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氏
陆淳曰:古者,一字不成文辞,皆以氏字配之。姜氏子氏,以氏配姓也。季氏臧氏,以氏配族也。哭於赐氏,以氏配名也。仲氏吹篪,及不念伯氏之言,以氏配字也。灭赤狄潞氏,以氏配国也。母氏圣善,以氏配亲也。然则通而言之,皆得言氏;别而言之,单言氏者,皆谓族也。姓则百代不易,谓唯天子乃得特赐姓,故曰因生以赐姓。舜赐禹姓曰姒,伯夷曰姜;武王赐胡公姓曰妫,是也。又曰:胙之以土而命之氏,舜赐禹曰夏,伯夷曰吕,是也。又公子之子,例以谥配氏。僖伯、文伯、宣叔、襄仲之类,是也。
而後代子孙,因以其字为氏,示所出不乱,所谓别子为祖也。自余则或以官以邑为其氏族,以自分别。凡此皆如近代之论房也。又,古者男子皆以氏配名,华元、士燮、高固之类,是也。
不言其姓;妇人乃称姓。姜氏、姬氏子是之类。
礼曰男子称名,妇人称姓,是也。公子公孙以子孙为氏,明与君一体,以异於众臣也。不以国为氏者,异於君也。曾孙以下,去君稍疏,则可书其氏矣。晋之荀氏,经常称荀氏,《左氏》分为中行氏、智氏。鲁之仲孙氏,传则谓之孟氏,盖当时或私自称氏。於仲孙氏之中,又自分为小氏,以自相别也。
传从而书之,经则必从其正。诸氏之中又为诸氏者,如晋之魏氏,分为吕氏、厨氏;鲁之季氏,分为公鉏氏;皆就中自分别,如今同房之中又论房也。
○名字
子生三月,父名之。二十而冠,敬其名而立其字。以五十更有伯仲之字,故为二十冠而字也。
五十乃为大夫,则又敬其字,而呼伯仲之字。凡称其字者,必加子字於上;子美称也,且以便於言也,子突、子哀是也。宋孔父以子是其姓,不可言子孔,故改曰孔父;父美称也,加之者亦以便於言也。古者或有名父者,如荀林父、胥甲父之类,而无以子字为名者,以子者配其字之美辞,故避之;父则本非配字之言,故可为名,但夫子时书之耳。又家父者,天子大夫家氏也,当是无兄弟者,无伯仲可称,故但以父配氏而已。按,《仪礼》二十而冠,便加伯仲之字,伯某甫、伯鱼、伯牛之类也。年至五十,乃为大夫,即又加敬,但呼其伯仲;孔伯、冉伯而不言鱼、牛也。礼谓五十以伯仲是也。亦有但以子连字,不言伯仲者,子贡、子路是也。此即与啖说不同。然而据《仪礼》,即似有凭也。《仪礼》云庶子长者曰孟。据孟与伯俱是最长之称,嫡庶既分,须别立字,而《左氏传》诸国大夫亦有非庶而称孟,不知何故也?
○爵谥
古者无谥,周始有之。武王追王三代,而王季独无谥。盖初制之时加谥者,如殷祖之号,有大功大德乃加之,故三祖之中无谥者,一并诸侯。若公卿大夫有大功大德及大恶者,乃特赐谥,不尽有谥也。故《史记》《世本》厉王以前,诸侯有谥者少,其後乃皆有谥,盖後代僭差,遂以为常。如祖宗之号,本以尊有功德,而汉以来一切加之,亦皆臣子之心,愿尊其君父之所致也。楚之大夫,有土者皆僭封公,蔡公、申公之类是也。
僭用诸侯礼也。秦之大夫,多僭为子,僭畿内诸侯礼也。此并不见於经,出於传。
诸侯皆当依爵,而时多僭谥为公。春秋时,为蔡一处称侯,余皆称公,僭也。
天子大夫亦有僭谥为公者。刘文公之类也。
诸侯之大夫,皆以伯仲配谥,而时或僭为子,范文子、季武子之类是也。
以其采地,欲自同於畿内诸侯也。侯伯子男之臣,皆得称其君曰公,其子孙亦曰公子,而谥不得云公者,谥是王所赐也。大夫之臣,得称其主曰子,而谥不得称子者,谥是君所赐也。妇当从夫谥,後代讹谬无别,有谥非正也。若公之夫人称小君,言位比君而小耳。大夫之妻曰内子,亦比於夫人,尊之曰子而在内耳。《左氏传》所序,当时人或言本爵,或言公,吴楚则或言王,皆随本国他国之史文也。楚国史则曰王,他国之史则曰子。其言人臣,或称爵位,或言名氏,或言其官,亦或从其家传,或从其国史,或从当时杂记,故不一也。一行之内,则有数名,故知博采诸记,错综而为之也。经书名氏,传言爵位及自谥等,经无名而传有之,今并存其文,以示当时人解释,其违经者则削之。旧解《春秋》经传人名,皆原其谱牒,今以非褒贬之意,故不复具言,唯鲁之世卿,则独於注中言之尔。
王者无上,故加天字,言如天也。而有不书天者三,桓公弑隐,而王不讨之,至庄元年,反令荣叔来锡命,故不言天,一也。文公以僖公妾母成风,用夫人礼,而王不责,反令荣叔归含且賵,故去天字,二也。又使召伯来会成风葬,亦去天字,三也。成风并见文五年春经。
盖言不能法天者也。并各於本年有传。
又有书天子者一,成八年天子使召伯来锡公命。
或依策命之文以惩失礼,或传写误也。天子无上,无以褒之,故褒子突,庄六年王人子突救卫,时鲁伐卫纳朔,不正也。
则王美可见也。天子自绝於天下而奔者曰出,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於郑,义已见奔例。
言自弃天下,如在四海之外然。
○诸侯
诸侯唯宋称公,余称侯伯子男四等,各随本爵书之,唯葬时称公,见其非王谥也。义见隐五年。
时吴楚虽僭称王,经但依其本爵书之。不可依其僭伪之号。
诸侯位尊,无以褒之,但托辞以见美而已。纪侯不言奔而言大去,即其类也。《左氏》曰齐欲灭纪,纪侯以国与纪季,令其事齐,以存宗社,而身去之。义见庄四年。
诸侯失地则书名。襄十四年卫侯衎出奔齐之类,是也。
诸侯灭同姓,僖二十五年卫侯毁灭邢之类。
及诱人,昭十一年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於申之类,是也。
亦书名。其恶大,当绝之,不以为人君也。国灭而不能死,又不奔他国者,定四年蔡公孙姓灭沈,以沈子嘉归之类,是也。
亦如之,责其不求兴复也。诸侯有夷狄之行者,则以狄书之。君臣同辞,但举名而已。
晋人败秦师於甗,《左氏》云秦人因戍郑而谋袭晋,晋人败之於甗。义见僖三十二年。
郑伐许,在成三年,传无事迹。
晋伐鲜虞在昭十二年,《左氏》云晋荀、吴伪会齐师,假道於鲜虞,遂灭肥。冬,晋伐鲜虞,因肥也。
之类是也。荆人来聘,在庄二十三年。
楚人围宋,在僖二十七年,时晋文新霸,诸侯从楚子围宋,故《公羊》曰人,楚子所以人诸侯也。
楚人使宜申来献捷,亦同。在僖二十一年,楚人即楚子也。
诸侯纯用夷礼者,以国称之,荆、吴、徐、越之类是也。诸侯杀其臣,皆书国而已,僖七年郑杀其大夫申侯之类是也。
不书其爵,言以国法诛之也。若杀臣之全无罪者,则称爵以罪之。僖五年晋侯杀其世子申生之类是也。
鲁侯爵而曰公,臣子之敬辞也,非与僭用其礼同也。又曰:滕、薛、杞,初皆书侯,庄公之後,滕则称子。桓公二年称子,时为在丧,非正名也。
薛、杞则自庄公之後,或称侯,或称伯,或称子者,义具微旨,本非夷狄,又非附庸,故不书人也。言本中国诸侯,非夷狄,所以议之也。
附庸之君,例书名,介葛卢僖二十九年来朝
、阝黎来庄五年来朝
,是附庸之君也。杂用夷礼者,以人称之,邾人、牟人、葛人来朝在桓十五年
是也。邾仪父,亦名也,三传谓之字,误矣。说见辨疑。
畿内诸侯在天子公卿例中也。
○未逾年君
诸侯未逾年,则称子,僖二十五年公会卫子、莒庆盟於洮之类是也。
言未成君也。未葬又加名,庄三十二年八月公薨、十月子般卒是也。未葬,故书名。
对尸柩前,父前子名之礼也。出外则亦不名,非对尸柩故也。王猛据例当书曰子,恐似群王子,故特曰王子,明正也,又书名,异成君也。义见昭二十二年。
未逾年君出奔,不曰子,但名而已,言不能嗣先君也。郑忽桓十二年奔卫
、曹羁庄二十四年奔卫
是也。陈佗桓六年蔡人杀之也
、齐无知庄九年齐人杀之也
、莒展舆昭元年奔吴
,虽逾年,犹不书爵,以其不正,不许其有爵也。以其本不正故也。
郑忽复归,犹书曰世子者,明其正也。在桓十五年。
齐侯舍未逾年而书爵,重商人之罪也。义见文十四年。
○太子
称太子者,皆父已命之,上告於王,《周礼》所谓誓於天子者也。卫太子蒯聩,父已命之,後虽废立,犹谓之太子。哀二年晋赵鞅纳卫太子蒯聩於戚。
陈御寇,父命之,故传称太子;未誓於王,故经书公子。义见庄二十二年。
蔡侯般见杀,丧未归,太子有未嗣位,故犹称太子。昭十一年夏四月楚子虔诱蔡般杀之,冬楚师灭蔡,执太子有以归,用之。
其弑逆者,则不必待王命,以重其罪。如未逾年称君之义,楚世子商臣弑其君是也。义见文元年。
○夷狄
夷狄之君臣,皆书其国而已,若狄、荆、吴、徐、越之类是也。朝聘列会,例加人字,不可言荆来聘,不可连言吴曾阝,人故也。但君臣同辞,异於中国耳。夷狄之君,不能自通者,但贬称戎狄而已。闵僖之时,狄频伐中国,或列於盟会,皆但书狄。鲁败长狄,亦但书狄,皆谓不审其名号。隐桓之时,戎或盟会,亦但书戎。庄僖之後,或称北戎、山戎、陆浑戎;宣公之後,自称白狄、赤狄及淮夷,皆谓以名通也。初但是狄,尔後乃稍知其名。
又有戎蛮子赤及赤狄潞子,皆戎有爵者也。潞赤狄
蛮戎蛮
甲氏留吁赤狄也,宣十六年晋灭之。
有国号,仍标戎字者,以别中国也。荆吴越之辈,全同夷俗,故依夷狄书之,不标戎狄之字,明其本非夷狄也。楚人初同夷俗,则书曰荆,以州言之,如曰荆州之夷;其後自通,又不同夷,则遂同中国之例。吴唯黄池之盟在哀十三年
,以争长降号已前多称王
,故称爵。柏举之战以蔡人,以之举重也,定四年蔡侯以吴子战於柏举
故书爵。使札来聘在襄二十九年
,以合礼,故称爵。善其能聘中国也。
余则皆依夷狄例。鲜虞昭十二年晋伐鲜虞
,盖赤狄也;越曰於越者,乃越中之别也。如群舒,盖亦夷类,舒鸠、舒庸,亦舒中之别也。
○后夫人王姬内女
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凡称妇者,有姑之辞也。《公羊》曰在涂曰妇,殊失之矣。
凡妇人,皆以字配姓,伯姬、仲子、季姜之类是也。以谥言之,亦以谥配姓,穆姜、定姜、共姬之类是也。女者,未嫁之称,至夫之国,乃曰夫人。宣元年公子遂如齐逆女,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之类,是也。
王后虽在父母国,亦曰王后。桓八年祭公来逆王后於纪之类,是也。
天下皆王土故也。凡取必亲迎,至夫国始当成礼。文公成礼於齐,故不得言逆女,而曰逆妇。齐高固、莒庆成礼於鲁,故曰逆叔姬,见其不言女,则知失礼也。其义皆见婚姻例中。
诸侯之妾母,虽臣下尊之,然不得称夫人以体先君,自成风之後,乃皆僭矣。
春秋时有子叔姬者三。文十二年子叔姬卒,文十五年齐人来归子叔姬,宣五年高固来逆子叔姬。
《公羊》《谷梁》皆云同母姊妹,非也。据称子,直谓时君之子,以别先君之子耳。乃云姊妹,有何理哉?难者或云,若是文公女,不应有两叔姬。按伯仲之外,余称叔,管叔、蔡叔等,即其类也。
○天子之公卿大夫
三公称公。曾为三公而有土为畿内诸侯者,亦曰公。皆以其地配公字言之。祭公桓八年来逆王后於纪
、周公僖九年会於葵丘者也
,皆见为三公。以其皆用王事也。
州公桓五年如曹
、郭公庄二十四年,经阙
,或曾为三公也,或见为三公未可定也。天子卿大夫有封为畿内诸侯者,皆曰子。殷制已然,箕子、微子是也。周亦因之,故王臣称子者,皆畿内诸侯也,温子、刘子、单子、尹子是也。有采地不封为国者,不得谓之子。采,采也,采其租税而已,不臣其人也。其封土有宗庙社稷,专其人民,如在天子畿内,若诸侯国内之附庸。然天子有六卿,冢宰无所不统,故为冢宰者,皆加宰字。宰渠伯纠桓四年来聘
是也。兼为三公,则曰公。宰周公是也。
不兼三公者,但书氏字而已。宰渠伯纠是也。
天子大夫皆称氏,称字。字谓伯仲叔季也。诸侯不敢名也,召伯、毛伯、荣叔兄弟无伯仲可言,但谓之叔。叔,美称也,足以当字。其例已见诸侯例中,此但字耳。
天子大夫,唯渠伯纠一人兼书名,以讥其不达礼也。桓四年天王使宰渠伯纠来聘。
子突书字以褒之,渠伯兼名以贬之,义可知也。又曰:王子王孙,有大故,亦书之。王子札杀召伯、毛伯是也。经书王札子,误也。
○诸侯之卿大夫士
鲁、宋、齐、晋、卫、蔡、陈、郑八国之卿,自齐桓霸後,无不称族,余国则否。《公羊》《谷梁》言曹、莒无大夫者,无命大夫也。旧说或谓无君命,若无君命,何以得为大夫乎?礼,诸侯之卿,皆命於天子。《王制》云,大国三卿,皆命於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此盖见《春秋》经不书卿名,所以尔。不知自是小国不请命,亦推寻事理,啖说为近正也。
平王东徙,诸侯之卿无复请命,故隐桓及庄公之初,少有书族者。盖齐桓既霸,列会颇多,凡列班位,未命者在已命者之下,故此诸国皆请书族。自余小国,不能自通於王室,亦少能争长,故皆不请王命。终於春秋,秦虽大国,少列盟会,故不请命。楚既僭号,固当不请,及公子婴齐入会中国,成二年公会楚公子婴齐於蜀。
不可以未命而长诸国,故请王命焉。所以自婴齐之後,楚卿亦书族。有王命者,则通於诸国。故书族书名,未王命者但曰某人,言但某国之人耳,同於众大夫及庶士也。如此书者,所以重王命、尊周室也。诸国之卿,本当三人,时多僭越,其数颇多,皆非礼而请也。鲁卿虽未命者书其名,详内事也,无骇、翬、柔、溺是也。多是隐公时。隐公谦居摄,故不爵命大夫也。
他国非命卿不书,既无王命,不通於他国也。来鲁及事连鲁者,皆书其名,详内事也;纪履緰隐二年来逆女
、郑宛隐八年来归邴
、莒拿僖元年季友获之
、楚宜申僖二十一年来献捷
、莒庆僖二十五年盟於洮
、秦术文十二年来聘
、吴札襄二十九年来聘
之类,是也。
诸国大夫,王赐之畿内邑,为号令归国者,皆书族书字,同於王大夫,敬之也。郑祭仲桓十一年宋人执郑祭仲
、单伯庄元年单伯逆王姬
、陈女叔庄二十五年来聘
,是也。《左氏》谓单伯是周大夫。若然,何得会鄄之时不列序,而言单伯会齐侯乎?庄十四年单伯会齐侯於鄄。
又自齐来鲁,何为书至乎?文十四年齐人执单伯,十五年单伯至自齐。
女叔则《左氏》曰嘉之,故不名。庄二十五年来聘,《左氏》释之云尔。
结好者多矣,何独嘉女叔乎?《公羊》云,书曰祭仲,贤也。不知天王赐之邑号,故见书字,乃云贤也。
以废君为贤,害教之甚也。义见桓十一年。
内外命卿,没之後,既不称名,当称谥及字,原仲庄二十七年公子友如陈葬原仲
、夷伯僖十五年震夷伯之庙
是也。凡天子之三公称公,宰周公、祭公、虞公之类也,此《公》《谷》之义。
其大夫氏字之,尊王官也。尊王官异於列国,故不书其名,凡伯南、季尹子、单子之类也。
士曰人,示等差也。天子之士,比列国下大夫,故但称人,以示等差也。
来则名之,详内以异外也。来谓来鲁也,则书氏与名,以详内外之别,石尚、叔服是也。
列国命卿,皆名之,三传义皆同。
降王室也。降,谓不书字也。列国之上大夫谓之卿,《左氏》以命於天子称为卿,《公羊》《谷梁》皆谓之大夫,言上大夫也。
君命之卿,谓不请命於天子者。
会伐称人,所以昭轨度、别贵贱也。会伐,谓征伐及盟会也,谓不敢自同於王命之卿。时天子微弱,诸侯陵僭,虽合命於天子者,亦不请命,故夫子皆但书曰某人,以示法度,且以讥诸侯之自专也。
来则名之执齐人执郑詹之类
、杀楚杀其大夫得臣之类
,亦书之,纪刑辟纪其刑辟之是非也
,惩乱政也言皆因乱所生也
。不称氏,以别乎王命者也。虽得称名而不书。
外来称人,皆下大夫也。外来谓郑人来渝平、齐人来归卫宝之类,是也。
其或异此,例之变也。内大夫称字以示褒,称盗以志恶也。
内外大夫名位,差品既多,诸家既不总论而各释之,或有未悟,今故总而序之。又曰:凡诸侯子弟,称公子以氏者,有二种:曾受王命为卿者,以公子为氏,公子庆父之类是也;自此之外,则被杀者,非卿亦书公子,重骨肉也,不言公子,无以知其骨肉相害也。
故不言大夫,而直称公子,陈人杀公子御寇是也。其不称公子,而以国带名,谓之国氏,亦有二种:其君自命为卿,称国以氏,莒庆之类是也;其篡弑及为国人所立,则虽非君命之卿,亦以国氏,若不言国,则不知何国之人也。
齐无知弑其君诸儿
、卫晋卫人立晋众也
、郑突突归於郑也
、曹赤赤归於曹也
之类是也。《公羊》所谓国氏者,是也。或问曰:列国之卿、唯《左氏》称卿,《公》《谷》但云大夫,何也?答曰:大夫於王者,但称大夫,所谓上大夫也;如今九命卿,但称卿,即大夫也。
国人加称之,即曰卿。亦犹侯伯之国,呼其君亦曰公,此加称耳,非正名也。
其下大夫,不在於经,《左氏》亦呼为大夫,亦如今呼少卿,亦只言卿,不言少卿也。
则《左氏》据时世所称言之,《公》《谷》依正名言之,义可知也。
○兄弟
隐元年:夏五月,郑伯克段於鄢。《左氏》曰:段不弟,故不言弟。《公》《谷》意同。
段是弟,以无弟心,故不言弟。兄亦如之,卫州吁、楚公子比之类,皆是也。并不言兄。
举此一例以明之,他可知也。并无骨肉之心,故不言兄弟也。
隐七年:夏,齐侯使其弟年来聘。
桓三年:冬,齐侯使其弟年来聘。将国命者,大夫之事,不以私见使,故讥之也。
十四年:夏五,郑伯使其弟语来盟。
宣十七年: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卒。褒之,特书也。
成十年:春,卫侯之弟黑背师师侵郑。义同齐年之聘。
襄二十年:秋,陈侯之弟光出奔楚。《谷梁》称弟,罪其兄不能相容。
二十三年:夏,陈侯之弟光自楚归於陈。重诸侯之弟,故书归;秦针不书归,不告也。
二十七年:夏,卫侯之弟鱄出奔晋。义同陈光。
三十年:夏,天王杀其弟佞夫。《谷梁》云讥天王也。
昭元年:夏,秦伯之弟针出奔晋。义同陈光。
八年:春,陈侯之弟招,杀陈世子偃师。昭元年虢之会,招称公子而云陈侯之弟者,罪其杀兄之子,骨肉相害,罪重於凡人也。齐商人杀舍,舍亦兄之子,而不言弟者,齐昭公已卒,则商人无兄,且杀君之罪,重於兄子,故从重者书之也。
二十年:秋,盗杀卫侯之兄絷。《谷梁》云目卫侯。卫侯累也。
定十年:冬,宋公之弟辰,暨仲佗、石区出奔陈。义同陈光。
十一年:春,宋公之弟辰,及仲佗、石区、公子地,自陈入於萧以叛。弟而叛兄,两罪之也。
十四年:秋,宋公之弟辰自萧来奔。义同陈光。
《谷梁》云,天子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属通,何者?君臣重於兄弟也。凡书兄弟,皆有义也。郑段不弟,故不言弟。义见隐元年。
公子偃盖同此义。《左氏》及《公羊》皆曰,凡称弟,皆毋弟也。盖见诸侯之弟,或称弟,或不称弟,不能通其义,而曲为此说。且圣人之教虽及其兄弟之子,犹引而进之,安有异母即见疏外乎?非敦睦之道也。《谷梁》之说是也。《谷梁传》云,国君之尊,弟兄不得以属通,言书兄弟,皆有义也。
然犹曰杀太子母弟,目君亦非也。见晋侯杀其太子申生、天王杀其弟佞夫,妄为此说也。
或问曰:君杀弟,及弟奔,则书曰弟;若杀若逐公子公孙,虽不为卿,亦书曰公子公孙,罪君虐其骨肉也,义在杀及奔例。
而君之兄弟及公子公孙杀君,何不重其罪,而依众臣例书之乎?答曰:君杀臣逐臣,义有轻重,故可分别之。弑君,至逆,罪无加矣,如加兄弟之罪为重,则众臣弑君未为极重欤?太子轻於君,故於陈招书弟以明其重也。人伦大纪,君臣父子,其次则兄弟,故诸侯兄弟来接於我及在国,有大故则书之,以示劝戒。
○人
三传皆称卿有罪者,贬之曰人。夫人,有善,则欲人知之;有恶,则欲人掩之。若有恶,贬书曰某人,适足以成奸人之计;且未命者,犹特书以惩恶,岂既命者反隐其名乎?凡称人为恶者,唯楚子称人以围宋,既在诸侯之上,明贬之同夷狄也。所以然者,罪诸国从夷狄也。义见僖二十七年。
其余则宜申献捷,在僖二十一年。
并朝聘之礼用夷礼者,曰人。牟人、葛人之类也。
执诸侯及执他国大夫,皆览文可知其贬,故可行也,余则不用此例矣。经中一字遍施於诸例,而义不同者,唯人字耳。其通凡成例者,义各见本例。其不可推以成例,而又不可别加褒贬者,亦用人字以示义。楚人使宜申来献捷之类是也。此所谓即文见义者也,今略之於後。
凡朝称人,夷狄之君也。邾人、牟人、葛人来朝,是也。凡聘称人,夷狄之臣也。荆人来聘,是也。
凡列国使来称人,下大夫也。齐人来归卫宝、郑人来渝平之类,是也。凡他国盟会称人,皆不命卿也。王人,则士也。
凡公及他国大夫盟,非大夫之过,皆称人。及宋人盟於宿之类,是也。
凡他国用兵称人,皆不命卿也。宣公已前,称人者多,远事难详,从旧史也。王人,则士也。
凡执诸侯、执大夫皆称人,乱常也。唯成十五年执曹伯归於京师,书晋侯。
凡弑君称人,目贱人也。凡弑大夫称人,杀有罪也。
凡杀弑君之贼皆称人,讨有罪也。
凡杀他国君卿称人,皆乱辞也。死者虽有罪,杀君亦非治,故曰乱辞也。
凡放大夫称人,放有罪也,蔡人放其大夫公孙猎於吴,是也。右并通凡成例,义各见本部。
僖二十一年:冬,楚人使宜申来献捷。楚子伐宋,故称人,狄之也。
二十七年:冬,楚人、陈侯、蔡侯、郑伯、许男围宋。《谷梁》云人楚子,所以人诸侯也。
宣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齐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以其不肯,故人之也。
十五年: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称人以平,贱二国也。
襄三十年:冬,晋人、齐人、宋人、卫人、郑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会於澶渊,宋灾故。《左氏》曰:卿不书,不信也。
右并不可推以成例,但用人字以示贬。○氏
卿大夫称氏者,唯尹氏,隐三年尹氏卒,昭二十三年尹氏立王子朝,昭二十六年尹氏以王子朝奔楚。
武氏,隐三年武氏子来求赙。
崔氏,宣十年崔氏出奔卫。
皆讥世卿也。言氏,则世卿之意可见也。时世卿既多,不可胜讥,因尹氏私赴不以名,因齐人崔氏出奔,因武氏以子代父,故特书之。及尹氏立王子朝,并以子朝奔楚,皆以世卿乱王室,故从而书之。讥此数者,足以见世卿之恶也。
○盗襄十年:冬,盗杀郑公子、公子发、公孙辄。昭二十年:秋,盗杀卫侯之兄絷。定八年:冬,盗窃宝玉大弓。
哀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盗杀蔡侯申。十三年:冬,盗杀夏区夫。
夫杀君及窃国之重宝,事合书名,而其人微名,不合见经,故经称之曰盗。《公》《谷》之说非也,已见杀例中。《左氏》云齐豹为卫司寇,作而不义,其书为盗。齐豹杀卫侯之兄絷。
此盖《左氏》不达《春秋》非上卿不书名,妄云尔。据上大夫杀君例书名,齐豹若信是上大夫而书盗,是乃杀君之兄,罪大於杀君也。
○论特书
命卿已上,有善有恶皆备书之,足以彰示後代。未命之卿及众大夫已下,若一例书人,何以惩劝?故有特书之义,叛逆者,虽非命卿亦书。卫州吁,弑其君完,义见隐四年。
宋督,弑其君与夷,义见桓二年。
齐无知,弑其君诸儿,义见庄八年。
宋万,弑其君捷,义见庄十二年。
邾庶其,襄二十一年以漆闾丘来奔。
莒牟夷,昭五年以牟娄及防兹来奔。
黑肱昭二十一年以滥来奔
之类,是也。卿者,君之股肱,若奔及见杀,亦国之大故,虽未命亦书之。楚得臣,僖二十八年杀之。
宋万,庄十二年奔陈。
宋子哀,文十四年来奔。
宋山,成十五年杀之。
邾畀我,襄二十三年奔陈。
邾快昭二十七年来奔
之类,是也。子哀之奔,合义,《左氏》成十五年传:不义宋公而求奔。
故书字以褒之。宋司城之归不书,亦疑是未命,特书之也。文公八年来奔,而无归处。
凡杀公子公孙,虽不为卿,亦特书之。陈御寇,庄二十二年杀之。
公子偃,成十五年刺之。
莒意恢,昭十四年杀之。
宋地定十年奔陈
之类,是也。其自以为君而来争国者,则不论命与不命,皆但名而已,不言公子公孙,言非复人臣也,所谓当国者也,齐小白庄九年
、阳生哀六年
,邾捷灾文十四年
,莒去疾昭元年
之类,是也。楚比称公子者,初归之志,未争国也。昭十三年。
齐纠书子,明正也。庄九年。
外大夫特为鲁事,虽不来鲁,亦书其名,莒庆之盟是也。僖二十五年公会卫子、莒庆,盟於洮。
莒拿,则我获之而书也。僖元年公子友败莒师於郦,获莒拿。
楚屈完来附中国,功美尤高,故同既命之例,特进之也。义见僖四年。
鲁公子结,庄十九年及齐侯、宋公盟。
能安国家,美之也,特书公子结以明之。诸侯兄弟以国连字者,有蔡叔,桓十二年柔会宋公、陈侯、蔡叔盟。
许叔,因郑乱而复,见桓十五年。
蔡季、纪季,蔡叔无子,蔡人召之自陈归,见桓十七年;纪季以酅入齐,见庄三年。
皆国而字之,言与君一体也。鲁宣公弟,叔义见宣十七年
、季友义见僖十六年
最贤,故於其卒字之,以示惜而褒之也。非命卿,特书之也。
○都论褒异
春秋时为恶者多,贬者则众,其理易见。其见褒者,前已论讫,今又总而序之,乐道人之善也。夫诸侯,去国之美者,莫过於纪侯。以国与季而去,义见庄四年。
复归之正者,莫过於郑忽;本太子也,身虽蒙耻而位居正,义见桓十五年。
争国不克而死者,莫过於子纠;纠当立,齐人杀之,义见庄九年。
王师之正者,莫过於子突。救卫也,义见庄六年。
诸侯兄弟,外附之美者,莫过於纪季;义见庄三年。
入继之美者,莫过於蔡季;次当立,蔡人召之,义见桓十七年。
兴复之美者,莫过於许叔。因郑伯乱而能复国,义见桓十五年。
鲁公子兄弟之忠贤者,莫过於季友,立僖公、定社稷也,义见闵二年。
其合义者,莫过於叔。不食宣公之禄,义见宣十七年。
卿大夫,死节之美者,莫过於孔父;正色立於朝,则人莫敢致难於其君者,义见桓二年。
奔亡之美者,莫过於子哀;不义宋公而来奔,义见文公十四年。
归正之大者,莫过於屈完;服齐桓也,义见僖四年。
守职不失者,莫过於司城司马;义见文公八年。
存邻国之美者,莫过於高子,闵元年来盟。
仲孙。闵元年来省难。
故皆褒而进之。如曰不然,请闻其论蔡叔,桓十年盟於折,传不详其事迹。
不见事迹,盖亦美之。
《春秋》之文至简,故字皆有义,但见其文,则知其义。必须解释,但相承曲说,遂令迷其指归,何者?夫子制作,本教中人,故简易其文,昭著其义。若能以质直见之,则可不俟传注而自通矣。故言灭国,则知灭者之罪;见诸侯生名,则知非复人君;见言归,则正。此类皆文势常理,何必立异乎?又上言伐卫,次言王人救卫,下言卫侯朔入於卫,则知逆王命。义见庄六年。
又上言成宋乱,下言纳鼎,则知贪赂纵罪。义见桓二年。
见正月烝、五月烝,则知黩祀。义见桓八年。
凡此类,则上下相应,而见其理。并一事再见卒名,公子遂如齐逆女,遂以夫人至自齐之类也。
前目後凡,谓前列序,後但言诸侯也。
皆存简易之道,诸事各从本篇论之,而文义或有未尽者,今皆序之。
○以用立吉不肯
《公羊》《谷梁》皆云,以者不宜以也,用者不宜用也,立者不宜立也,吉者不可以吉也,不肯者可以肯也。如此类甚多,谓若宜以、宜用、宜立、宜吉、宜不肯,则不书也。以者,行其意也,皆谓能制之也。刘单以王猛,义见昭二十二年。
尹氏以王子朝,义见昭二十六年。
遂侨如以夫人,至自齐也,义见婚姻例中。
及以他国之师,义见用兵例中。
皆不宜以者也。用者,用鄫子十九年邾子用之
、蔡太子昭十一年楚灭蔡,执蔡太子有以归,用之
,用牲用币,已见郊社例中。
用致夫人,见庙例中。
用郊,见郊例中。
亦皆不宜用也。立者,立武宫在成六年
、炀宫在定元年
,立晋在隐四年
,立王子朝在昭二十三年
,皆不宜立也。立晋,得变之正,故不言石碏,以许之也。
○还、复
《公羊》云,还,善辞也;比复为善也。《谷梁》云,还者,事未毕;复者,事毕。文正倒也,当为还者事毕,复者事未毕。师还,在庄八年。
公还自晋,文十三年。
归父还自晋,在宣十八年。
士抃闻齐侯卒乃还,襄十九年。
皆不当更往,又并合礼,故曰还,事毕也,善辞也。公如晋,至河,乃复;昭二十三年,公如晋,至河,公有疾,乃复之类也。
公孙敖如京师,不至而复;在文八年,从莒女也。
仲遂至黄,乃复;在宣八年,有疾而复。
皆事未毕而复也。故知《谷梁》之说例,倒也。
○求、告、乞
求者,得未得未可知也求赙求车之类
。乞者亦然,而又重辞,乞盟、乞师、皆可重,故特曰乞,重辞是也。告籴不言,乞者,以用财置之彼此之利,不比乞师、乞盟也。
○献、锡、畀、假
献,献上也。献捷之类。
锡,锡下也。来锡公命之类。
畀,与也,僖二十八年执曹伯畀宋人。
谓非上非下者也。三者据尊卑言之。三者,谓献、锡、畀也。
假,借也,郑伯以璧假许田。
谓易田,逊辞也。
○得、获、克
用力禽之曰获。获人,获华元之类也。
获兽。获麟是也。
非用力禽之曰得。得宝玉是也。在定九年。
克段於鄢,在隐元年。
能破之也;不克纳,文十四年晋人纳捷灾於邾,不克纳。
不克葬,宣八年葬我小君敬嬴,雨,不克葬。
皆谓不成纳、不成葬也。《左氏》曰:得隽曰克。《春秋》意在辨邪正、岂论隽哉!
○辞
之、乃、而之类,皆辞。俗谓之语助也。
《谷梁》云:之於,缓辞也。之口,缓辞也,乃,亡乎人之辞也。而,缓辞也。《谷梁》迂僻之甚。目之,但以便声而言,何有缓辞乎?执卫侯归之於京师,义见僖二十八年。
亦从强说。至於郊牛之口,日有食之,杀之用之之类,岂得称缓辞乎?故皆不足从也。若言乃难於而,宣八年葬敬嬴,则云日中而葬定;十五年葬定公,则云日下昃乃克葬也。
则是也。又曰:既者,尽而有继之辞。日有食之既之类,是也。
且者,兼之之辞。归含且賵,是也。
此说并通,故用之也。
○出、来、归、入、纳、取
凡出者,自国而出;来者,自外而来。此并据事实书之,其邪正各随事之是非,不以此二字为褒贬也。唯天子及周大夫出,即以书出为贬,王者无外故也。此以出为贬也。
唯内女不当归宁,礼,父母没,不合更归宁。
则书来以示贬。男女之礼,合礼者不书故也。常事既不书,书即为贬,故知来者不当来也,义见婚姻例。
归字,其义亦非一。诸侯及大夫反国者。有归与复归之义。见归入例。
内女嫁於外,亦曰归。三传并云妇人谓嫁曰归。
外将物与我,亦曰归。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賵,齐人来归卫宝之类,曰归者,来致辞也。
我将物与外,亦曰归。归粟於蔡是也。
诸侯用兵,破敌国,将其君同还,亦曰归。庄十年荆败蔡於莘,以蔡侯献武归。
除诸侯归入之外,诸事各以本事为邪正,义各见本例。
不以归字为褒贬也。入字亦有数。诸侯反国,有入与复入之义。见归入例。
用兵入敌国,亦曰入。见用兵例。
故入者,多非善也。庚寅我入邴,隐八年。
亦不可入也。纪季以酅入於齐,庄三年。
既不可言叛,故言入亦明非正,所以罪齐也,而书季以明季之无罪。天王入於成周,记其自外而入,不同诸侯之贬。义见归入例中。
取字,已见用兵例。自此之外,有取郜大鼎於宋,桓二年。
齐人取子纠杀之,庄九年。
亦并不当取也。以前字并为交互涉嫌,故分析之。其他不足疑者,不复论也。初者,遂以为常也。初献六羽、初税亩之类是也。作者,皆不宜作也。新作南门、作僖公主是也。致者,不宜致也。用致夫人、如宋致女是也。常事曰视,视朔是也。非常曰观,观鱼观社是也。如此之类,并更无交互,所以不复悉举之也。凡以者,不宜以也;用者,不宜用也;立者,不宜立也。略举数字,触类皆然,此并为《春秋》省文,以一字为褒贬,合礼者则常事不书。故凡此等,皆以示讥耳。此止施於《春秋》义例之内,不可遍求之於五经也。学者宜知之。