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沓藏书

需卦第五

坎上

乾下

「需」: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

《彖》曰:需,须也。险在前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   谓九五也。「乾」之欲进,凡为「坎」者皆不乐也,是故四与之抗,伤而后避;上六知不可抗,而敬以求免,夫敬以求免,犹有疑也。物之不相疑者,亦不以敬相摄矣,至于五则不然,知「乾」之不吾害,知己之足以御之,是以内之而不疑。故曰「有孚,光亨,贞吉」。「光」者,物之神也,盖出于形器之表矣。故易凡言「光」、「光大」者,皆其见远知大者也;其言「未光」、「未光大」者,则隘且陋矣。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见险而不废其进,斯有功矣。   《象》曰:云上於天,「需」;君子以饮食宴乐。

「乾」之刚,为可畏也;「坎」之险;为不可易也。「乾之于「坎」,远之则无咎,近之则致寇。「坎」之于「乾」,敬之则吉,抗之则伤,二者皆莫能相怀也①。惟得广大乐易之君子,则可以兼怀而两有之,故曰「饮食宴乐」。

「校注」

①莫能相怀:《苏氏易传》无「莫」字,误。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

《象》曰:「需于郊」,不犯难行也;「利用恒,无咎」,未失常也。

尚远于「坎」,故称「郊」。处下不忘进者,「乾」之常也。远之不惰,近之不躁,是为不「失常」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虽「小有言」,以终吉也。

「衍」,广衍也。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

《象》曰:「需于泥」,灾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败也。

渐近则为「沙」,逼近则为「泥」。于「沙」则「有言」,于「泥」则「致寇」,「坎」之为害也如此。然于「有言」也①,告之以「终吉」;于其「致寇」也,告之以「敬慎不败」,则「乾」以见险而不废其进为吉矣。

「校注」   ①「有言」:原作「其言」,依《苏氏易传》改。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象》曰:「需于血」,顺以听也。

「需于血」者,抗之而伤也;「出自穴」者,不胜而避也。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   《象》曰:「酒食贞吉」,以中正也。

敌至而不忌,非有余者不能。夫以酒食为需,去备以相待者,非二阴所能办也,故九五以此待「乾」,「乾」必心服而为之用,此所以正而获吉也。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

《象》曰:不速之客来,「敬之终吉」,虽不当位,未大失也。

「乾」已克四而达于五矣,其势不可复抗,故入穴以自固。谓之「不速之客」者,明非所愿也。以不愿之意而固守以待之,可得为安乎?其所以得免于咎者,特以「敬之」而已。故不如五之当位,而犹愈于四之大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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