或城池失守,战阵败衂,以致殒命者,不许一概议给。

万厯十二年续定,凡公、侯、伯掌府坐营总兵加太子太保。以上者,必查前项官衔,因何加授。果以勋劳进秩,方许照会典。公、侯祭十六坛,伯祭十五坛之例。如系因事加恩,功业未副者,止照勋臣二等事例,与祭七坛。其有不愿坐营管府、恳疏乞休者,查其平生有功无过,俱照见任优恤。 凡三品以上致仕官,其雅负时望,恳疏乞休者,照见任例给与应得祭葬。如被劾致仕及考察自陈致仕者,二品曾经考满祭葬准全给。未经考满者,祭照旧葬价减半。三品曾经考,满祭照旧半葬。未经考满者,有祭无葬四品虽经考满,亦不准祭。其被劾自陈,官员有日久论定,原无可议者,仍照例给与祭葬。父母妻曾授本等封者,应得恤典,亦视本身致仕缘由以为差等,不得滥给。 凡三品已上被劾,听用听调。官员祭葬,俱照今拟被劾。自陈致仕官递减之例,如公论已明,人品无玷,仍准全给听勘。未明,官员有陈乞恤典者,仍行原勘。抚按衙门查明无碍应否量给,临时题请定夺。如果有显过,为公论所不容,无论听用听调,听勘径照闲住例,俱不准给。其父母祭葬,亦稽其子功过以为差等。 凡京官三品升四品者,不拘四品。已未考满,俱照三品。未考满例,祭一坛半。葬父母,曾授三品封者,与同授,四品封者止祭一坛。其原以三品降调后历升四品者,止照四品例,不得妄行陈乞。 凡三品父母曾授本等封者,无论亡,故先后一视其子,以为差等。其已经考满者,祭葬全给。未经考满者,祭一坛,减半造葬。 凡文官二品、三品共历三年以上者,虽未考三品满,其父母曾授四品五品封,准与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历三年以上者,虽未考四品满,其父母曾授五品封准祭一坛。其未经受封及止授六七品封者,不得援以为例。 凡三品官本生父母,有值覃恩,乞以本身应得诰命移封者,身后量给祭一坛。其授二品封者,量给半葬。 凡二品、三品文臣曾经赐葬者,妻故在后,俱准祔葬,惟授封夫人者,例给开圹工价,其馀不给。若妻先故者,除已封夫人照例祭葬外,其馀俟夫故之日祔葬。 凡营府及总兵都督、佥事,止与祭四坛照品造葬。其升署都督、同知者如之。若由署都督佥事升署都督、同知者,祭二坛,减半造葬。 凡留守、正副亲军卫分都指挥使等官,赠都督同知者,于本级上加祭一坛,减半造葬。 凡三品以上文官,父母曾授本等封而子先亡故者,万历元年题准,若无违碍,仍与应得恤典。若被罪削籍本身,原无祭葬父母,虽经授封,亦不准给。 凡大臣父母先后病故者,万厯三年,题准如父先以三品封给祭葬。其母后封,一品夫人开圹合葬者,准行工部量给增造工价,以足一品之数。 凡公侯袭爵未谢恩病故者,万厯二年,议准照伯袭爵。未久,例与祭一坛葬。 凡奏请恤典,万厯元年题准,两京大臣病故,应得恤典,如见任公,差于外者,许各差抚按官勘明具奏。其在家致仕养病给假等项病故者,各地方有司具本官履历缘由及病故日期,申报抚按衙门核实,季终类奏。中间果有行业超卓公论共推及罪过昭彰,公论共弃者,据实开列,听礼部议覆。若大臣见在,不拘见任致仕,其父母妻曾授本等封,病故者,许照例自行陈乞。其致仕在家等项,子孙微弱,官司一年之外不为代奏者,亦许子孙自行陈乞,礼部仍行抚按,勘明议覆。若抚按官并所属留难者,听礼部及该科参究 以上丧葬

赐谥

凡议谥,洪武初,俱礼部奉旨施行。二十五年,令礼部行翰林院拟奏请旨。 凡亲王谥例,用一字「郡」「王」二字。

弘治十五年奏:准亲王行巡抚、巡按等官覆勘,郡王行本府亲王及承奉、长史等官覆勘。善恶得实,明白结报,具奏定谥。

隆庆四年,题准凡?袭王爵奉旨改正者,不许一概请谥。 凡文武大臣赐谥,亦用二字与否,取自上裁。若官品未高而侍从有劳,以死勤事,特恩赐谥者,不拘常例。弘治四年,令凡乞恩赐谥者,礼部斟酌可否,务合公论,不许一概比例滥请。十五年,奏准文武大臣有请谥者,礼部照例上请。得旨,行吏、兵二部备查实迹。礼部定为上、中、下三等,以行业俱优者为上,行实颇可者为中行,实无取者为下开,送翰林院拟谥请旨。

万厯元年,题准大臣应得谥者,礼部仍广加咨询,稽核名实。间有应谥而未经题请,及曾题请而未蒙赐谥者,不论远近,许各该抚按及科道官从公举奏,礼部酌议,题覆补给。若不系公举子孙自陈乞补谥者不行。十二年题准,凡遇文武大臣应得谥号者,备查本官生平履历,必其节概为朝野具瞻勋猷,系国家休戚公论允服,毫无瑕疵者,具请上裁。如行业平常,即官品虽崇,不得概与 以上赐谥

《丧服》:

国初大明令依古礼,父服斩衰,母齐衰报服如之。庶母服缌,三殇降等。洪武七年,始加折衷,著为《孝慈录》。父母俱斩衰,而减报服省殇。礼定丧母服以杖期,又列图于《律》。至今遂为定制。

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 庶子为所生母。 子为继母。 子为慈母 母卒,父命他妾养巳者  子为养母 ,谓自幼过房与人  女在室为父母。 女嫁反在室为父母 谓已嫁被出而归在父母家者  嫡孙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同 父故嫡孙为祖承重服。若父祖俱亡,而子孙为曾高祖后者同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 为人后者为所后祖父母承重。 为人后则妻从服。 妇为舅姑 即公婆  庶子之妻,为夫之所生父、母。 妻妾为夫。

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 谓父之妾  嫡子众子之妻,为夫之庶母。 为嫁母出母 即亲生母,因父卒改嫁及父在被出者  父卒,继母改嫁,而已从之者。 夫为妻

齐衰不杖期。

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 父母为女在室者,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亦同。 继母为长子及众子。 慈母为长子及众子。 孙为祖父母,女虽适人,不降。 为伯叔父母 ,即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妾为夫之长子及众子,为所生子。 为兄弟。 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即侄、男及侄女  为姑及姊妹在室者,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同。 妾为嫡妻。 嫁母,出母为其子。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姊妹及侄女在室者,同。 继母改嫁,为前夫之子从已者。 为继父同居两无大功之亲者 谓继父无子孙,伯叔兄弟已身,亦无伯、叔兄弟之类  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子。 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女在室者。 女出嫁,为父母。 妾为其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 即本生父母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祖为嫡孙。 父母为长子妇。

齐衰五月。

为曾祖父母,女虽适人,不降。

齐衰三月。

为高祖父母女,虽适人不降。 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为继父虽同居,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大功

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 为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出嫁者。 父母为众子妇。 为女之出嫁者。 祖为众孙女,在室同。 为兄弟之子之妇 即侄妇  妇人为夫之祖父母 即夫之公婆  妇人为夫之伯叔父、母 即夫之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 妇人为夫之兄弟之子妇 即侄妇  妇人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 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父母 即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 女出嫁,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女出嫁为本宗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夫,本生父母。 为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小功

为伯叔祖父母 谓祖之兄弟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为同堂伯叔父母 谓父之伯叔兄弟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 。,谓同曾祖兄弟及父伯叔兄弟之子女。  为同堂兄弟之子 即堂侄  为从祖祖姑在室者 谓祖之亲姊妹即姑婆。  为从祖姑在室者 即堂姑是父之同。堂伯,叔姊妹。  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即堂侄女  为兄弟之妻。 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适人者。 为嫡孙妇。 为同堂姊妹之嫁者。 为孙女适人者。 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即侄孙  「为外祖父母 即外公。外婆  为母之兄、弟、姊、妹 即舅、舅、姨、姨  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 为姊妹之子 即甥 。 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在室出嫁同。 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为夫兄弟之孙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母出,为继母之父母、兄弟姊妹。 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夫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庶子为嫡母之父母、兄弟姊妹,母死则不服。

缌?

为族曾祖父母 谓曾祖之兄弟及妻,即太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为族伯叔、祖父、母 ,谓祖之同堂兄弟及妻,即堂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为族父母 谓父之再从兄、弟同。曾祖者,即族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 。,谓三从兄弟姊妹同高祖者。  为族曾祖姑在室者 。,谓曾祖之姊妹,即太姑婆  为族祖姑在室者 ,即祖之同堂,姊妹,即堂姑婆  为族姑在室者 谓父之再从姊。妹即族姑  为兄弟之曾孙女,在室同 即曾侄孙  为曾孙玄孙。 为同堂兄弟之孙女,在室同出嫁则无服。 为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同 。,即同曾祖兄弟之子  为从祖、祖姑及从祖姑及从祖、姊、妹之出嫁者。 从祖祖姑,谓祖之亲姊、妹、从祖姑、父之同堂姊、妹,从祖姊妹。已身再从姊妹  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堂侄女  为乳母。 为舅之子。 为姑之子。 为两姨兄弟。 为外孙男女同。 为妻之父母,妻亡而别娶,亦同妻之亲母,虽嫁,出犹服。 为婿。 为兄弟孙之妇。 为同堂兄弟子之妇。 为同堂兄弟之妻。 为外孙妇。 为甥妇。 妇人为夫之曾祖、高祖父母。 为夫之从祖祖父、母 即夫之祖亲兄、弟、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为夫之从祖父、母 夫之堂伯叔  为夫兄弟之曾孙。 为夫之同堂兄弟。 为夫之同堂兄弟之孙孙女同。 为夫再从兄弟之子」。 为夫兄弟孙之妇: 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妇。 为夫同堂兄弟之妻。 为夫同堂姊妹在室出嫁同。 为夫之外祖父母。 为夫之舅、及夫之姨。 为夫之从祖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 从祖祖姑,是夫之姑婆。从祖姑,是夫之堂姑 。 女出嫁为本宗从祖祖父母 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女出嫁为本宗从祖父母 即堂伯、堂叔  女出嫁为本宗同堂兄弟之子女 即堂侄、堂侄、女  女出嫁为本宗从祖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 从祖祖姑,即姑婆,从祖姑即堂姑  女出嫁为本宗同堂姊、妹之出嫁者。 为人后者,为本生外祖父母。 古礼有三殇,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长殇。中殇,降正服一等。下殇降长殇、中殇一等,即生三岁至七岁者,为无服之殇。其已娶已嫁,则服之。如成人,具较大明令今省。

厯日。

国家治厯、明时,以赐百官,颁行天下,属钦天监官推算而事,隶于祠部。每岁十月朔,钦天监奏进明年厯式,颁行各布政司刊布例,以九月朔进呈,颁赐。嘉靖十九年改用十月朔。

洪武二十六年,定进颁厯日仪。

前期一日,尚宝设御座于奉天殿 今为皇极殿 ,教坊司设中和乐于殿内,其日陈设如常仪。仪礼司设御厯案于殿中,设厯案于丹陛中道,设百官厯案于丹陛下。鼓初严,引礼引文武官进厯官入诣侍立位。鼓三严,执事文武官诣华盖殿 今为中极殿 ,行五拜三叩头。礼毕,传制受厯、侍从等官各就位。皇帝服皮弁服出,乐作,升座,卷帘,乐止。鸣鞭讫,引礼引进厯官就位。赞礼唱鞠躬,乐作,赞四拜平身,乐止。典仪唱进厯,引礼引进厯官由东阶升诣丹陛案前,赞跪,搢笏取厯,由殿东门靠东入,至殿中内,赞唱跪外,赞唱众官皆跪。唱进厯监官以厯进于案,内赞唱出笏,俯伏兴,外赞亦唱,俯伏兴,平身。内赞唱复位,引礼引进厯官由百官门出,乐作,引至拜位,乐止。赞礼唱鞠躬,乐作,四拜平身,乐止。进厯官退,执事举百官厯案于丹墀中道,鸣赞唱排班班齐,鞠躬,乐作。赞四拜,平身,乐止。传制官诣御前跪奏传制,俯伏,兴,由殿东门靠东出,至丹陛东,西向立,称有制。赞礼唱跪,众官皆跪。宣制曰:「钦天监进某年大统厯,其赐百官颁行天下」。赞礼唱俯伏,兴,乐作。赞四拜,平身。唱颁厯,颁厯官取厯,散于百官。散毕,驾兴,百官以次出。

东宫进厯仪

钦天监官捧厯于左顺门候奉天殿,礼毕,由文华殿左门入于殿东门外,西向立。候升座,鸿胪官赞「四拜」。导引钦天监正官升至文华殿外,搢笏,捧厯,由东门入,至殿中,赞跪。赞「进厯」,监正官启钦天监进某年大统厯。启讫,置于案,出笏,俯伏,兴,仍导引出,至拜位。赞四拜,兴,退立。侍班候百官排班,行礼毕。嘉靖十八年后,俱钦天监官捧至文华殿左门,司礼监官捧进,不行礼。

颁行厯日。

洪武十三年,令诸王及在京文武百官、直隶府州俱钦天监印造,颁给十三布政司,则钦天监预以厯日及印分授之使,刊印以授府县,颁之民间。 嘉靖七年,令各布政司查照递年解京厯数,量将四分之二解赴礼部,内将一分送各衙门分散官吏,一分发顺天府散各卫分散军民。其所减二分,尽发各府州县颁给小民。

祥异

祖宗克谨天戒,后祥瑞而先灾异。洪武元年,勑天下有司,凡遇灾异,具实奏闻」。二年,令灾异即奏,无论大小。四年,又令天下勿奏祥瑞。二十六年,遂著为令。凡各处献来祥瑞,礼部准其事收下。如有非时灾异,实时奏闻。若遇日月交蚀,预行诸司救护。

洪武二十六年定日食救护仪。

前期,结彩于礼部仪门及正堂,设香案于露台上。向日,设金鼓于仪门内两傍,设乐人于露台上下,俱向日立。至期,钦天监官报日初食,百官具朝服,典仪唱班齐。赞礼唱鞠躬,乐作,四拜,兴,平身,乐止跪。执事捧鼓诣班首前,班首击鼓三声,众鼓齐鸣,候钦天监官报复圆。赞礼唱鞠躬,乐作,四拜,平身,乐止。礼毕。月食仪同前,但百官青衣角带于中军都督府救护。

日月食

洪武六年奏定,若遇雨雪翳,则免行礼。 永乐十一年正旦,日食,罢朝贺燕会礼。 隆庆六年大丧,方成服。遇日食,百官先行哭礼。后赴礼部,青素衣,黑角带,向日行四拜礼,不用鼓乐。 万厯四年题:「准月食救护,遇日出之刻即止,不待复圆」。

祈祷雨雪及晴

礼部题请行顺天府率所属人员,于都城隍等庙行香,禁屠宰三日,百官就各衙门致斋,青衣角带办事。凡各处雨泽,有无干溢沾足,俱要依期备细造册,申报礼部查考。 凡一切祥瑞应称贺者,正统四年勑谕「止行在京衙门,不必行移各王府在外文武官及土官衙门。 凡各处地震、山川异常、雨旸愆期等项,奏到礼部案,候年终类奏,通行在京大小衙门及南京礼部,并各被灾地方一体修省。或有异常灾变不在类奏之例者,即行具题,一应祭告宽恤修省事宜,照灾轻重议拟,上请候旨施行。 凡民间一产三男,令有司给米养赡。

艺术

洪武二十六年著令,凡天文、地理、医药、卜筮、师巫、音乐、等项艺术之人,礼部务要备知,以凭取用。在外行术占卜之人,听于本乡,不许越境兴造妖妄等事。 凡卜筮者旧有禁,惟瞽目卜筮及阴阳人凭此生理,许、开卦肆。 凡天文生,医生有缺,各尽世业代补,外仍行天下,访取到日天文生,督同钦天监堂上官、医生,督同太医院堂上官各考验收用。 弘治十一年,令访取世业原籍子弟,并山林隐逸之士,及致仕退闲等项官吏、生儒、军民人等,有能精通天文、厯数、阴阳地理及五星、子平、遁甲、大定、六壬、龟卜等术者,每府不过一二人,试中收用。 凡钦天监、太医院各官升迁,俱从礼部衙门考选,定拟职事,咨送吏部铨注。该监天文生、阴阳人,该院医士、医生,俱三年一次大考。 凡钦天监官生、太医院官、医士生册籍,每三年一次,各清查造报。如有?增隐漏等弊,将承行官吏及造册人等参治。该院官医士生有离任回籍者,俱赴部告明,给牒定限。如私逃及违限,径行除籍。 凡各府州县举到阴阳人,堪任正术等官医士,堪任正科等官者,俱从礼部勘明。阴阳人札付钦天监医士,札付太医院,仍委司官会同,各堂上官考试,考中者,咨送吏部。铨选不中者,发回原籍为民,原保官吏治罪,今俱纳授不考,径咨铨选。

僧道

释道二教,自汉、唐以来通于民俗,难以尽废,惟严行禁约,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为详密云。

僧道给度。

洪武五年,令给僧道度牒,罢兑丁钱、僧、录、道录司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凡与僧道,即与对册。其父兄籍贯,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为伪?。二十六年,令各司每三年考试,能通经典者,申送到部具奏,出给度牒。

永乐元年,令三年一给度牒。

宣德元年,以僧道行童,请给度牒甚多,谕礼部先令僧、道官取勘,礼部同翰林院官、礼科给事中及僧、道官考试,能通经典方,准给与。

正统十四年令,僧道应给度牒者,各僧道衙门先行勘试,申送有司,审系额内,并籍贯明白,仍试精通经典,方许申送礼部,覆试中式,然后具奏请给。

景泰六年,令僧道务要持行修洁,本户丁多不系军匠、盐灶等,籍里老保结呈县覆实,具申府司,类呈该部,方许收度。仍勘各寺观原定额数,如已数多,不与出给。

嘉靖十八年,奏准僧道照国初额设定数,每僧道一名纳银十两,在内于两京工部,在外于各布政司直隶于各府上纳类解,免其赴京。其两京给度,在京准二千名,南京一千名。三十三年,题准各府州县纳解,年终造册,连库收缴,送户部给与号纸一张,咨送礼部填给度牒。三十七年,议准每名量减银四两。

隆庆六年,题「准礼部印,发空头度牒通行各处召纳。如有来京请给者,赴户部纳银五两,发号纸,送礼部给牒。

僧、道禁例

洪武二十年令,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许为僧。二十四年,令佛经番译以定者,不许增减辞语。道士设醮,亦不许拜奏。青词各遵颁降科仪。民有效瑜珈教,称为善友。假张真人名。私造符籙者,各治以重罪。二十七年,令榜示天下寺观,凡归并大寺,设砧基道人一名,以主差税。每大观道士,编成班次,每班一年,高者率领。馀僧道俱不许奔走于外。及交构有司以书册称为题疏,强求人财。其一,二人于崇山深谷修禅及学全真者,听三四人,不许母得私剏庵堂。若游方问道,必自备路费,毋索取于民。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册,验实不同者,拿送有司。僧道有妻妾者,许诸人赶逐,相容隐者罪之,愿还俗者听,亦不许收留。民间儿童为僧,违者并儿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下愿为僧者,亦须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许三年后赴京考试,通经典者始终度牒,不通者杖为民。有称白莲灵宝火居及僧道不务祖风,妄为议论沮令者,皆治重罪」。二十八年,奏:「准天下僧道赴京考试,不通经典者,黜还俗年六十以上者免试。

永乐六年,令军民子弟僮奴自削发为僧者,并其父母送京师,发五台山做工毕日,就北京为民种田。及卢龙牧马寺主僧擅容留者,亦发北京为民种田。十年,谕礼部:「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民间修斋诵经,动辄较利厚薄,又无诚心,甚至饮酒食肉,游荡荒淫,略无顾忌。又有无知愚民妄称道人,一概蛊惑男女,杂处无别,败坏风化。洪武中,僧道不务祖风,及俗人行瑜珈。法称火居道士者,俱有严禁,即揭榜申明,违者杀无赦。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许陈告。有司行邻里勘保无碍,然后得投寺观。从师受业五年后,诸经习熟,然后赴僧道录司考试,果谙经典。始立法名,给与度牒,不通者罢还为民。若童子与父母不愿及有祖父母,父母无他子孙侍养者,皆不许。有年三四十以上、先曾出家而还俗及亡命黥剌亦不许寺观住持容,留违者治之。

宣德八年,令天下有司关津,但遇削发之人,捕送原籍,治罪如律。十年,禁僧道私自簪剃及妄言惑众者。

正统六年,令僧道多有坏乱心术,不务祖风,混同世俗,伤坏风化。都察院即遵《洪武》旧例,出榜禁约,违者罪之。天顺八年,令各处僧人年二十以上无度牒者,即便还俗。有隐瞒年岁者,并其师治罪。

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有父兄见存无人侍养者,不问有无度牒,令还俗养亲。

嘉靖八年奏准,「凡宦戚施舍寺观,不许容令妇女出入,及多蓄行童,若有私自簪剃并犯奸者,各照律例问拟」。

清理寺观。

洪武二十四年,令清理释、道二教,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可容众者,一所并居之,不许杂处于外。违者治以重罪。亲故相隐者流,愿还俗者听。又令天下僧道有剏立庵堂寺观非旧额者,悉毁之。三十五年,令清理释、道二教。凡历代以来及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观有名额者,不必归并新剏者,归并如旧。

永乐十五年,禁僧、尼私剏庵院。

正统六年,令新剏寺观曾有赐额者,听其居住,今后再不许,私自剏建。

成化十三年,禁约游方僧人,凡僧道住持勑建寺观,许二人勑赐并在外寺观,各止许一人。

正德十六年奏:「准今后再有私剏庵院、寺观。私度僧、道、尼、姑、女冠者,拿问治罪寺观拆毁入官」。

嘉靖六年奏:准尼僧道姑发还原籍出嫁,其庵寺、房屋、土地尽数入官。十四年,大兴隆寺毁,令永不许复并大慈恩寺,一应修斋,俱革僧徒,听告就各寺依住。有归化者,量给原寺田亩,仍免差徭六年。十六年,题准各该有司钦遵圣谕,化正僧徒愿自还俗者,听其自求安便。各处寺院年久,宫殿任其颓坏,不许修葺。民间幼童,不许舍入为僧,私自披剃。如有此等,罪其父母及其邻佑。二十二年,令毁大慈恩寺。

万厯元年,令五城御史查各寺观庵院,有游食僧道,驱令回籍,仍比照居民保甲法,置立油牌,开写年貌籍贯,以便稽查。其有私自簪剃及不穿戴本等冠服者,访拿治罪。

禁止戒坛。

嘉靖四十五年,令在外行抚、按衙门督率有司各查本居僧寺若干僧徒,若乾明白,登簿不时,查点不到者,罪坐住持立限投销,一切寄住游僧,发回原籍,当差在京厂卫衙门及五城御史,将京城内外地方大小僧寺,严加巡缉。有指称受戒,奸淫不法者,访拿重治。

万厯元年,诏禁革万寿、广善二坛,僧人戒法。

保举僧、道。

洪武二十六年,令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县,申呈开设僧道衙门保举到僧人,札付僧录司道士,札付道录司考试。如果中式,就申吏部施行。

僧道罪犯。

弘治七年,令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奸淫者,就于本寺门首枷号一个月,满日发落。十三年,奏准,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发原籍为民。若奸拜认义,父母亲属,俱发边卫充军。 凡僧道额外擅收徒弟者,问发口外为民。 还俗:僧道官知而不举者,罢职。 凡汉人出家习学番教,不论曾否,关给度牒,俱问发原籍。各该军卫有司当差。若汉人?作番人,发边卫充军。

尼姑女冠。

洪武六年,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许为尼姑、女冠。

真人名号

洪武中,革前代所称天师,止称正一真人。

隆庆二年,题准革正一真人名号,勒令缴纳真人府印,止许承袭上清观提点。

万厯五年,仍准复真人名号。

道士差遣。

万厯四年,题准道士差往各陵寝祭告者,止穿本等服衣,不许。假称太常寺官擅乘轿舆及香帛木匣之外,多用人夫致扰驿递。

教坊司承应乐舞

朝会宴享等礼各有承应,乐舞以教坊隶祠司,故具列焉。而「乐户禁例附

教坊司额设奉銮一员,左右韶舞二员,左右司乐二员,共五员,遇缺以次递补。又有恊同官十员,实授俳长,四名恊同,俳长办事色长十二名,及抄案执灯色,长等亦以次递补。

隆庆六年,以东宫出阁添恊同官五员,俳长四名。

凡圣节、冬至、正旦行朝贺礼,上徽号进实录,册封、颁诏、进春、进厯、遣祭、郊祀、听受警戒、进士传胪及进士上表,俱用中和韶乐,兼用堂下乐。中和韶乐设于奉先殿内,先一日于御前奏知。如再用,即奏云「安定不动,计用举麾奉銮一员侍班。韶舞一员看节。次色长二人,歌工十二人,乐工七十二人。 凡朔望并岁首半月,太常寺奏祭祀、升殿俱用堂下乐。 凡大祀天地、享太庙,祭社稷、神祗、耕耤、田幸、太学导驾,俱用堂下乐。堂下乐设于奉天门北檐下,计用领乐韶舞等官三员,俳长二人、色长十二人,歌工十二人,乐工一百三人。 凡大祀庆成、圣节、冬至、正旦大宴,俱用丹陛乐、侑食乐。丹陛乐设于奏先殿。前丹陛上,计用领乐:俳长二人,色长二人,歌工十二人,乐工一百八人。侑食乐设于奉先殿内,计用唱盏、奏乐,奉銮等官五员领乐色长四人,歌工四人,乐工三十一人。 凡礼部进表笺及迎诏,俱用大乐大乐提调色长一人。 凡大祀天地,导驾回圜丘出南天门,方泽出北天门,锦衣卫官奏起,辇色长一人唱作乐,奉銮一员唱乐,奏《神欢之曲》。乐作,导至奉天门,乐止。驾至奉天门,堂下乐作。驾至奉天殿,乐止。上易服,鸿胪寺官奉请升殿,色长唱作乐。奉銮举麾唱乐,奏《圣安》之曲,中和韶乐作。上升座,乐止,鸣鞭致词,俟赞礼堂下乐作,礼毕,乐止。赞礼毕,奉銮举麾唱乐,奏《安定之曲》,中和韶乐作,驾兴,还至华盖殿,乐止。计用领乐官五员、俳长四人,恊同俳长,办事色长十二人,各色色长八十四人,乐工十八拨,第一拨一百八人,第二拨至十八拨,每拨不等,大约二三十人。歌工每拨十二人。 凡太庙时享,导驾回上,祭毕,至庙街门内升辇,锦衣卫官奏起辇俳,长唱作乐官一员,奏敬祖宗之曲》,导至午门里,乐止。计用领乐官五员,俳长十人,各色色长四十人。乐工四拨,每拨一百八人,歌工十二人。 凡祭社稷,导驾回上。祭毕,至社稷门内升辂,锦衣卫官奏起辂。俳长四人,各色色长十六人,乐工二拨,每拨一百人,歌工十二人。 凡祭山川导驾,回上,祭毕升辇,锦衣卫官奏起辇,色长唱作乐官一员,奏乐奏《神欢》之曲》,导至奉天门,乐止。计用乐工十人,拨乐章乐器并用人数与郊祀回同。 凡幸太学导驾回,上幸太学,礼毕升辇,锦衣卫官奏起辇色,长唱作乐官一员跪奏乐,奏《神欢之曲》,导至奉天门,乐止。上升座,乐作,坐定,乐止。百官行礼,乐作。礼毕,乐止。驾还宫,乐作。至奉天殿乐止,计用乐工八拨,乐章、乐器并用人数,与郊祀回同。 凡耕耤田,导驾回祭先农毕,至耤田所,户部尚书捧鞭跪进,本司官引装扮里行十八人,内村田乐老人四人,禾??耒十四人,各念禾,词外行七十二人,各作乐器撺掇,随驾行三推礼毕,驾至仪门 嘉靖十年后御观耕台 升座,乐止。观三公九卿耕讫,本司承应用大乐,撺掇百戏院本探子筋斗,队舞毕 嘉靖十年更定撺掇百戏,俱于宴时承应 ,本司官跪赞致语。驾至殿内升座,进汤进膳俱用乐,顺天府官并耆老人等行礼,谢恩,乐作。礼毕,乐止。次百官行礼,乐作,礼毕,乐止。赐百官酒饮,复入班行礼,乐作。礼毕,乐止。尚膳官进膳,乐作,进讫,乐止。百官入席。本司官奏一奏,进《太初之曲》,进酒,乐作。进讫,乐止。进膳,乐作,进讫,乐止。本司官跪奏进汤,乐作彻汤,乐止。二奏,仰《大明之曲》,进酒、进膳,进汤,乐作,进讫乐止,皆如前。三奏《民初生之曲》,进酒,进膳,进汤,乐作,进讫,乐止。复皆如前,彻御案毕,乐止。百官行礼,乐作,礼毕,乐止。鸿胪寺官奏礼毕,驾起,升辇,仍用十八拨。乐工歌工前导起辇色,长唱作乐,本司官跪奏乐,奏《神欢之曲》,导至午门前,乐止。 凡大宴,驾出至奉天门,色长唱作乐,丹陛乐作。驾升,奏天殿,乐作。鸿胪寺赞百官四拜,礼毕,乐止。光禄寺进御筵,乐作。内官设案讫,乐止。进花,进膳,乐作,进讫,乐止。奉銮奏一奏上《万寿之曲》。侑食,乐作。斟酒。赞跪,本司官赞「进酒,乐止。各官就坐,奏乐奏《平定。天下之舞》,引舞乐工二人,舞人乐工三十二人,舞毕,奏二奏《仰天恩之曲》。侑食,乐作。奏进酒,乐止。殿外导汤,乐作。领乐俳长一人色长,四人撺,节乐工二十四人。殿内迎汤乐作,领乐色长二人,歌工四人,汤至,奏进汤,乐作。赞馔成,彻汤,乐止。奏黄童白叟鼓腹讴歌承应舞念禾词。俳长一人,歌工四人,乐工十五人,白叟六人、黄童八人。舞毕,奏乐,奏《抚安四夷之舞》,引舞乐工二人,歌工四人,乐工十七人,高丽舞、琉球舞》、《北番舞》、《回回舞,各四人舞毕,奏三奏感帝德之曲》, 今《钦定感昊德之曲》。 侑食,乐作。奏进酒,乐止。奏乐奏《车书会同之曲》,侑食,乐作。奏进酒,乐止。导汤乐作,迎汤乐作如前。奏进汤,乐作。赞馔成,彻汤,乐止。奏乐奏表正万邦之舞》,引舞乐工二人,舞人乐工六十四人,舞毕,五奏《感皇恩之曲》。侑食,乐作。奏进酒,乐止。导汤,乐作,迎汤乐作如前,奏进膳,乐作,彻汤膳并御筵乐止。奏乐,奏《天命有德之舞》,引舞二人,舞人乐工六十四人,舞毕,奏缨鞭,得胜蛮夷队。舞人乐工一百四人承应,内狮子舞五五人,舞毕,官二人更迭致语,万民安乐,天下太平。嵩呼万岁,再动。乐声乐作,乐止,百官四拜,礼毕。 凡进士传胪上将升殿,色长,唱作乐官一员举麾,奏乐奏《圣安之曲》,中和韶乐作,上升座,乐止。举人行礼堂下,乐作,礼毕,乐止。传制黄榜案起,乐作,至丹墀置定,乐止。传胪举人行礼,乐作,礼毕,乐止。案起,乐作,案至奏天门外,乐止。大乐迎黄榜出,鸿胪寺官致词,百官行贺礼,乐作,礼毕,乐止。本司官举麾奏乐,奏《安定之曲》,中和韶乐作,驾还宫,至华盖殿,乐止。

凡进士上表、谢恩,上将升殿,色长。唱作乐官一员举麾,奏乐奏《圣安之曲》。中和韶乐作。上升座,乐止。鸿胪寺官赞百官行常朝礼,乐作。礼毕,乐止。诸进士行礼,乐作。礼毕,乐止。进表表案起,堂上,乐作,安置定,乐止。宣表毕,进士行礼,俯伏,乐作。礼毕,乐止。进士行四拜礼,乐作,礼毕,乐止。本司官举麾奏乐奏《安定之曲》。中和韶乐作,驾还宫,至华盖殿,乐止。 凡庆贺东宫千秋节并朔望朝参领乐官五员,俳长二人,歌工四人,乐工四十人。 凡东宫冠,礼毕,宴用七奏乐。领乐官四员,俳长二人,色长四人,歌章拍板,乐工四人,乐工十人。 凡庆贺皇太后圣节、女乐、奉銮等官妻五人,提调女乐四人,歌章二十四人,奏乐一百一十五人。 凡庆贺中宫女乐同。 凡每日,常朝乐工二十八人,于午门外御道两旁侍立。 凡诸王公主婚嫁,本司用大乐前导。 凡进实录,并纂修书籍成,赐宴礼部,俱本司承应。 凡进士传胪后,例于礼部设宴,武举开榜后,例于兵部开宴,俱本司承应。

凡四夷人朝贡到京,例于会同馆设宴,本司承应。 凡供应乐器,遇有毁坏,本司申礼部题,请咨工部造办。其弦线等料,南京教坊司三年一解,南京礼部咨礼部验给。 凡御乐库看库人役,三年一次佥补,每年六月六日晒晾在库袍服。

乐户禁例

本司官俳色长谙晓某艺,于某年月日补充某役,俱造文册备照。如遇官俳色长有缺,皆以次选补,但系为事革役闲住者,再不得补充。其本司老疾不堪承应之人,放回原籍,为民一体当差。

洪武、永乐间,令各衙门人指称本司乐户寄附赃物,法司不得追取。

景泰七年,议:「准凡良家女子,本司不许买作倡优犯者,问拟如律。子女发回宁家,仍查原系民户,今为乐户,许令改正。其乐户内有愿从良者,听其自首,与民一体当差」。

弘治九年,议准,乐户家不许容留盗贼及不知来历之人事发官俳色长俱治罪。又令私买私卖良家子女及媒合人等,俱于三院门首枷号一个,月满日,照依律例发落。该管色长并邻佑人等不首告者,与同罪官俳查,提从重问拟 南京及各王府同 。十三年,奏准教坊司官俳,精选乐工演习听用。若乐工投托,势要挟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唤者,听申礼部送问,就于本司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若官俳徇情听嘱,放富差贫,纵容逃躲者,参究治罪,革去职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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