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东周(春秋)- 8.12.9.1 郑铸刑书(公元前536年)
公元前536年,乙丑,周景王九年,鲁昭公六年,齐景公十二年,晋平公二十二年,秦哀公(爘公)元年,楚灵王五年,宋平公四十年,卫襄公八年,陈哀公三十三年,蔡灵公(灵侯)七年,曹武公十九年,郑简公三十年,燕惠公九年,吴余祭(亦书馀祭)十二年,许悼公(姜买)十一年,邾庄公(邾庄子)五年,杞文公十三年,纪僖侯五年,莒著丘公六年,滕悼公三年,薛献公四十三年
《春秋》:“王正月,杞伯益姑卒。”
《左传 昭公》:“王正月,杞文公卒,吊如同盟,礼也。”
(春季,周王朝历法的正月,杞文公去世。鲁国前去吊唁好像对同盟的国家一样,这是合于礼的(杜预注曰:鲁怨杞因晋取其田(前544年),而今不废丧纪,故礼之。)。)
杞文公(?―前536年),名叫姒益姑,杞国的第十二任君主,杞桓公之子,杞孝公之弟,杞平公的哥哥。前549年-前536年在位十四年,杞文公将国都迁至淳于(今山东省安丘县东北)。其弟杞平公继承杞国国君之位。
公元前550年,三月己巳(二十八),杞伯匄(孝公姒匄,亦书姒丐)卒。晋悼夫人丧之。平公(晋平公)不彻乐,非礼也。礼,为邻国阙。
公元前549年,鲁襄公会晋平公、宋平公、卫殇公、郑简公、曹武公、莒犁比公、邾悼公、滕成公、薛伯(?)、杞文公、小邾穆公于夷仪,将以伐齐,水,不克。
公元前548年,鲁襄公会晋平公、宋平公、卫殇公、郑简公、曹武公、莒犁比公、邾悼公、滕成公、薛伯(?)、杞文公、小邾穆公于夷仪,伐齐,以报朝歌之役。齐人以庄公说,使隰鉏请成。秋七月己巳(十二),同盟于重丘,齐成故也。
公元前545年,夏。齐景公、陈哀公、蔡景公、燕懿公、杞文公、胡子、沈子、白狄朝于晋,宋之盟故也(前546年)。
公元前544年,晋平公,杞出也,故治杞。六月,知悼子(荀盈)合诸侯之大夫(仲孙羯(孟孝伯)会晋荀盈(知悼子)、齐高止(子容)、宋华定(华椒之孙,司徒)、卫世叔仪(大叔文子)、郑公孙段(伯石,子丰之子)、曹人、莒人、滕子、薛人、小邾人)以城杞,孟孝伯(仲孙羯)会之。郑子大叔(游吉)与伯石(公孙段)往。子大叔见大叔文子(大叔仪),与之语。文子曰:“甚乎!其城杞也。”子大叔曰:“若之何哉?晋国不恤周宗之阙,而夏肄是屏。其弃诸姬,亦可知也已。诸姬是弃,其谁归之?吉也闻之,弃同即异,是谓离德。《诗》曰:‘协比其邻,昏姻孔云。’晋不邻矣,其谁云之?”杞文公来盟(鲁)。书曰“子”,贱之也。
公元前543年,为宋灾故,晋人、齐人、宋人、卫人、郑人、曹人、莒人、邾人、滕子、薛人、杞人、小邾人会于澶渊,以谋归宋财。
公元前536年,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
《春秋》:“葬秦景公。”
(葬秦景公。秦君之葬至此始书。)
《左传 昭公》:“大夫如秦,葬景公,礼也。”
(鲁国大夫去到秦国,参加秦景公的葬礼,这是合于礼的(杜预注曰:合先王士吊大夫送葬之礼。)。)
《左传 昭公》:“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従,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士文伯(士匄)曰:“火见,郑其火乎?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藏争辟焉。火如象之,不火何为?””
(三月,郑国把刑法铸在鼎上(杜预注曰:铸刑书於鼎,以为国之常法。)。叔向(羊舌肸)派人送给子产(公孙侨,公孙成子,子美,公孙舍之)一封信,说:开始我对您寄予希望(杜预注曰:言准度子产以为已法。),现在完了。从前先王衡量事情的轻重来断定罪行,不制定刑法,这是害怕百姓有争夺之心(杜预注曰:临事制刑,不豫设法也。法豫设,则民知争端。)。还是不能防止犯罪,因此用道义来防范,用政令来约束,用礼仪来奉行,用信用来保持,用仁爱来奉养。制定禄位,以勉励服从的人,严厉地判罪,以威胁放纵的人。还恐怕不能收效,所以用忠诚来教诲他们,根据行为来奖励他们,用专业知识技艺教导他们,用和悦的态度使用他们,用严肃认真对待他们,用威严监临他们,用坚决的态度判断他们的罪行。还要访求聪明贤能的卿相、明白事理的官员、忠诚守信的乡长、慈祥和蔼的老师,百姓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而不致于发生祸乱。百姓知道有法律,就对上面不恭敬(杜预注曰:权移於法,故民不畏上。)。大家都有争夺之心,用刑法作为根据,而且侥幸得到成功(杜预注曰:因危文以生争,缘徼幸以成其巧伪。),就不能治理了。夏朝有违犯政令的人,就制定禹刑。商朝有触犯政令的人,就制定汤刑(杜预注曰:言不能议事以制。)。周朝有触犯政令的人,就制定九刑(杜预注曰:周之衰亦为刑书,谓之《九刑》。)。三种法律的产生,都处于末世了(杜预注曰:言刑书不起於始盛之世。)。现在您辅佐郑国,划定田界水沟(前543年),设置毁谤政事的条例(杜预注曰:作丘赋,在四年(前538年)。),制定三种法规,把刑法铸在鼎上(杜预注曰:谓用三代之末法。),准备用这样的办法安定百姓,不也是很难的吗?《诗》说:“效法文王的德行,每天抚定四方(《诗经•颂•周颂•清庙之什•我将》,杜预注曰:言文王以德为仪式,故能日有安靖四方之功。)。”又说:“效法文王,万邦信赖(《诗经•大雅•文王之什•文王》,杜预注曰:言文王作仪法,为天下所信。)。”像这样,何必要有法律(杜预注曰:言《诗》唯以德与信,不以刑也。)?百姓知道了争夺的依据,将会丢弃礼仪而征用刑书。刑书的一字一句,都要争个明白。触犯法律的案件更加繁多,贿赂到处使用。在您活着的时候,郑国恐怕要衰败吧!肸听说,“国家将要灭亡,必然多订法律”,恐怕说的就是这个吧!”
子产复信说:“像您所说的这样。侨没有才能,不能考虑到子孙,我是用来挽救当前的世界。既然不能接受您的命令,又岂敢忘了您的恩惠(杜预注曰:以见箴戒为惠。)?”
士文伯(士匄)说:“大火星出现,郑国恐怕会发生大火灾吧!大火星还没有出现,而使用火来铸造刑器,包藏着引起争论的法律。大火星如果象征这个,不引起火灾还能表示什么?”)
《汉书卷二十三 刑法志第三》:“春秋之时,王道浸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晋叔向非之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谊(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悚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是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徵于书),而徵(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于相郑国,制参(三)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徵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货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报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材(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偷薄之政,自是滋矣。孔子伤之,曰“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措)手足。”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亦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春秋的时候,王道逐渐被破坏,政教风化不普及,子产为郑国相时就铸刑法于鼎上。晋国叔向指责他说:“以前先王先讨论犯罪的情况,然后再确定罪行。不制定刑法,是害怕人民有争斗的思想,这样仍然不能加以禁止防御,所以就用道义来防范,用政令来督察,用礼来示范,用诚信来保持操守,用仁来进行教化;制定官禄地位来勉励他们服从,严厉判处罪犯来使他们为放纵感到害怕。害怕还达不到目标,所以用忠诚来教诲他们,根据行为来奖励他们,用时务来教导他们,温和地役使他们,严肃地面对他们,用强大力量监视他们,果敢地断刑.如此,还要寻求具有超凡道德才智的公侯,明察的官员,忠诚守信的长者,仁慈恩惠的老师。这样百姓就可以服从指挥了,不会发生灾祸动乱。百姓知道有刑法,就不会害怕长官,有了争辩的心思,就在刑典上加以求证,心存侥幸而逃避刑法,就不可治理了。夏朝有违反政令的人就制订了‘禹刑’,商朝有违反政令的人就制订了‘汤刑’,周朝有违反政令的人就制订了‘九刑’。三代刑法的兴起,都在每代末世。现在您治理郑国,参照夏、商、周三代的刑法,铸刑律于鼎上,用以治理人民,不也很难吗!《诗》上说:‘按照文王以德教化的作法,那么每天四方都安宁。,又说:‘刑罚如文王,那么万邦都诚信归顺。,如此,何必制订刑律?人民知道争讼,就要放弃礼义而去求证于刑书。像锥刀尖端般的小事,都在尽力争夺,将使错乱的案件更加繁多,贿赂的行为并举。在您活着的时候,郑国恐怕要衰败吧!”子产回信说道:“按照您所说的,公孙侨没有才能,不能考虑到子孙,我衹用此挽救当代。”轻薄的政治,就从这里开始蔓延。孔子对此感到哀痛,就说:“用道德来诱导他们,用礼教来整顿他们,人民不但有廉耻之心,而且人心归服;用政令来诱导他们,用刑罚来整顿他们,人民衹是暂时地免于罪过,却没有廉耻之心(《论语•为政》)。”“礼乐制度不兴起,刑罚就不会得当;刑罚不得当,百姓就连手脚都不知道摆在哪裹才好(《论语•子路》)。”孟氏任阳肤为士师官,他就向曾子请教,曾子答道: “在上位的人失去了规范,百姓早就离心离德了。你如果能够审出罪犯的真情,就应该加以同情和怜悯,而不要白呜得意(《论语•子张》)。”)
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中国夏商与西周的法,是一种完全依附于礼的法。一直鼎力支持子产的叔向反对子产铸刑书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争论不止的话题。叔向是反对把法律明文公布出来,反对把法律从礼教中独立出来,他认为,人们一旦知道了刑书的条文,就不会再看重道德,遵守礼仪,而是会去“征于书”,去钻法律条文中的空子。而且刑书一旦公布,人们就可以知道官员审判案件时是否合理合法,这样,社会舆论就会对官员产生一股强大的监督力。这些严重侵害贵族利益的新事物,在叔向眼中都是不可容忍的。奴隶主贵族进行判断的时候,往往会标榜自己是遵从“礼”的原则,自己是以礼治国,依礼治国。在他看来,从内容上看是因为子产的刑书完全背离了”礼”的制度。
后世多有统治者,在治国实践中,“以德治国”,将各种法规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传达给相应级别的官吏,而有意无意的隐瞒于“国人”,形成事实上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