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沓藏书

同人卦第十三

乾上

离下   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曰「同人」。

此专言二也。   「同人」曰:「同人于野,亨。」

此言五也,故别之。

利涉大川,「乾」行也。

「野」者,无求之地也。立于无求之地,则凡从我者,皆诚同也。彼非诚同,而能从我于野哉!「同人」而不得其诚同,可谓「同人」乎?故天与人同,物之能同于天者盖寡矣。天非求同于物、非求不同于物也,立乎上,而天下之能同者自至焉,其不能者不至也,至者非我援之,不至者非我拒之,不拒不援,是以得其诚同,而可以「涉川」也。故曰「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苟不得其诚同,与之居安则合,与之涉川则溃矣。涉川而不溃者,诚同也。   文明以健,中正而应,君子正也。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   《象》曰:天与火,「同人」,君子以类族辨物。

水之于地为「比」,火之与天为「同人」。「同人」与「比」,相近而不同,不可不察也。「比」以无所不比为「比」,而「同人」以有所不同为「同」,故「君子以类族辨物」。

初九:同人于门,无咎。   《象》曰:出门同人,又谁咎也?

初九自内出,同于上;上九自外入,同于下。自内出,故言「门」;自外入,故言「郊」。能出其门而同于人,不自用者也。

六二:同人于宗,吝。   《象》曰:「同人于宗」,吝道也。

凡言「媾」者,其外应也;凡言「宗」者,其同体也。九五为「媾」,九三为「宗」。从「媾」,正也;从「宗」,不正也。六二之所欲从者,「媾」也;而「宗」欲得之,正者远而不相及;不正者近而足以相困。苟不能自力于难而安于易,以同乎不正,则吝矣。   九三:伏戎于莽,升其高陵,三岁不兴。

《象》曰:「伏戎于莽」,敌刚也;「三岁不兴」,安行也?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

《象》曰:「乘其墉」,义「弗克」也;其吉,则困而反则也。   六二之欲,同乎五也。历三与四而后至①,故三与四皆欲得之。四近于五,五乘其墉,其势至迫而不可动,是以虽有争二之心,而未有起戎之迹,故犹可知困而不攻,反而获吉也。若三之于五也②,稍远而肆焉。五在其陵,而不在其墉,是以伏戎于莽而伺之,既已起戎矣,虽欲反,则可得乎?欲兴不能,欲归不可,至于三岁,行将安入?故曰「三岁不兴,安行也?」   「校注」

①而后至:《苏氏易传》作「而后五」。

②若三之至于五也:《苏氏易传》作「凡三之至于五也」。

九五:同人,先号咷,而后笑。大师克,相遇。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师」「相遇」,言相克也。   子曰:「君子之道,或出或处,或默或语。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同心之言,其臭如兰。」由此观之,岂以用师而少五哉?夫以三、四之强而不能夺,始于「号啕」,而卒达于「笑」。至于用师,相克矣;而不能散其同,此所以知二、五之诚同也。二,阴也;五,阳也;阴阳不同而为「同人」,是以知其同之可必也。君子出、处、语、默不同而为「同人」,是以知其同之可必也。苟可必也,则虽有坚强之物,莫能间之矣。故曰「其利断金」。兰之有臭,诚有之也;二五之同,其心诚同也;故曰「其臭如兰」。

上九:同人于郊,无悔。

《象》曰:「同人于郊」,志未得也。

物之同于「乾」者已寡矣,今又处「乾」之上,则同之者尤难。以其无所苟同,则可以「无悔」;以其莫与共立,则「志未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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