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上
坤下
「萃」:亨。王假有庙,利见大人,亨,利贞。用大牲,吉。利有攸往。
《彖》曰:「萃」,聚也;顺以说,刚中而应,故聚也。「王假有庙」,致孝享也。「利见大人,亨」,聚以正也。
《易》曰:「方以类聚,物以群分。」有「聚」,必有党;有党,必有争。故「萃」者,争之大也。盍取其爻而观之,五能「萃」二,四能「萃」初,近四而无应,则四能「萃」三;近五而无应,则五能「萃」上。此岂非其交争之际也哉!且天下亦未有「萃」于一者也,大人者,惟能因其所「萃」而即以付之,故物有不「萃」于我,而天下之能「萃」物者,非我莫能容之,其为「萃」也大矣。「顺以说,刚中而应」者,二与五而已;而足以为「萃」乎?曰:足矣,有余矣!从我者纳之,不从者付之其所欲从,此大人也!故「萃」有二「亨」,「萃」未有不亨者,而其未见大人也,则亨而不正;不正者,争非其有之谓也。故曰:「利见大人,亨,聚以正也。」大人者,为可以聚物之道而已。「王」至于有「庙」,而尽其「孝享」,非安且暇不能。物见其安且暇,安得不聚而归之?此「聚之正」也。
「用大牲,吉,利有攸往」,顺天命也。
《易》之言荐、盥、禴、享,非正言也,皆有寄焉。「用大牲」者,犹曰用大利禄云尔。《易》曰:「何以聚人?曰财。」所聚者大,则所用者不可小矣。天之命我为是物主①,非以厚我也,坐而享之则过矣。故「利有攸往,顺天命也」。
「校注」
①天之命我:《苏氏易传》作「天之命者」,误。
观其所聚,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不期而聚者,必其至情也。 《象》曰:泽上于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
王弼曰:「聚而无防,则众生心。」
初六:有孚不终,乃乱乃萃。若号,一握为笑,勿恤;往无咎。
《象》曰:「乃乱乃萃」,其志乱也。 初六之所应者,九四也;九四有信之者而「不终」,六三是也。始以无应而「萃」于四,终以四之有应,咨嗟而去之,故其《象》曰:「萃如,嗟如。」此志乱而苟聚者也。「若号,一握为笑」者,「号」且「笑」也,「一握」者,其声也,「号」、「笑」杂也。君子之于祸、福审矣,故笑则不号,号则不笑;先否而后通,则先号而后笑,未有号笑杂者也。此其志已乱焉,能为我寇哉!故「勿恤,往无咎」。
六二:引吉,无咎;孚乃利用禴。
《象》曰:「引吉无咎」,中未变也。
阴之从阳,以难进为吉。六二得位而安其中,不急于变,志以从上者也,故九五引之而后从。引之而后从,则其聚也固;是以吉而无复有咎。「禴」者,礼之薄者也,故用于既信之后。上以利禄聚之下,岂以利禄报之哉!故上「用大牲」而下用「禴」,以为有重于此者矣。 六三:萃如,嗟如;无攸利,往无咎,小吝。 《象》曰:「往无咎」,上巽也。
六三之「萃」于四,四与我、与初皆不利也,去而之上,上亦无应;「巽」而纳我者也,故虽「小吝」而「无咎」。
九四:大吉,无咎。
《象》曰:「大吉无咎」,位不当也。
非其位而有聚物之权,五之所忌也;非「大吉」,则有咎矣。
九五:萃有位,无咎;匪孚,元永贞,悔亡。
《象》曰:「萃有位」,志未光也。
九五「萃」之主也,「萃」有四阴,而九四分其二;以位为心者,未有能容此者也,故曰:「萃有位,无咎。」挟位以忌四为无咎①,而己志不光矣;惟大人为能忘位以任四。夫能忘位以任四,则四且为吾用,而二阴者独何往哉!「匪孚」者,非其所孚也;「元」者,始也;「元永贞」者,始既以从之,则终身为之贞也。自六二之外,皆非我之所孚也;非我之所孚,则我不求聚,使各得永贞于其始之所从,「悔亡」之道也。
「校注」
①挟位:《苏氏易传》作「存位」,误。
上六:赍咨涕氵夷,无咎。
《象》曰:「赍咨涕氵夷」,未安上也。 「未安上者」,不乐在五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