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沓藏书

剥卦第二十三

艮上

坤下

「剥」:不利有攸往。

《彖》曰:「剥」,剥也,柔变刚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顺而止之,观象也。   见可而后动。

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

《象》曰:山附於地,「剥」;上以厚下安宅。

身安而民与之,则「剥」者自衰,不与之校也。   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阳在上,故君子以上三爻为己。载己者①,床也,故下为床②。阴之长,犹水之溢也,故曰「蔑」。「辨」,足之上也,床与足之间,故曰「辨」。君子之于小人,不疾其有邱山之恶,而幸其有毫发之善,「剥床以足」,且及其「辨」矣,犹未直以为凶也,曰「蔑,贞」而后「凶」。小人之于正也,绝蔑无余,而后「凶」可必也;若犹有余,则君子自其「余」而怀之矣,故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小人之为恶也,有人与之然后自信以果。方其未有与也,则其愧而未果之际也。

「校注」

①为己,载己: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均属刻印之误。

②下为床:《苏氏易传》作「下为剥床」,误。

六三:剥之,无咎。

《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

王弼曰:「群阴剥阳,己独协焉①,虽处于剥,可以无咎。」「上下各有二阴,应阳则失上下也。」

「校注」

①己独协焉: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独协焉」,均属刻印之误。《周易正义》所载王弼原注为「我独协焉」,从而改之。   六四:剥床以肤,凶。

《象》曰:「剥床以肤」,切近灾也。

「剥床以肤」,始及己矣①,虽欲怀之而不可得矣,故直曰「凶」。

「校注」   ①始及己矣:原文与《苏氏易传》均作「已」,均属刻印之误。

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

《象》曰:「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观」之世几于「剥」矣,而言不及小人者,其主阳也;六五,「剥」之主,凡「剥」者,皆其类也。圣人不能使之无宠于其类,故择其害之浅者许之。四以下,「贯鱼」之象也。自上及下,施宠均也。夫宠均,则势分;势分,则害浅矣。以宫人之宠宠之,不及以政也。不及以政,岂惟自安,亦以安之,故「无不利」。圣人之教人也,容其或有而去其太甚,庶几从之。如责之以必无,则彼有不从而已矣。

上九:硕果不食,君子得舆,小人剥庐。

《象》曰:「君子得舆」,民所载也;「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

「果」,未有不见食者也;「硕」而不见食,必不可食者也。智者去之,愚者眷焉。上九之失民久矣,五阴之势足以轹而取之,然且独存于上者,彼特存我以为名尔,与之合则存,不与之合则亡,君子以为是不可食之果也,而亟去之。彼得志于上,必食其下,故君子去其上而出其下,可以得民。载于下谓之「舆」,庇于上谓之「庐」。「庐」者,既剥之余也,岂可复用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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