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沓藏书

讼卦第六

乾上

坎下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

初六信于九四,六三信于上九,而九二塞之,故曰:「有孚,窒。」而九四、上九亦不能置而不争,此「讼」之所以作也。故曰:「上刚下险,险而健,讼。」九二知惧,则犹可以免,故曰:「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言其来则息「讼」而归矣,终之则凶。

「利见大人」,尚中正也。   谓九五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夫使川为渊者,「讼」之过也。天下之难①,未有不起于争,今又欲以争济之,是使相激为深而已。

「校注」

①天下之难:原文无「天下之」三字,依《苏氏易传》补。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王弼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夫无讼,在于谋始。」「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故有德司契,」而「讼」自息矣。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九二处二阴之间,欲兼有之,初不予而强争焉。初六有应于四,不永事二而之四以为从;强求之二,不若从有应之四也。二虽「有言」,而其辨则明,故「终吉」。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若事二,则相从于讼无已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初六、六三,本非九二之所当有也。二以其近而强有之,以为邑人力征而心不服我,克则来,不克遂往,以我卜也。故九二「不克讼」而归。则初六、六三皆弃而违之。失众知惧,犹可少安,故「无眚」。「眚」,灾也。其曰「逋其邑人三百户」者,犹曰亡其邑人三百户云耳。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六三与上九为应,二与四欲得之,而强施德焉。夫六三之应于上九者,天命之所当有也,非为其有德于我也,虽二与四之德不能夺之矣。是以「食旧德」,以从其配①,「食」者,食而忘之、不报之谓也,犹若食言云耳。与二阳近而不报其德,故厉而后吉。「或从王事,无成」者,有讨于其旧,从之可也;成之,过矣。

「校注」   ①「不从其配」,原作「以从其配」,据《苏氏易传》改。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九四命之所当得者,初六而已。近于三而强求之,故亦「不克讼」。然而有初之应,退而就其命之所当得者,自改而安于贞,则犹可以不失其有也。

九五:讼,元吉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处中得位而无私于应,故讼者莫不取曲直焉。此所以为「元吉」也。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六三,上九之配也。二与四尝有之矣,「不克讼」而归于上九。上九之得之也,譬之鞶带,夺诸其人之身而已,服之于人情有赧焉,故终朝三褫之。既服之矣,则又褫之,愧而不安之甚也。二与四,讼不胜者也,然且终无眚与吉也;上九,讼而胜者也,然且有三褫之辱,何也?曰:此止讼之道也。夫使胜者自多其胜以夸其能,不胜者自耻其不胜以遂其恶,则讼之祸,吾不知其所止矣。故胜者褫服,不胜者安贞无眚,止讼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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