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上
坎下
「解」:利西南。无所往,其来复,吉。有攸往,夙吉。 《彖》曰:「解」,险以动,动而免乎险,解。「解,利西南」,往得众也;「其来复,吉」,乃得中也。「有攸往,夙吉」,往有功也。
所以为「解」者,「震」也,「坎」也。「震」,东也;「坎」,北也。「解」者在此,所「解」在彼。东北,「解」者之所在;则西南,所「解」之地也。在难而思「解」,处安而恶扰者,物之情也。方其在难,我往则得众,故「利西南」;及其无难,我往则害物,故「来复,吉」。「复」者,复东北也。东北有时而当复,是以不言其不利也。「来复」之为「吉」者,夙所往之时也①,苟「有攸往」,非夙不可。「有攸往」而不夙,难深而不可「解」矣。
「校注」
①夙所往:《苏氏易传》作「九所住」,误。
天地「解」而雷雨作,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圻。「解」之时大矣哉!
《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
初六:无咎。
《象》曰:刚柔之际,义「无咎」也。 「解」有二阳:九二有应于六五,而九四有应于初六,各得其正,而分定矣。惟六三者,无应而处于二阳之间,兼与二阳而「解」,始有争矣。故「解」之所疾者,莫如六三也。六三欲以其不正乱人之正,故初与五皆其所疑而咎之。以其疑而咎之也,故特明其「无咎」,曰此与九四刚柔之际也,于义无咎。
九二:田获三狐,得黄矢,贞吉。
《象》曰:九二「贞吉」,得中道也。
九二之所当得者,六五也。近而可取者,初六、六三也。此之谓「三狐」。三狐皆可取,而以得六五为「贞吉」也。此之谓「黄矢」,「黄」,中也;「矢」,直也。直其所当得也,是以六五为「黄矢」;释其所不当得之三狐,而取其所当得之一矢,息争之道也。 六三:负且乘,致寇至,贞吝。
《象》曰:「负且乘」,亦可丑也;自我致戎,又谁咎也?
三于四为「负」,于二为「乘」。乘而不负,若负而不乘,犹可以免于寇。寇之所伐者,负且乘也。夫三苟与四而不与二,则四不伐;与二而不与四,则二不攻。所以致寇者,由兼与也。二与四皆非其配,虽贞于一犹吝也,而况兼与乎?丑之甚也!
九四:解而拇,朋至斯孚。 《象》曰:「解而拇」,未当位也。 「拇」,六三;「朋」九二也。三来附己①,解而不取,则二信之。「未当位」者,明势不可以争也。
「校注」
①附己:《苏氏易传》作「附已」,误。
六五:君子维有解,吉;有孚于小人。
《象》曰:君子有「解」,小人退也。
六五,九二之配也。而近于四,六三欲附于二与四,故疑而疾之。夫以六五之中直,岂与六三争所附者哉?而六三以小人之意,度君子之心,故六五「维有解,吉」。「维有解」者,无所不解之谓也。近则解四,远则解二,是以六三释然而退也。
上六: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获之,无不利。
《象》曰:「公用射隼」,以解悖也。
「隼」者,六三也;「墉」者,二阳之间也;「悖」者,争也。二阳之所以争而不已者,以六三之不去也。孰能去之?将使二与四乎?二与四固欲得之,将使初与五乎?则初与五,二阳之配,三之所疑也。夫欲弊所争而解交斗,惟不涉其党者能之,故「高墉」之「隼」,惟上六为能射而获也。隼获争解,二与四无不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