羲和湎淫,废时乱日,羲氏、和氏,世掌天地四时之官,自唐虞至三代,世职不绝。承太康之后,沈湎于酒,过差非度,废天时,乱甲乙。○湎,徐音缅,面善反。差,初卖反,又初佳反。
胤往征之,作《胤征》。胤国之君受王命往征之。○胤,国名。
胤征奉辞罚罪曰征。
○正义曰:羲氏、和氏,世掌天地四时之官,今乃沈湎于酒,过差非度,废天时,乱甲乙,不以所掌为意,胤国之侯受王命往征之。史叙其事,作《胤征》。
○正义曰:「羲氏、和氏世掌天地四时之官」,《尧典》所言是其事也。羲和是重黎之后,《楚语》称尧育重黎之后,使典天地,以至于夏商,是「自唐虞至三代,世职不绝」,故此时羲和仍掌时日。以太康逸豫,臣亦纵弛。此承太康之后,于今仍亦懈惰,沈湎于酒,过差非度,废天时,乱甲乙,是其罪也。经云「酒荒于厥邑」,惟言荒酒,不言好色,故训「淫」为过,言耽酒为过差也。圣人作历数以纪天时,不存历数,是「废天时」也。日以甲乙为纪,不知日食,是「乱甲乙」也。
○正义曰:奉责让之辞,伐不恭之罪,名之曰「征」。征者,正也。伐之以正其罪。
惟仲康肇位四海,羿废太康,而立其弟仲康为天子。○肇音兆。
胤侯命掌六师。仲康命胤侯掌王六师,为大司马。
羲和废厥职,酒荒于厥邑,舍其职官,还其私邑,以酒迷乱,不修其业。○舍音舍。
胤后承王命徂征。徂,往也,就其私邑往讨之。
○正义曰:惟仲康始即王位,临四海,胤国之侯受王命为大司马,掌六师。于是有羲氏、和氏废其所掌之职,纵酒荒迷,乱于私邑,胤国之君承王命往征之。
○正义曰:以羿距太康于河,于时必废之也。《夏本纪》云:「太康崩,弟仲康立。」襄四年《左传》云:「羿因夏民以伐夏政。」则羿于其后篡天子之位,仲康不能杀羿,必是羿握其权,知仲康之立,是羿立之矣,故云「羿废太康,而立其弟仲康为天子」。计《五子之歌》,仲康当是其一,仲康必贤于太康,但形势既衰,政由羿耳。羿在夏世为一代大贼,《左传》称羿既篡位,寒浞杀之。羿灭夏后相,相子少康始灭浞复夏政。计羿、浞相承,向有百载,为夏乱甚矣。而《夏本纪》云:「太康崩,其弟仲康立。仲康崩,子相立。相崩,子少康立。」都不言羿、浞之事,是马迁之说疏矣。
告于众曰:「嗟予有众,誓敕之。
圣有谟训,明征定保。征,证。保,安也。圣人所谋之教训,为世明证,所以定国安家。
先王克谨天戒,臣人克有常宪,言君能慎戒,臣能奉有常法。
百官修辅,厥后惟明明。修职辅君,君臣俱明。
每岁孟春,遒人以木铎徇于路,遒人,宣令之官。木铎,金铃木舌,所以振文教。○遒,在由反。铎,待洛反。铃音令。
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官众,从官。更相规阙,百工各执其所治技艺以谏,谏失常。○艺,本又作埶。更音庚。技,其绮反。
其或不恭,邦有常刑。言百官废职,服大刑。
○正义曰:胤侯将征羲和,告于所部之众曰:「嗟乎!我所有之众人,圣人有谟之训,所以为世之明证,可以定国安家。其所谋者,言先王能谨慎敬畏天戒,臣人者能奉先王常法,百官修常职辅其君,君臣相与如是,则君臣俱明,惟为明君明臣。」言君当谨慎以畏天,臣当守职以辅君也。「先王恐其不然,大开谏争之路。每岁孟春,遒人之官以木铎徇于道路,以号令臣下,使在官之众更相规阙;百工虽贱,令执其艺能之事以谏上之失常。其有违谏不恭谨者,国家则有常刑」。
○正义曰:成八年《左传》称晋杀赵括,栾、郄为征。「征」是证验之义,故为证也。能自保守是安定之义,故为安也。圣人将为教训,必谋而后行,故言「所谋之教训」。圣人之言,必有其验,故为「世之明证」。用圣人之谟训,必有成功,故「所以定国安家」。
○正义曰:王者代天理官,故称「天戒」。臣人奉主法令,故言「常宪」。君当奉天,臣当奉君,言君能戒慎天戒也,臣能奉有常法,奉行君法也。此谓大臣,下云「百官修辅」,谓众臣。
○正义曰:以执木铎徇于路,是宣令之事,故言「宣令之官」。《周礼》无此官,惟《小宰》云:「正岁,帅理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宣令之事,略与此同。此似别置其官,非如周之小宰。名曰「遒人」,不知其意,盖训「遒」为聚,聚人而令之,故以为名也。《礼》有「金铎」、「木铎」,「铎」是铃也,其体以金为之,明舌有金木之异,知木铎是木舌也。《周礼》教鼓人「以金铎通鼓」,大司马「教振旅,两司马执铎」,《明堂位》云「振木铎于朝」,是武事振金铎,文事振木铎。今云「木铎」,故云「所以振文教」也。
○正义曰:「相规」,相平等之辞,故「官众」谓「众官」,「相规」谓「更相规阙」。平等有阙,已尚相规,见上之过,谏之必矣。「百工各执其所治技艺以谏」,谓被遣作器,工有奢俭,若《月令》云「无作淫巧,以荡上心」,见其淫巧不正,当执之以谏,谏失常也。百工之贱,犹令进谏,则百工以上,不得不谏矣。
○正义曰:「百官废职,服大刑」,《明堂位》文也。顾氏云:「百官群臣其有废职懈怠不恭谨者,国家当有常刑。」
「惟时羲和,颠覆厥德,颠覆言反倒。将陈羲和所犯,故先举孟春之令,犯令之诛。○覆,芳服反。倒,丁老反。
沈乱于酒,畔宫离次,沈谓醉冥。失次位也。○离如字,又力智反。冥,莫定反,又亡丁反。
俶扰天纪,遐弃厥司。俶,始。扰,乱。遐,远也。纪谓时日。司,所主也。○俶,本又作亻尗,亦作叔,同尺六反。扰,而小反。
乃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辰,日月所会。房,所舍之次。集,合也。不合即日食可知。
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凡日食,天子伐鼓于社,责上公。瞽,乐官,乐官进鼓则伐之。啬夫,主币之官,驰取币礼天神。众人走,供救日食之百役也。○啬音色。驰,车马曰驰。走,步曰走。供音恭。
羲和尸厥官,罔闻知,主其官而无闻知于日食之变异,所以罪重。
昏迷于天象,以干先王之诛。暗错天象,言昏乱之甚。干,犯也。
政典曰:『先时者杀无赦,政典,夏后为政之典籍。若《周官》六卿之治典。先时,谓历象之法,四时节气,弦望晦朔。先天时则罪死无赦。○先,悉荐反,又如字,注「先时」、「先天」同。赦亦作亦攵。治,直吏反。
不及时者杀无赦。』不及谓历象后天时。虽治其官,苟有先后之差,则无赦,况废官乎!○后,胡豆反。
○正义曰:言不谏尚有刑,废职懈怠,是为大罪。惟是羲和,颠倒其奉上之德,而沈没昏乱于酒,违叛其所掌之官,离其所居位次,始乱天之纪纲,远弃所主之事。乃季秋九月之朔,日月当合于辰。其日之辰,日月不合于舍;不得合辰,谓日被月食,日有食之。《礼》有救日之法,于是瞽人乐官进鼓而击之,啬夫驰骋而取币以礼天神,庶人奔走供救日食之百役。此为灾异之大,群官促遽若此,羲和主其官而不闻知日食,是大罪也。此羲和昏暗迷错于天象,以犯先王之诛,此罪不可赦也。故先王为政之典曰:「主历之官,为历之法,节气先天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失前失后尚犹合杀,况乎不知日食;其罪不可赦也,况彼罪之大。言已所以征也。
○正义曰:「颠覆言反倒」,谓人反倒也。人当竖立,今乃反倒,犹臣当事君,今乃废职,似人之反倒然。言臣以事君为德,故言「颠覆厥德」。胤侯将陈羲和之罪,故先举孟春之令,犯令之诛,举轻以见重,小事犯令犹有常刑,况叛官离次为大罪乎!
○正义曰:没水谓之沈,大醉冥然,无所复知,犹沈水然,故谓醉为「沈」。
○正义曰:「俶,始」、「遐,远」皆《释诂》文。「扰」谓烦乱,故为乱也。《洪范》五纪,「五曰历数」,历数所以纪天时。此言「天纪」,谓时日。此时日之事是羲和所司,言弃其所主。
○正义曰:昭七年《左传》曰,晋侯问于士文伯曰:「何谓辰?」对曰:「日月之会是谓辰。」是「辰」为日月之会。日月俱右行于天,日行迟,月行疾,日每日行一度,月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计二十九日过半,月已行天一周,又逐及日而与日聚会,谓此聚会为「辰」。一岁十二会,故为十二辰,即子、丑、寅、卯之属是也。「房」谓室之房也,故为「所舍之次」。计九月之朔,日月当会于大火之次。《释言》云:「集,会也。」会即是合,故为「合」也。日月当聚会共舍,今言日月不合于舍,则是日食可知也。日食者,月掩之也,月体掩日,日被月映,即不成共处,故以不集言日食也。或以为「房」谓房星,九月日月会于大火之次。房、心共为大火,言辰在房星,事有似矣。知不然者,以集是止舍之处,言其不集于舍,故得以表日食;若言不集于房星,似太迟太疾,惟可见历错,不得以表日食也。且日之所在,星宿不见,正可推算以知之,非能举目见之。君子慎疑,宁当以日在之宿为文,以此知其必非房星也。
○正义曰:文十五年《左传》云:「日有食之,天子不举,伐鼓于社。诸侯用币于社,伐鼓于朝。」杜预以为「伐鼓于社」,「责群阴」也。此传言「责上公」者,《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阴气也,君南向北墉下,答阴之义也。」是言社主阴也。日食阴侵阳,故杜预以为「责群阴」也。昭二十九年《左传》云:「封为上公,祀为贵神。社稷五祀,是尊是奉。」是社祭句龙为上公之神也。日食臣侵君之象,故传以为「责上公」,亦当群阴上公并责之也。《周礼》瞽蒙之官掌作乐,瞽为乐官。乐官用无目之人,以其无目,于音声审也。《诗》云「奏鼓简简」,谓伐鼓为奏鼓,知「乐官进鼓则伐之」。《周礼·太仆》:「军旅、田役,赞王鼓。救日月,亦如之。」郑玄云:「王通鼓,佐声其馀面。」则救日之时,王或亲鼓。庄二十五年《谷梁传》曰:「天子救日,置五麾,陈五兵、五鼓。」陈既多,皆乐人伐之。《周礼》无啬夫之官,《礼》云:「啬夫承命,告于天子。」郑玄云:「啬夫盖司空之属也。」啬夫主币,《礼》无其文,此云「啬夫驰」,必驰走有所取也。《左传》云:「诸侯用币。」则天子亦当有用币之处,啬夫必是主币之官,驰取币也。社神尊于诸侯,故诸侯用币于社以请救。天子伐鼓于社,必不用,知啬夫「驰取币礼天神」。「庶人走」,盖是庶人在官者,谓诸侯胥徒也。其走必有事,知为「供救日食之百役」也。《曾子问》云:「诸侯从天子救日食,各以方色与其兵。」《周礼·庭氏》云:「救日之弓矢。」是救日必有多役,庶人走供之。郑注《庭氏》云,以救日为太阳之弓,救月为太阴之弓,救日以枉矢,救月以恒矢。其鼓则盖用祭天之雷鼓也。昭十七年「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左传》云:「季平子曰:『惟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于是乎有伐鼓用币,礼也,其馀则否。』太史曰:『在此月也,当夏四月,是谓孟夏。』」如彼传文,惟夏四月有伐鼓用币礼,馀月则不然,此以九月日食亦奏鼓用币者,顾氏云:「夏礼异于周礼也。」
○正义曰:胤侯,夏之卿士,引政典而不言古典,则当时之书,知是「夏后为政之典籍」也。《周礼》:「太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一曰治典,二曰教典,三曰礼典,四曰政典,五曰刑典,六曰事典。」若周官六卿之治典,谓此也。「先时」、「不及」者,谓此历象之法,四时节气,弦望晦朔,不得先天时,不得后天时。四时时各九十日有馀,分为八节,节各四十五日有馀也。节气者,周天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四时分之,均分为十二月,则月各得三十日十六分日之七,以初为节气,半为中气,故一岁有二十四气也。计十二月,每月二十九日强半也。以月初为朔,月尽为晦,当月之中,日月相望,故以月半为望。望去晦、朔,皆不满十五日也。又半此望去晦、朔之数,名之曰弦。弦者,言其月光正半如弓弦也。晦者,月尽无月,言其暗也。朔者,苏也,言月死而更苏也。先天时者,所名之日,在天时之先。假令天之正时,当以甲子为朔,今历乃以癸亥为朔,是造历先天时也;若以乙丑为朔,是造历后天时也。后即是「不及时」也。其气、望等皆亦如此。
「今予以尔有众,奉将天罚。将,行也。奉王命行王诛,谓杀湎淫之身,立其贤子弟。
尔众士同力王室,尚弼予钦承天子威命。以天子威命督其士众,使用命。
火炎昆冈,玉石俱焚。山脊曰冈。昆山出玉,言火逸而害玉。○昆音昆。
天吏逸德,烈于猛火。逸,过也。天王之吏为过恶之德,其伤害天下,甚于火之害玉。猛火烈矣,又烈于火。
歼厥渠魁,胁从罔治。歼,灭。渠,大。魁,帅也。指谓羲和罪人之身,其胁从距王师者,皆无治。○歼,子廉反。魁,苦回反。胁,虚业反。帅,色类反。
旧染污俗,咸与惟新。言其馀人久染污俗,本无恶心,皆与更新,一无所问。○污,乌故反,污辱之污;又音乌,涴泥着物也,一音乌卧反。
呜呼!威克厥爱,允济。叹能以威胜所爱,则必有成功。
爱克厥威,允罔功。以爱胜威,无以济众,信无功。
其尔众士,懋戒哉!」言当勉以用命,戒以辟戮。○懋音茂。辟音避。
○正义曰:「羲和所犯如上,故今我用汝所有之众,奉王命,行天罚。汝等众士,当同心尽力于王室,庶几辅我敬承天子之命,使我伐必克之。」又恐兵威所及,滥杀无辜,故假喻以戒之:「火炎昆山之冈,玉石俱被焚烧。天王之吏为过恶之德,则酷烈甚于猛火。宜诛恶存善,不得滥杀。灭其为恶大帅,罪止羲和之身,其被迫胁而从距王师者,皆无治责其罪。久染污秽之俗,本无恶心,皆与惟德更新,一无所问。」又言将军之法,必有杀戮。「呜呼!」重其事,故叹而言之。「将军威严能胜其爱心,有罪者虽爱必诛,信有成功。若爱心胜其威严,亲爱者有罪不杀,信无功矣」。言我虽爱汝,有罪必杀。其汝众士宜勉力以戒慎哉!勿违我命以取杀也。
○正义曰:「将」之为行,常训也。天欲加罪,王者顺天之罚,则王诛也。「奉王命行王诛,谓杀淫湎之身」,羲和之罪,不及其嗣,故知杀其身,立其贤子弟。《楚语》云,重黎之后,世掌天地四时之官,至于夏商。则此不灭其族,故传言此也。
○正义曰:《释山》云:「山脊,冈。」孙炎曰:「长山之脊也。」以昆山出玉,言火逸害玉,喻诛恶害善也。
○正义曰:「逸」即佚也,佚是淫纵之名,故为过也。「天王之吏」,言位贵而威高,乘贵势而逞毒心,或睚眦而害良善,故为「过恶之德,其伤害天下,甚于火之害玉」。猛火为烈甚矣,又复烈之于火,言其害之深也。
○正义曰:「歼,尽也」,《释诂》文。舍人曰:「歼,众之尽也。」众皆死尽为歼也。「渠,大」、「魁,帅」,无正训。以上「歼厥渠魁」谓灭其元首,故以「渠」为大,「魁」为帅。史传因此谓贼之首领为「渠帅」,本原出于此。
自契至于成汤,八迁。十四世,凡八徙国都。○契,息列反,殷之始祖。八迁之书,史唯见四。
汤始居亳,从先王居,契父帝喾都亳,汤自商丘迁焉,故曰「从先王居」。○亳,旁各反,徐扶各反。喾,苦毒反。
作《帝告》、《厘沃》。告来居,治沃土,二篇皆亡。○告,工毒反。厘,力之反。沃,徐乌酷反。此五亡篇,旧解是《夏书》,马、郑之徒以为《商书》,两义并通。
○正义曰:自此已下皆《商书》也。序本别卷,与经不连,孔以经序宜相附近,引之各冠其篇首。此篇经亡序存,文无所托,不可以无经之序为卷之首,本书在此,故附此卷之末。契是商之始祖,故远本之。自契至于成汤,凡八迁都。至汤始往居亳,从其先王帝喾旧居。当时汤有言告,史序其事,作《帝告》、《厘沃》二篇。
○正义曰:《周语》曰:「玄王勤商,十四世而兴。」「玄王」谓契也,勤殖功业十四世,至汤而兴,为天子也。《殷本纪》云,契生昭明。「昭明卒,子相土立。相土卒,子昌若立。昌若卒,子曹圉立。曹圉卒,子冥立。冥卒,子振立。振卒,子微立。微卒,子报丁立。报丁卒,子报乙立。报乙卒,子报丙立。报丙卒,子主壬立。主壬卒,子主癸立。主癸卒,子天乙立。天乙是为成汤」是也。契至成汤十四世,凡八迁国都者,《商颂》云「帝立子生商」,是契居商也。《世本》云:「昭明居砥石。」《左传》称相土居商丘,及今汤居亳,事见经传者有此四迁,其馀四迁未详闻也。郑玄云:「契本封商,国在太华之阳。」皇甫谧云:「今上洛商是也。」襄九年《左传》云:「陶唐氏之火正阏伯居商丘,相土因之。」杜预云:「今梁国睢阳宋都是也。」其「砥石」先儒无言,不知所在。自契至汤,诸侯之国而得数迁都者,盖以时王命之使迁。至汤乃以商为天下号,则都虽数迁,商名不改。今汤迁亳,乃作此篇,若是诸侯迁都,则不得史录其事以为《商书》之首。文在「汤征诸侯」、「伊尹去亳」之上,是汤将欲为王时事。史以商有天下,乃追录初兴,并《汤征》与《汝鸠》、《汝方》,皆是伐桀前事,后追录之也。
○正义曰:「先王」,天子也。自契已下,皆是诸侯,且文称契至汤,今云「从先王居」者,必从契之先世天子所居也。《世本》、《本纪》皆云契是帝喾子,知先王是契父帝喾。帝喾本居亳,今汤往从之。喾实帝也,言「先王」者,对文论优劣,则有皇与帝及王之别,散文则虽皇与帝皆得言王也。故《礼运》云:「昔者先王未有宫室。」乃谓上皇为王,是其类也。孔言「汤自商丘迁焉」,以相土之居商丘,其文见于《左传》,因之言自商丘徙耳。此言不必然也,何则?相土,契之孙也,自契至汤凡八迁,若相土至汤都遂不改,岂契至相土三世而七迁也?相土至汤必更迁都,但不知汤从何地而迁亳耳,必不从商丘迁也。郑玄云:「亳,今河南偃师县有汤亭。」《汉书音义》臣瓒者云:「汤居亳,今济阴亳县是也,今亳有汤冢。己氏有伊尹冢。」杜预云:「梁国蒙县北有亳城,城中有成汤冢,其西又有伊尹冢。」皇甫谧云:「《孟子》称汤居亳,与葛为邻,葛伯不祀,汤使亳众为之耕。葛即今梁国宁陵之葛乡也。若汤居偃师,去宁陵八百馀里,岂当使民为之耕乎?亳今梁国谷熟县是也。」诸说不同,未知孰是。
○正义曰:经文既亡,其义难明,孔以意言耳。所言「帝告」,不知告谁,序言「从先王居」,或当告帝喾也。
汤征诸侯,为夏方伯,得专征伐。
葛伯不祀,汤始征之,葛,国。伯,爵也。废其土地山川及宗庙神祗,皆不祀,汤始伐之。伐始于葛。○祗,巨支反。
○正义曰:序言「汤征诸侯」,知其人是葛国之君,伯爵。直云「不祀」,文无指斥。《王制》云:「山川神祗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黜以爵。」是言不祀必废其土地山川之神祗及宗庙,皆不祀,故汤始征之。汤伐诸侯,伐始于葛,《仲虺之诰》云「初征自葛」是也。《孟子》云:「汤居亳,与葛为邻。葛伯不祀,汤使人问之曰:『何为不祀?』曰:『无以供牺牲也。』汤使遗之牛羊。葛伯食之,又不祀。汤又使人问之曰:『何为不祀?』曰:『无以供粢盛也。』汤使亳往为之耕,老弱馈食。葛伯率其人,要其酒食黍稻者,劫而夺之,不授者杀之。有童子以黍肉饷,杀而夺之。《书》曰:『葛伯仇饷。』此之谓也。」是说伐始于葛之事也。
作《汤征》。述始征之义也,亡。
伊尹去亳适夏,伊尹,字剩䂍汤进于桀。
○正义曰:伊,氏;尹,字,故云「字氏」,倒文以晓人也。伊尹不得叛汤,知汤贡之于桀。必贡之者,汤欲以诚辅桀,冀其用贤以治;不可匡辅,乃始伐之,此时未有伐桀之意,故贡伊尹使辅之。《孙武兵书·反间篇》曰:「商之兴也,伊尹在夏。周之兴也,吕牙在殷。」言使之为反间也,与此说殊。
既丑有夏,复归于亳。丑恶其政。不能用贤,故退还。○复,扶又反。
入自北门,乃遇汝鸠、汝方,鸠、方,二人汤之贤臣。不期而会曰遇。
○正义曰:伊尹与之言,知是贤臣也。「不期而会曰遇」,隐八年《谷梁传》文也。
作《汝鸠》、《汝方》。言所以丑夏而还之意,二篇皆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